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以后车位的使用权(买房时交了车位定金后又不想要车位了)
苏先生欲购房,与房企先签订了一张《说明卡》,该卡载明了房屋、车位的情况及售价,并附有如下条款“车位定金1万元(交纳定金可享受1万抵3万元的优惠政策)”,苏先生看到该条款颇为心动,就立即支付了1万元,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卖房以后车位的使用权?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卖房以后车位的使用权
苏先生欲购房,与房企先签订了一张《说明卡》,该卡载明了房屋、车位的情况及售价,并附有如下条款“车位定金1万元(交纳定金可享受1万抵3万元的优惠政策)”,苏先生看到该条款颇为心动,就立即支付了1万元。
后苏先生与房企正式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但未与房企签订车位买卖合同。苏先生实地看过车位后颇为后悔,因为地下停车位没有独立空间,而且除了停车外,没有其他用途的使用条件,他不想继续支付剩下的车位款了,而想要房企退还给他定金,不买车位了。
那依据法律,苏先生能要回1万元吗?
诉讼经过苏先生以未签订书面合同,车位买卖合同不成立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企返还1万元。
具体的理由是,根据有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但苏先生从未与房企签订书面的车位买卖合同,房企收取的1万元应视为不当得利,而不应当视为定金。
那苏先生的想法是这样:既然你跟我在《说明卡》之后又签了一个书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那我自然可以认为车位也要签一个《车位买卖合同》,合同才正式成立,那既然没有书面的《车位买卖合同》,那合同自然不成立。
但实际上,法院考察合同是否成立,还是主要看你签的东西具不具备一些合同履行必备的条款,比如标的、价款等。
本案中的这个《说明卡》听起来很不靠谱,但是实际上它说明了房屋和车位的具体情况和价款,已经具备了合同的核心条款,也就是说,从苏先生和房企签署这个说明卡的那一刻,合同就已经成立了。那既然合同成立,苏先生支付的就是车位定金,而不是苏先生主张的不当得利。
案件结果苏先生起诉房企后,房企也把苏先生告了,房企要干什么呢?房企要求苏先生把剩下的车位款也交了!
那法院会支持房企吗?
答案是法院会支持,因为既然合同成立有效,苏先生就应当履行合同义务,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把这合同解除掉。那现在房企态度很明确,它不愿意解除合同,坚持收钱交付车位。
房企的要求既有法律依据,也有合同依据,所以法院就支持了。这个案子的结果是苏先生不仅没能把1万元要回来,反而要花将近十万元购买一个他不想要的车位。
杜克说法那这个案子就告诉我们,要想把定金要回来,要找一个好的站得住脚的理由,如果跟法院说“我们双方都还没有正式承诺”,那你一定要理解这一点,那就是法院判断双方有没有“正式承诺”,绝对不会只看有没有正式合同的,那样就太一刀切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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