合伙做生意该如何公开账目(合伙做生意记账最重要)

合伙做生意该如何公开账目(合伙做生意记账最重要)(1)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8年12月1日,甲方张三与乙方李四、丙方王二签订合作合同,约定:一、三方各出资人民币6.3万元整,入股合作,代理饮料类商品;二、甲方负责出纳和仓管,负责资金、单据和货物的管理,做好相关台账工作,同时协调乙方和丙方进行营销工作;三、乙方和丙方主要负责营销工作,但必须接受甲方协调;四、必须在收回成本后,才能开始分红,分红的前提是要保证有足够的流动资金,具体细则由甲方把握;五、如遇经营不善,甲方有优先拿回其所有投资的优先权;在扣除甲方所有投资后,剩下资金、货物和资产由乙方丙方协商分配。

2019年2月18王二受让了李四的股份,且支付了4.8万元给李四。

二、一审判决。

2019年4月12日,王二起诉至甲人民法院:1、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张三、李四和王二的合伙关系;2、请求人民法院对合伙期间进行账目鉴定清算,盈亏情况按股份比例参与分配及退回顾及12.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甲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的规定,本案合伙人之间未清算,合伙人主张分割合伙组织的财产不具备现实条件,故对王二要求判决解除合伙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由于本案合伙人之间未能清算的根本原因在于张三没有提供账本。因此,合伙人之间没有进行清算的,而合伙人又不提供相关合伙账本交人民法院审查的,对于每月掌握合伙账本的合伙人请求退还入伙资金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支持。于是,判决张三返还王二入伙金126000元。

三、二审判决。

张三不服二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张三找到了合伙记账本,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账本。

账本的具体内容及解释如下:

因李四和王二没有资金用于投资,各向张三借款人民币5万元用于投资,李四和王二于2018年12月1日签订合作合同当日各出具5万元的借条给张三。李四的车子作价12000元,王二的货作价9000元,共计21000元,李四和王二出资现金总计5000元,李四和王二各出资6.3万元。

张三出资6.3万元,加上借给李四和王二各5万元,张三实际出资现金16.3万元。

张三提供的账本第4页第二至第四行可以证实这一事实,其中第二行,“共同汽车12000元,货9000元=21000元 5000元”,其中第三行“13000 5000=18000”,其中第四行“150000元”。至此,合伙总共现金人民币168000元。

2018年12月2日进货118000元,出货3250元,开支4225元,合伙剩余现金人民币49015元。(详见张三提供账本第4页第五至第八行)。

2018年12月6日进货36000元(详见张三提供账本第5页第四行),除去其他开支,合伙剩余现金人民币4895元(详见张三提供账本第5页最后一行)。

2018年12月10日,11日,12日总计收入13071元,合伙剩余现金人民币17966元(详见张三提供账本第7页最后一行即4895 13071=17966元)。

2018年12月24日结算开支2274元,合伙剩余现金人民币15692元(详见张三提供账本第10页第十至第十二行即17966元-2274元=15692元)。

2019年1月1日经张三与李四结算,合伙剩余现金人民币24299元(详见张三提供账本第20页第十三至第十四行即交公司29190-4891=24299元)。王二欠张三8855元,应不拿钱,以后的货不按公司价,分开卖货各付其责(详见张三提供账本第20页第十五至第十七行)。

2019年1月9日经张三与李四结算,合伙剩余现金人民币31421元(详见张三提供账本第26页倒数第一、二行即存入:25283元 6138元=31421元)。

2019年1月11日经张三与李四结算,合伙剩余现金人民币37073元(详见张三提供账本第27页倒数第一、二行即存入:31421元 5652元=37073元)。

2019年1月14日经张三与李四结算,合伙剩余现金人民币37073元(详见张三提供账本第28页倒数第一、二行即存入:37073元 16201元=53274元,53274元-1313元=51961元)。

2019年1月20日经张三与李四结算,将2019年1月1日经张三与李四结算,合伙剩余现金人民币24299元转入2019年1月30日,进货77600元,合伙剩余现金人民币12049元(详见张三提供账本第30页第三行即存入:51916元 7310元=59271元,倒数第四、五行即存入:59271元 6079元=65350元,65350元 24299元=89649元,倒数第二、三行即安徽安庆厂款38000元,红牛18000元,香飘21600元,总计77600元,到数第一行89649元-77600元=12049元)。

2019年1月23日经张三与李四结算,合伙剩余现金人民币37073元(详见张三提供账本第32页第三行即存入:12049元 18490元=30539元)。

2019年1月24日经张三与李四结算,合伙剩余现金人民币37073元(详见张三提供账本第32页倒数第一行即存入:30539元 12466元=43005元)。

2019年1月28日经张三与李四结算,合伙剩余现金人民币52082元(详见张三提供账本第34页第三行即存入:43005元 9077元=52082元)。

2019年1月31日经张三与李四结算,合伙剩余现金人民币53035元(详见张三提供账本第35页第九行即存入:52082元 953元=53035元)。

2019年2月2日经张三与李四结算,合伙剩余现金人民币59107元(详见张三提供账本第36页第七行即存入:53035元 6072元=59107元)。

2019年2月3日经张三与李四结算,合伙剩余现金人民币61405元(详见张三提供账本第36页倒数第一行即存入:59107元 2298元=61405元)。

2019年2月13日,张三记账,合伙剩余现金人民币88943元(详见张三提供账本第38页倒数第一行即存入:61405元 27538元=88943元)。

2019年2月15日,张三记账,合伙剩余现金人民币96865元(详见张三提供账本第39页倒数第一行即存入:88943元 7922元=96865元)。

2019年2月16日,张三记账,合伙剩余现金人民币102175元(详见张三提供账本第40页第六行即存入:96865元 5310元=102175元)。

2019年2月21日,经张三与李四结算,合伙剩余现金人民币103408元(详见张三提供账本第41倒数第一行即存入:102175元 1233元=103408元)。

2019年2月22日,张三记账,合伙剩余现金人民币87342元(详见张三提供账本第42页倒数第一、二行即存入:103408 7655=111063元,111063元-23721元=87342元)。

2019年2月27日,经张三与李四结算,合伙剩余现金人民币86942元(详见张三提供账本第43第一、二行即存入:87342元-400元=86942元)。

2019年2月28日,张三记账,合伙剩余现金人民币88722元(详见张三提供账本第43页倒数第一行即存入:86942元 1780元=88722元)。

2019年3月1日,张三记账,合伙剩余现金人民币78053元(详见张三提供账本第44页倒数第一、二行即:88722元 5430元=94152元,94152元-开支16099元=78053元)。

2019年3月2日,张三记账,合伙剩余现金人民币80733元(详见张三提供账本第45页倒数第一行即存入:78053元 2680元=80733元)。

2019年3月4日,张三记账,合伙剩余现金人民币84779元(详见张三提供账本第47页倒数第一、二行即存入:80733元 3936元=84669元 110=84779元)。

2019年3月5日,经张三与李四结算,合伙剩余现金人民币86349元(详见张三提供账本第48第八行即存入:84779元 1570元=86349元)。

2019年3月8日,张三记账,合伙剩余现金人民币86579元(详见张三提供账本第48页倒数第一行即存入:86349元 230元=86579元)。

2019年3月13日,经张三与李四结算,合伙剩余现金人民币85673元(详见张三提供账本第50页第四、五行即存入:86579元 1094元=87673元,87673-2000元=85673元)。

2019年3月14日,经张三与李四结算,合伙剩余现金人民币87928元(详见张三提供账本第50页第八行即存入:85673元 2255元=87928元)。

2019年3月17日,经张三与李四结算,合伙剩余现金人民币92375元(详见张三提供账本第51页第二行即存入:87928元 4447元=92375元)。

2019年3月17日,经张三记账,合伙剩余现金人民币93666元(详见张三提供账本第51页第四行即存入:92375元 1291元=93666元)。

2019年3月22日,经张三与李四结算,合伙剩余现金人民币93251元(详见张三提供账本第53页第一、二行即:93666元-6240元=87426元,87426元 5825元=93251元)。

2019年3月28日,经张三与李四结算,合伙剩余现金人民币94285元(详见张三提供账本第54页倒数第一行即存入:93251元 1007元=94258元)。

2019年3月30日,经张三与李四结算,合伙剩余现金人民币95321元(详见张三提供账本第56页倒数第一行即存入:94258元 1063元=95321元)。

2019年3月31日,经张三与李四结算,合伙剩余现金人民币95929元(详见张三提供账本第58页倒数第一行即存入:95321元 608元=95929元)。

2019年4月8日,经张三记账,合伙剩余现金人民币92793元(详见张三提供账本第60页倒数第一、二、三行即95929元 1497元=97426元,97426元-4633元=92793元,存入92793元)。

2019年4月10日,经张三与李四结算,合伙剩余现金人民币77554元(详见张三提供账本第62页倒数第一、二、三行即10666元 92793元=103459元,103459元-开支25905元=77554元,存入:77554元)。

2019年4月11日,经张三与李四结算,合伙剩余现金人民币80106元(详见张三提供账本第64页第五行即存入:77554元 2522元=80106元)。

从以上账本可以看出如下问题:

1、张三每笔收入和开支都计入账本,李四大部分时间都予以核对,最后一笔账李四已经核对完毕。账本完全可以作为结算的依据,至于王二拍照的合伙盈利195110元,完全是张三预计货物完全卖出预计的盈利,该预计与记账本的记载不是连续的,与记账是分开的,与最后一次张三和李四核对过的记账金额直接相差十几页空白页。显然不能作为合伙盈利的证据,如果可以作为证据,张三私自记载亏了195110元,是不是可以作为合伙亏损呢?

2、王二根本没有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负责营销工作,这也是导致合伙失败的根本原因。

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改判张三返还王二合伙财产人民币53404元。

四、案件分析。

本案一审法院,在没有进行合伙清算的情况下,直接判决返还入伙股金,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也没有法律禁止。如果张三没有提供相关账本供二审法院审查,二审法院很有可能为此一审判决。

把把账记清楚,有利于合伙人了解合伙财产和债务情况,有针对性的完善经营策略,万一发生纠纷,亲兄弟明算账,也可以避免诉讼,万一发生诉讼也能公平公正的得到解决。

所以说,合伙做生意,记账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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