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11月多项新规实施(呼和浩特正式实行)
6月,又有一批新的政策规定将实施
自2021年6月1日起
呼和浩特市对部分
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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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决贯彻“房住不炒”的定位,进一步提升公积金对缴存职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助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5月14日,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下发通知,自6月1日起对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为:
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比例提高至30%,并相比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货款利率上浮10%(以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套数查询结果为准)。
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申请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间隔,即:借款人在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之日起便可申请办理第二次贷款。
取消职工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保持不变。
呼和浩特市“小饭桌”管理新规
也将于6月执行↓↓↓
5月17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近日,由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代呼和浩特市政府起草的《呼和浩特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已出台实施,(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6月起执行。自此使政府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令托管不“脱管”,省心更放心。
据了解,《办法》中建立部门间“横向 纵向”交织的综合治理模式,打破各部门间对托管机构管理存在的“信息孤岛”问题,实现“1 1>2”的有机融合。横向协同“三明确”,明确成立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成员由市教育、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消防等部门组成;明确牵头部门、责任部门等主体工作职责。纵向贯通“三联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统筹谋划,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属地管理,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日常巡查,以此形成“三级联动”,推进工作落地见效。
同时,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申请、审核、公示管理,以保障学生托管安全为突破口,设立实施标准,统一七项要求。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设置场所在三层及以下,不含地下室;厨房独立设置,有上下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午休场所独立设置,不得与托管学生以外的人员混居;配备有正常运转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冷藏冷冻和食品留样设施;实行分餐制,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落实食品留样制度。每餐取各种食品成品不少于150克的样品,留置于专用设备中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办法》明确了经营者申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及公示等时限,注重效率与速度,做到“三注意”。注意经营者在每学期开学前40日向属地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开办申请;注意旗县区教育部门在开学15日前,在所属旗县区政府网站和各中小学门前显著位置公示符合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基本信息;注意各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10~15个工作日内,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
据介绍,此次出台的《办法》还对于一年内未受到各成员单位行政处罚或两次(含两次)以上责令整改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下一年度直接列入符合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并予以公示,成员单位不再进行审核,减少了经营者的负担。
除此之外,6月1日起
这些全国性的新规也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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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施行
落实注册人、备案人制度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制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规定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产品上市后管理,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对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担责任。《条例》落实“放管服”改革举措,鼓励行业创新发展。将医疗器械创新纳入发展重点,优化审批、备案程序,对临床试验实行默示许可,缩短审查期限,实行告知性备案。《条例》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加大对违法单位的行业和市场禁入处罚力度,大幅提高罚款幅度。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6月1日起试点推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国务院同意在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西安市实施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为“少年的你”撑好法律保护伞!
两部新修订未成年人法律6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的“六大保护”中,家庭保护仍然处于首位,其中明确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十项监护职责,如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等,同时也规定了十一项禁止行为,如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违法处分或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等。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该法律自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为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乡村振兴促进法通过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这部法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规定,每年农历秋分日为中国农民丰收节;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健全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电子驾照试点、驾考科目二减项……
公安交管12项便利措施实施
公安部推出“我为群众办实事”公安交管12项便利措施,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新措施包括:试点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在天津、成都、苏州3个城市试点发放机动车电子驾驶证;优化驾驶证考试内容和程序,调整小型自动挡汽车考试内容,取消科目二考试“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项目,考试项目由5项减少为4项;调整考试预约时间,对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的,科目三约考间隔时间由科目一考试合格后30日调整为20日;增驾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间隔时间由40日调整为30日。
这些城市试点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新规
商务部、公安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 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的通知》,明确2021年6月1日起,在天津、太原、沈阳、上海等20个城市试点推行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自2021年9月1日起,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全部推行;2022年全国全面推行。
纳税人注意啦!
6月1日起,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全面推行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决定全面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通俗讲就是“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纳税人在申报多个财产和行为税税种时,不再单独使用分税种申报表,而是在一张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多个税种。《公告》明确,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这些地方启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由6家人身险公司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通知》要求,试点保险公司应创新开发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消费者达到60周岁及以上方可领取养老金,且领取期限不短于10年。《通知》明确,在风险有效隔离的前提下,鼓励试点保险公司积极探索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发展与养老、照护服务等相衔接,满足差异化养老需求。
三部门明确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对部分成品油视同石脑油或燃料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公告》主要涉及三种成品油。一是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混合芳烃”;二是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轻循环油”;三是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稀释沥青”。《公告》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不涉及其他贸易管理政策。
内容来源: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郑慧英、刘睿,中国政府网
责任编辑:李彦萱
审稿主任:剧根宏
值班总编:周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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