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与失信人名单区别(限高失信两者有何区别)
曾经被限高的人都知道
最影响本来生活的是对交通工具的限制
很多生意人虽然被限制高消费
但业务还要继续
还有业务要跑、差要出、人要见
限高是限制哪些高消费?据悉,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旅游、度假;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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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会被限制高消费?
限高适用条件:当你未按执行裁定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对你签发限制消费令,限制你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注意,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而非“必须”,法院在这里有部分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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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是必须被限制高消费?
那就是当你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时候,也就是说当你上黑名单时,人民法院就必须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那么,“限高”和“失信”一样吗?
不一样。限高令和列入失信名单都是人民法院基于执行案件的需要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的惩戒措施,二者却并不完全等同。从法律上来说,二者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制度,有着不同的适用条件。
定义及相关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失信被执行人指的是: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或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或违反限制消费令,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
限制高消费是指: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对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公民或者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等)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配合媒体曝光、社会监督、举报有奖等措施,在义务未履行前,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的一项执行措施。
两种措施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7修正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版)两项规定。
两者区别
区别 |
限高令 |
失信被执行人 |
一、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
二、目的 |
侧重于对被惩戒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限制,以敦促被惩戒人尽快履行法律义务。限高令主要影响金钱消费方面。 |
侧重于在多个社会层面对被惩戒人进行“信用”惩戒,除了会同时适用限制高消费之外,在工作就业、政府采购、政府扶持、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出境限制、荣誉授予等方方面面受限,即“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
三、适用对象 |
1.被执行人本人。如被执行人为单位的,适用对象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2.失信被执行人。 |
被执行人本人。失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
四、启动程序 |
一般由申请人申请,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法院依职权决定。 |
可以由申请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纳入。 |
五、适用条件 |
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就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必须被限制高消费。 |
除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六、不适用情形 |
1.人民法院已经控制被执行人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 2.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限制消费措施。 |
1.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 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 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3.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措施。 |
七、法律后果 |
被限制消费的人,不得有以下九项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本条是指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超出正常收费标准的学校,虽然是私立学校,但如果其收费未超出正常标准,也不属于限制范围);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被纳入失信名单的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一)被颁发限高令,同时产生限高令律后果; (二)录入征信系统,在政府采购、招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 (三)从事特定金融商业活动时纳入从核:对设立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商或分行、代表处、基金管理公司、私管理人登记、融资性担保公司、发行券、收购上市公司等限制或从严审核; (四)对特定资格的影响:中止其在国股上市公司中的股权激励计划或行权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进行审慎性审查;限制担任特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董限制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对申请投资、税收、进出口等优惠性政策审慎性参考; (五)限制出境; (六)限制在特定行业生产经营、对特定项目的申请、批准等。 |
八、适用期限 |
原则上截至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 |
1.因适用条件(一),即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截至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 2.除因适用条件(一)之外的其他情形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两年,可以依法延长或缩短: 延长: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缩短: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
九、解除条件 |
1.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2.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3.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因生活、经营必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需进行被禁止的消费活动等,例如: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
1.纳入失信名单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2.如没有纳入期限的,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
十、适用文书 |
限制高消费用限制消费令 |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用决定书 |
十一、文书抵达被惩戒人的方式 |
向被当事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信用惩戒系统)生成后通过网络终端完成推送即为“发出”。 |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是法院惩戒借贷失信人最为常见的两种惩戒方式。被限制高消费是针对那些有还款意愿的,想要还钱,但是现在真的没有这个经济能力,所以法院要限制其消费范围,也是敦促履行还款义务。
如果违反了限制消费令的,或者被查出有履行能力却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或者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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