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每日一法十五条 每日一典

《民法典》条文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民法典每日一法十五条 每日一典?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民法典每日一法十五条 每日一典

民法典每日一法十五条 每日一典

《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物权的定义及类型的规定。

条文注解

物权,是对物的权利。物权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权主要有物权、债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物权是对有形财产的权利。

由于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因而物权又被称为“绝对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物权,任何其他人都不得非法干预,物权的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是物权的义务人,因此物权又被称为“对世权”。

物权的权利人对物享有直接支配的权利,是物权的主要特征之一。各种物权均以直接支配物作为其基本内容。“直接”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不必借助他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权利。“支配”有安排、利用的意思,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总和。“直接支配”指的是对于物不需要他人的协助、配合,权利人就能对物自主利用。

1.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所有权具有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占有”是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拥有一个物的一般前提就是占有,这是财产所有者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表现。“使用”是权利主体对财产的运用,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拥有物的目的一般是使用。“收益”是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等方式取得的经济效益。使用物并获益是拥有物的目的之一。“处分”,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

2.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物权编在物权法的基础上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这几种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以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为使用、收益的目的而设立的因而被称作“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制度是物权法律制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与所有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一同构成了物权制度的完整体系。

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对保证债权实现、维护交易秩序、促进资金融通,具有重要作用。根据物权编的规定,我国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物权客体的规定。

条文注解

法律上所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物,如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如机动车、电视机等。不动产和动产是物权法上对物的分类,之所以进行这样的分类,主要是便于根据不动产和动产各自的特点分别予以规范。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是指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是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也包括电等没有形状的物。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通常不是物权制度规范的对象。同时,并非所有的有体物或者有形物都是物权制度规范的对象,能够作为物权制度规范对象的还必须是人力所能控制、有利用价值的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原来无法控制且无法利用的物也可以控制和利用了,也就纳入了物权制度的调整范围,物权制度规范的物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精神产品不属于物权制度的调整范围,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财产权利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如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形成权利质权,由此权利也成了物权的客体。因此,本条规定,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

条文注解

物权法定是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法定中的“法”,指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外,一般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需要说明的是,物权法定中的法律,既包括物权法,还包括其他法律。

物权法定,有两层含义:一是物权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物权;二是违背物权法定原则,所设“物权”没有法律效力。本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其一,设立哪些物权的种类,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立。物权的大的种类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还可分为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担保物权还可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其二,物权的权利内容,一般也只能由法律规定。物权的内容指物权的权利义务,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期多长,承包经营权何时设立,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限,承包地的调整、收回、被征收中的权利义务,等等。物权法的许多规定都是强制性规范,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不能由当事人约定排除,除非法律规定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些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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