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承接查验方案谁做的(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示范文本)
甲方(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委托代理人: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委托代理人:
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聘用乙方为物业项目提供物业服务,双方就该项目承接查验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管理界限:
东 至:;
南 至:;
西 至:;
北 至:。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占地面积平方米。
物业交付时间:年月日前。
第二条 甲乙双方根据商定的承接查验方案,确认此前资料移交及现场查验工作基本情况如下:
1、甲乙双方各委派人员进行资料移交及现场查验工作:
甲方委派人员为:(1)甲方负责人及联络人: 职务:(2)其他人员及职务分别为:乙方委派人员为:(1)乙方负责人及联络人:职务:(2)其他人员及职务分别为:
2、甲乙双方经协商,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查验工作。委托费用为元,由方支付,支付方式及时间为:。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3、双方委派人员及(第三方机构)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同对本物业项目部分(分期项目填写)先期进行了资料移交及现场查验工作。对已移交资料填写了移交表,对查验结果填写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查验表》,双方委派(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资料移交及查验的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了公章。
第三条 甲乙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尚未按规定移交给乙方的物业项目资料有以下几项:
1、;2、;3、;4、。
上述资料尚未移交原因为:。
甲方承诺于年月日前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乙方。
第四条 甲乙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双方在查验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项:
1、;2、;3、;4、。
甲方承诺查验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由甲方解决,具体解决方案及时间如下:
1、;2、;3、;4、。
甲方承诺于年月日前完成上述问题的整改或维修,并于年月日前通知乙方(或第三方机构)共同进行复验,直至完全合格。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物业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的约定,积极向乙方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2、在双方进行现场查验20日前,甲方应当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供水、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五)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甲方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3、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与乙方办理物业项目交接手续并作好记录,按查验表内容向乙方移交经双方查验的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4、甲方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乙方承接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
5、甲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
6、甲方不得滥用权利,在物业承接查验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乙方的责任,损害物业买受人的权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当按要求配合甲方完成项目资料移交及现场查验工作。对甲方移交的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对甲方移交的资料不完整的,通知甲方在约定时间内移交。
2、乙方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
(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二)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等;(三)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3、乙方(或受托第三方机构)在现场查验过程中发现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在数量、质量等方面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情形的,应与甲方书面确认或书面通知甲方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和维修。在接到甲方完成整改书面通知后,应积极配合甲方完成复验工作。
4、乙方应妥善保管物业项目承接查验档案,及时更新、补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相关维修、养护记录。
5、自物业交接之日起,乙方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
6、乙方应于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相关移交、查验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甲方应当依法移交给有关单位的供水、供电、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不作为乙方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
第八条 物业项目属于分期开发的,甲乙双方可协商根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进行查验及移交工作,但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必须满足物业使用功能的需求;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项目的整体交接手续。
第九条 甲乙双方(或受托第三方机构)在现场查验时应综合运用核对、观察、检测和试验等方法,重点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十条对于甲乙双方(或受托第三方机构)在承接查验中发现并确认的问题,甲方应在承诺时间内或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或维修,不得借故推诿拖延。整改完成后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或第三方机构)共同进行复验。无法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物业交接后,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要求和时间完成相关工作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因此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或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当负责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或修复;无法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因此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或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相关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另一方可上报物业所在地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分别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各类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协议是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承接查验备案资料是本协议的附件,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双方签字确认的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物业项目全体业主所有。
3、本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承接查验义务,导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双方在物业承接查验中产生的争议,应向物业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申请调解,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关行业协会、专家共同进行调解。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连云港仲裁委员会裁决。
5、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项目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人: 签约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资料移交表
项目名称:
开发建设单位: (公章)
移交代表(签名):
物业服务企业: (公章)
接收代表(签名):
第三方查验机构: (公章)
移交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一、物业资料移交汇总表
物业承接查验移交资料目录 | |||
序号 |
名 称 |
数量 |
备注 |
一 |
项目建设资料 | ||
1 |
房地产开发企业证照 | ||
2 |
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文件 | ||
3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4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
5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6 |
规划总平面图、建筑红线图 | ||
7 |
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消防审核意见书) | ||
8 |
各分项工程设计方案 | ||
9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
10 |
消防工程验收合格证(审核意见书) | ||
11 |
供电合同、燃气验收合格证 | ||
12 |
同意供电、供水、供气协议书(通知) | ||
13 |
申请门牌审批表 | ||
14 |
白蚁防治合同书 | ||
15 |
《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 | ||
16 |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以及保险责任单位通联 | ||
17 |
公共设施、设备清单 | ||
18 |
有线电视许可证(合同)、光纤、电话、网络验收合格证(合同) | ||
19 |
其它相关资料 | ||
二 |
物业产权资料 | ||
1 |
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 ||
2 |
业主资料(业主姓名、产权、房号、建筑面积、联系方式、户型图等) | ||
3 |
房屋设备及其固定附着物清册 | ||
4 |
拆迁安置资料 | ||
5 |
其它相关资料 | ||
三 |
建筑工程技术资料 | ||
1 |
地质勘察报告 | ||
2 |
工程招、投、定标书 | ||
3 |
工程施工合同及开、竣工报告 | ||
4 |
施工图(总平、结构、建筑、给排水、电气、燃气、通讯、消防、防雷、强弱电、智能化系统及设备安装等) | ||
5 |
图纸会审记录 | ||
6 |
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包括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 ||
7 |
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 ||
8 |
沉降观察记录 | ||
9 |
竣工验收移交使用证明书 | ||
10 |
主要建筑材料质量保证书(钢材、水泥等) | ||
11 |
新材料、构配件的鉴定合格证书 | ||
12 |
砂浆、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 | ||
13 |
竣工图(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通讯、防雷、消防、强弱电、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总坪道路、雨污排放等附属工程及隐蔽管线等) | ||
14 |
其它项目竣工图(绿化、景观、二次装修等) | ||
15 |
水电、空调、卫生洁具、电梯等设备检验合格证书 | ||
16 |
供水试压报告 | ||
17 |
机电设备订购合同、单台设备的说明书、试验记录及系统调试记录 | ||
18 |
弱电、安防、智能化系统集成及布线图 | ||
19 |
停车场设施系统图 | ||
20 |
设备试压、试运行合格报告 | ||
21 |
防雷电阻接地实测记录、引下线焊接记录 | ||
四 |
设备资料——供电系统 | ||
1 |
供电系统设备购买、安装合同及维保合同 | ||
2 |
供电系统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维护单位资料 | ||
3 |
供电系统设备产权所有者及用户的名称和地址 | ||
4 |
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直流控制屏等设备参数(型号、数量、重量、额定电压、电流、频率等) | ||
5 |
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直流控制屏等设备随机资料(安装使用说明书、技术图纸、机房布置图、产品合格证、安装配件清单等) | ||
6 |
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直流控制屏等设备主要配件资料(生产单位、技术参数、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 | ||
7 |
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直流控制屏等设备试运行检验记录、运行许可证 | ||
8 |
配电箱、电缆、插接母线、电表等资料(生产单位、技术参数、说明书、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强检资料等) | ||
9 |
灯具等末端用电器具资料(生产单位、技术参数、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 | ||
10 |
配套装置、仪表、电度表资料(检验记录、测试报告、原始数据记录、强检资料等) | ||
11 |
绝缘电阻测试、试验记录、试运转记录 | ||
12 |
发电机随机相关技术资料 | ||
五 |
设备资料——给排水系统 | ||
1 |
给排水系统设备购买、安装合同及维保合同 | ||
2 |
给排水系统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维护单位资料 | ||
3 |
给排水系统设备产权所有者名称和地址 | ||
4 |
水泵等配套设备参数(型号、额定功率、扬程、编号等) | ||
5 |
设备随机资料(安装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手册、机房布置图、产品合格证、随机配件清单、主要配件资料等) | ||
6 |
设备运行检验记录、管道水压及闭水试验记录、给水管道的冲洗及消毒记录 | ||
7 |
主要材料和制品的合格证或试验记录 | ||
8 |
配套装置、仪表、水表资料(检验记录、测试报告、原始数据记录、强检资料等) | ||
9 |
水、暖、卫生器具检验合格证书; | ||
10 |
其它相关资料 | ||
六 |
设备资料——消防系统 | ||
1 |
消防设备购买、安装合同及维保合同 | ||
2 |
消防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维护单位资料 | ||
3 |
消防设备产权所有者及用户的名称和地址 | ||
4 |
应急(消防)广播、消防栓等设备参数 | ||
5 |
随机资料(安装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手册、机房布置图、产品合格证、随机配件清单、主要配件资料等) | ||
6 |
设备、仪表调试运行检验记录、管道冲洗、水压及闭水试验检验记录 | ||
7 |
消防系统主要材料和制品的合格证或试验记录 | ||
8 |
消防验收合格证书 | ||
9 |
其它相关资料 | ||
七 |
设备资料——弱电系统 | ||
1 |
弱电系统设备购买、安装合同及维保合同 | ||
2 |
弱电系统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维护单位资料 | ||
3 |
弱电系统设备参数(系统、型号、规格、数量) | ||
4 |
弱电系统随机资料(安装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手册、产品合格证、随机配件清单、主要配件资料等) | ||
5 |
弱电系统设备调试运行检验记录、安装检验合格证书、智能化等设备国家许可使用证明 | ||
6 |
设备试压、试运行合格报告 | ||
7 |
防雷电阻接地实测记录、引下线焊接记录 | ||
8 |
其它相关资料 | ||
八 |
设备资料----电梯系统 | ||
1 |
电梯产品合格证 | ||
2 |
电梯使用说明书 | ||
3 |
电梯订做、施工、安装合同 | ||
4 |
电梯实验报告 | ||
5 |
井道主要部件安装图 | ||
6 |
开箱清单 | ||
7 |
井道布置图 | ||
8 |
质检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明》 | ||
9 |
有效期内的《电梯维保合同》 | ||
10 |
有效期内的《年检合格证》和《限速器校验合格证明》。 |
二、共用设施移交汇总表
序号 |
设施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安装位置 |
功能情况 |
备 注 |
近期课程
10.22—10.25 长沙站 | 物业客户服务体系构建暨碧桂园铂金凤凰管家情境实战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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