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共享单车摔伤赔偿(骑共享单车受伤)
街上随处可见的共享单车为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如果骑车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了伤,应该如何索赔?近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门首例因骑行共享单车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驳回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国泰财保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原判,被告国泰财保公司需向原告尹女士支付保险理赔款36万余元。
骑共享单车获赠骑行意外险
2018年4月,尹女士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通过支付宝扫码解锁哈啰共享单车时获赠骑行意外险。骑该单车行驶至蓬江区某路段时,尹女士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尹女士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尹女士和汽车车主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据悉,该骑行意外险是根据支付宝平台与国泰财保公司签订的骑行无忧保障投保协议,协议约定由支付宝公司为哈啰共享单车投保的骑行意外险,国泰财保公司是承保人,保障责任为自骑车人扫码开锁时起至到达目的地时止,骑行期间造成骑车人意外伤残的保障赔付额度为50万元,因意外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用赔付额度为5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该投保协议及其附件作为国泰财保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并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尹女士解锁共享单车后,无须点击保险条款就能骑车。
事后,通过道路交通事故数据一体化平台委托鉴定,由广东南天司法鉴定中心和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两个鉴定机构认定,尹女士因本次事故导致的伤残等级为一个七级、两个十级。尹女士向国泰财保公司索赔遭拒后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国泰财保公司赔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及医疗费38万余元。
管辖权的认定应考虑消费者维权成本
蓬江区法院向国泰财保公司送达应诉材料后,该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投保协议约定,发生争议应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对此,蓬江区法院认为,共享单车在全国各地大量使用,因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保险事故导致骑行人的损失千差万别,国泰财保公司作为保险人通过签订投保协议将管辖法院约定至自身住所地法院,极大地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也极大地减轻甚至免除了保险公司的责任。
“消费者受到的损失程度不一,如果依照投保协议约定,全国各地的消费者都要去上海起诉,可能会导致很多消费者因考虑各方面成本而放弃维权机会,而保险公司也就因此得以免除赔付责任。”案件承办法官表示。
同时法官认为,骑行人并未参与签订投保协议,国泰财保公司在整个骑行过程中亦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骑行人注意。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该管辖约定对尹女士不产生约束力,对本案不适用。据此,蓬江区法院驳回国泰财保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本案由蓬江区法院审理。国泰财保公司不服裁定,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门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伤残鉴定结论究竟以何为准
案件如期在蓬江区法院开庭。审理中,国泰财保公司辩称,本案鉴定意见是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作为人身伤残鉴定标准而出具的鉴定结论,不符合投保协议中关于伤残等级应以《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为鉴定标准的约定,故申请以《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为鉴定标准重新鉴定。
蓬江区法院一审认为,投保协议及其附件是国泰财保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其中关于“人身伤残鉴定标准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约定,属于免除该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而鉴定意见所依据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对人体损害致伤的统一鉴定标准,故鉴定机构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规定对尹女士的损伤进行鉴定并无不当。
最终,蓬江区法院一审判决国泰财保公司向尹女士支付保险理赔款36万余元。国泰财保公司不服,向江门中院提起上诉。
江门中院经审理认为,投保协议关于“人身伤残鉴定标准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约定,排除了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免除了保险人依法承担的义务,属于免除国泰财保公司责任的条款。从投保协议及其附件的条文看,国泰财保公司并没有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对上述免责条款作出提示。国泰财保公司亦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曾就上述免责条款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因此,上述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江门中院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蓬江区法院承办法官表示,这起案件作为江门市第一起因骑行共享单车受伤而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纠纷,相关判决有力地促进了保险法律关系的稳定,保障了骑行者的合法权益,也符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在类似问题处理上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法官提醒,市民在骑行共享单车时,要小心谨慎,规范操作,骑行时要遵守交通规则;如果骑行共享单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报警,并对现场及单车进行拍照取证等,以便后续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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