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法定受益人和指定受益人区别(寿险保单的身故受益人能指定朋友吗)
00后都已经开始立遗嘱了,前几天,一位18岁的女生立遗嘱留2万元给朋友上了热搜。
这位小姑娘立遗嘱是为了感谢这位朋友在自己最困难时的时刻提供的帮助。
这样的遗嘱是有效的,新的民法典的实施,对于遗嘱的效力也有了新的更改。以前经过公证的遗嘱最有法律效力,现在是最后的遗嘱最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约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是一种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与此类似的继承,还有寿险保单的保险金,它也是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可以将保险金给付给保险合同里约定的“法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
法定受益人,就是我们【继承法】中约定的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而指定受益人,就是将保险金给付给保单中约定的受益人,这个受益人可以是指定一个人,也可以指定多个人,而且还可以约定各自的继承比例。
那么今天的问题是:寿险保单里的身故受益人可以指定为朋友吗?
我们先来说说保险单中的三个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概念。
投保人:是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缴纳保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享受保险保障权益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 和 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对于这两个“人”的关系,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是具有法律上认可利益。
在个人保险里,主要有【配偶关系】、【父母和子女的关系】;
在财产保险里,有【雇主和雇员的关系】,这些都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关系。
而关于【受益人】,保险法里只说了谁可以当受益人,受益人由谁指定,而没说谁不能当受益人。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在法律上有条谚语:“法无禁止即可为”;
既然保险法没规定“朋友”不能当受益人,那理论上,身故受益人是可以指定为【朋友】的。
但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通常都不会接受指定朋友为受益人。
因为那样会增加很多道德风险,以及法律纠纷。
连夫妻这样亲密的关系,都能频频爆出“杀妻骗保”此类的恶性案件,谁敢保证,指定“朋友”为身故受益人,会演化出什么样的离奇故事?
虽然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里,都会有一条: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但是,夫妻之间都无法完全阻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何况朋友乎!
即便没有发生道德风险,指定“朋友”为受益人也极易引起法律纠纷。而且,在承保实务中,还确实发生过此类的案例。
在一个保险问答社区中,2013年有位网友就发起过这样的问题:
问:人身保险受益人能否是朋友?
2013年1月17日,他弟弟因洗澡一氧化碳中毒去世。弟弟生前购买有一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意外险,保额30万,保单上写的受益人是他朋友。
而他弟弟是有妻子和一对儿女的。
弟弟去世后,家人想申请这笔保险金,但奇葩的是,这位“受益人”朋友,也想要这个保险金。
保险公司想要按保险合同约定将30万身故保险金给付给这位“受益人”朋友,但弟弟家人难以接受这个事实,于是上诉到法院。
法院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并不违法,但这样处理显然又有失公平原则。
最终,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让受益人朋友主动放弃了保险金的认领。
总结
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能否指定朋友?
这个问题的正确答案是:可以!
但是,这个“可以”只是理论上的,因为保险法并无明文禁止“不可以”。
但是在保险实务中,现在极少有保险公司能承保指定“非亲非故”的受益人,除非是特殊情况。
比如:有的人父母离世、自己又一直单身、没有亲属、子女的情况下,才可将身故受益人指定为朋友。
即便是这种情况下,也是要由被保险人提供详细的“关系说明”,经过保险公司严格审核,才能决定是否承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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