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可以娶两个儿媳吗(兼祧并娶的两房妻子真的是两头大吗)
兼祧制度是明清时期在传统立嗣承继中兴起的一种特殊方式,就是几个亲兄弟中只有其中一个有独生子,在诸兄弟的协商下,通过宗族,让这个独子同时承继叔伯们的宗祧,以达到各房都不绝后、且兄弟资产不外流的目的。
因为兼祧制度的出现,随之兴起各房父母分别为兼祧子娶妻、生子,各自承继本房宗祀的习俗。
兼祧子的各房妻子,都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凭庚帖礼帖的明媒正娶,相互之间以妯娌相称,各自奉养各自的翁姑,管理各自的家事,各自所生的孩子算堂兄弟,这种双娶并嫡的现象,即民间俗称的“两头大”。
尽管兼祧并娶的现象在民间很普遍,但兼祧子一夫两(多)妻的形式,明显与传统礼法不符,是违背礼无二嫡之义的。
平时不觉得“两头大”有什么不对,但在遇到服制问题和刑事诉讼时,一夫二妻的弊端就暴露出来。
乾隆晚期在兼祧制度推行之初,朝廷并没想到民间会出现各房都为兼祧子娶妻的现象,所以没有出台针对性的相关规定,因此,兼祧子各自娶妻以图生子续嗣的行为在民间非常普遍,一直到嘉庆十九年(1814)。
嘉庆十九年是兼祧制度史上很重要的年份,这一年出现两宗特殊案例,都是兼祧子多妻并嫡现象引发的,正是这两宗案子,推动朝廷对独子兼祧制度作出更进一步的完善。
其一就是黄氏三祧案:
山东济宁有富翁黄某,生有三个儿子,唯有第二子生有独生子,这个独生子一人兼祧三门,而三对父母都为兼祧子娶妻,又各置一妾,以图继嗣。(抹汗,小黄这是被三家爹妈当种马了)。
在兼祧子小黄的努力下,三妻三妾都生有儿子,黄氏三房都各自有后了,完成任务的兼祧子就亡故了(······)。
然后呢,二房之妻又去世,长房的嫡子黄廪生,表示不知道该怎么为父亲的二房妻子服丧,就向时为山东学政的黄钺请示,自己是不是应该比照为嫡母丁忧的成例来为父亲的二房嫡妻服制。
在这里要插个话,猴格以为,本案就是这个黄廪生不厚道才爆发的。
如果按照民间习惯法,黄廪生他爹的三房妻子是以妯娌相称,那二房妻就是长房子的婶母,明清服制中,侄子需要对伯叔父母服齐衰不杖期的,所以,黄廪生满可以为父亲的二房妻服期年,但他偏偏闹到见官。
学政黄钺第一次遇到这种兼祧子多妻的问题,有点懵,就咨询礼部官,礼部官也懵,为之“语塞气结,无以应之”,因为自从乾隆帝允许独子兼祧至今,才堪堪四十年,没有前例可循,所以各级官员才不知道如何处理。
要按礼无二嫡之义,想多生娃你们就多纳妾啊!搞什么三祧!但兼祧是先帝乾隆御旨批准的,既然允许一人双祧,又凭啥不让人家一人三祧呢?
不管是双祧还是三祧,多半都是富户之家才搞,因为不想家产流失嘛。而富人的联姻对象,也多半都是富人之女,如果简单粗暴地按礼无二嫡之义,把兼祧子后娶之妻视为妾室,也实在说不过去,有违情理,人家明明是明媒正娶的嘛。
如果按“有妻更娶妻”的律条,让兼祧子的后娶之妻离婚归宗,但两个当事人均已经亡故,“无可言离”。
这样不行那样也不行,但问题总得解决,没有前例可循的礼部官,只能期期艾艾、含含糊糊地让长房嫡子黄廪生,援引为养母服制之例,为其父二房嫡妻服斩衰三年。
其二是余氏兼祧案:
河南宝丰县余氏兄弟,长房余成江,二房余成海,长房无子,二房有独子余笃生,出继大伯余成江。余成江不忍心弟弟无子,就让余笃生兼祧两房,两房各自为他娶妻。
长房为余笃生娶妻张氏,没有生育就病亡,又续娶王氏,生儿子余万全,继承长房之嗣。
二房为余笃生娶妻雷氏,雷氏没有生育,又为余笃生纳妾杜氏,生儿子余万德,继承二房之嗣。
如今二房雷氏亡故,二房庶子余万德按庶子为嫡母例服制,长房的余万全也和黄廪生一样,表示不知道该如何为雷氏服制,就向河南学政请示,河南学政也去咨询礼部。
经过礼部裁决,认为余笃生在长房已经娶嫡妻张氏,又继娶王氏,二房就应该只为余笃生纳妾,而不应该为他娶妻。
雷氏生前号称嫡妻,已经是混乱嫡庶,如今亡故,长房嫡子余万全就不能将错就错再为她服斩;二房余万德既然已经报丁忧,可以比照慈母之例为雷氏服斩三年,余万全则不用为之持服。
如果说山东黄氏三祧案时,礼部还茫然无措、稀里糊涂地处理,把黄氏三房妻子都视为正妻;
到河南余氏兼祧案,礼部就高举“礼无二嫡”的大旗,把后娶之妻视为妾室处理了,并批评余笃生二妻并娶、混淆嫡庶是错误的,但念及他已经亡故,就既往不咎了。
礼部还同时宣称,民间为兼祧子各自娶妻,是愚民不知道嫡庶之礼所致,是不对的,不能视同有妻更娶之例。
礼学家胡培翚并不认可礼部对余氏案的裁决,他认为雷氏没有生育,而余万德还有生母杜氏,不能视雷氏为慈母并持服三年,应该加服小功五个月,就足以申情报德了。长房的余万全虽然不用为雷氏丁忧,但也应该为雷氏服庶母服。
不管怎么论,余氏案的裁决都对雷氏不公平,人家生前以正妻自居,没想到死后却变成妾室,实在是令人同情。
因为黄、余两案的出现,朝廷开始注意到兼祧子并娶的问题,随即在嘉庆二十五年(1820)的《礼部则例》中明确规定:
独子兼祧两房,只应娶嫡妻一人,其置侧室以广嗣育,在所不禁,不得两门均为娶妻,有违定例。
尽管朝廷出台明文规定,但对老百姓来说,有几个通晓律例的?还是外甥打灯笼——照旧。
在民间习惯中,仍旧承认兼祧并娶都是嫡妻,对这种民间约定成俗的现象,朝廷其实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不闹到见官,你们爱咋滴咋滴。
但是,如果因为服制问题和刑事诉讼闹到见官,那后娶之妻的嫡妻地位,就多半是保不住了。
道光元年(1821)山东出现一起兼祧子两妻的刑事案件:
彭文汉一人兼祧两门,由生父彭自立做主为他娶妻郑氏(先郑氏),郑氏亡故后,又续娶王氏;彭文汉的兼祧母彭高氏,也为他聘娶郑氏(后郑氏)。
后郑氏和先郑氏的儿子彭某发生冲突,彭文汉的本生父彭自立为孙子出气,就把后郑氏杀死。
当地官员在审理本案时,遵从民间习惯法,把后郑氏视为嫡妻,因此,将彭自立判为父杀子妻论罪,将彭某判为子犯母例论罪。
但刑部在复审本案时,推翻了地方上的判决,援引嘉庆末年《礼部则例》的明文规定,以及礼部对余笃生兼祧案的处理结果,认定:
彭文汉先娶先郑氏,又续娶王氏,已经有嫡妻在位,彭高氏为他聘娶的后郑氏就只能算妾,一夫只能有一妇,断没有二妇并称妻子的道理,应该参照礼部对余笃生案的处置,后娶之妇作妾论。
地方拘泥于有妻更娶条例,把彭自立比照父杀子妻论罪,并不妥当;把彭某比照八母中的慈母、养母办理,以子犯母例论罪,也不合适。
后郑氏既然是妾,就和先郑氏有嫡庶之分,彭某身为嫡妻之子,和父妾发生纠纷,是不能比照慈母养母之例办理的?
因此,彭自立杀后郑氏一案,应该比照礼部处置余笃生兼祧案处理,改判彭自立以父杀子妾论,先郑氏之子彭某与后郑氏的冲突定为子犯父妾论。
从彭案的处理可知,官府的处理方案就是把后娶之妇作为妾室来对待,并不判离婚。
就从本案开始,兼祧子多妻的情况,一旦有事见官,把后娶之妇以妾论,就成为官府处理兼祧案件中的常态。
道光二十四年(1855)修订《礼部则例》时,又进一步明确规定:
如两房均为娶妻,除主婚者照违制律治罪外,所娶仍以先聘为妻,后聘为妾。
所以,不要在律法面前说什么兼祧并娶的妻子是“两头大”,你在家称妻号嫡怎么都行,但一旦见官,就不存在两头大的情况,只有先聘娶的才是妻子,后聘娶的只能算妾。
当然,法理也不外乎人情,有时候遇到讲人情味的官员时,后娶之妻面临的结果也会有不同。
咸丰元年(1851)保定府发生一件类似彭案的刑事案件:
王廷庸兼祧两门,本生父王宗闵为他娶妻在先,兼祧父又为他娶张氏在后。王宗闵奸污张氏未遂,事后,张氏与丈夫王廷庸发生口角,随即自杀身亡。
当地官员审理本案时,参考《礼部则例》的规定,并援引余笃生案,把王廷庸后娶的张氏做妾论,因此,将王宗闵判为父调奸子妾未成,杖一百、徒三年。
案子报到保定府,复审的官员很怜悯自杀的张氏,不赞成地方官的判决。
他认为:虽然礼法和法律都不认同两位正妻共存,但张氏毕竟也是明媒正娶的,具有正妻的外在表现形式,不能简单地视为妾室,应该比照有妻更娶律,把王宗闵判拟满流(流放罪人以三千里为限,称为满流)。
该案送到刑部复核时,刑部就支持保定府的意见,并进一步对本案做出解释:
之前礼部处理余笃生兼祧案时,以礼无二嫡之义,把后娶之妻作妾论,那是专门针对丈夫的子女为后娶之妻持服而言的。遇到后娶之妻与丈夫亲属发生纠纷时,如果还把后娶之妻作妾论,就很不妥当,毕竟事关人命,名分的不同,对罪名的判定区别就大了,所以,王案应该比照有妻更娶律处理。
清末董沛撰写的《汝东判语》卷二中,曾记载一则更复杂、更罕见的兼祧并妻案子:
王景曾以独子兼祧两房,两房各为他娶的妻子又刚巧是两姐妹,大李氏被长房本生父母所聘娶,小李氏被二房兼祧母洪氏聘娶,属于比较罕见的兼祧子并娶两姐妹。
长房妻大李氏生了两个儿子,一个叫王惟忠,一个叫王惟恕;二房妻小李氏只生育一个女儿。
王景曾亡故后,小李氏也亡故,但王景曾的兼祧母洪氏还健在,眼看二房又要绝嗣,就想立长房次子王惟恕为嗣孙,并为二房主母小李氏主丧。
也就是说,把长房的次子王惟恕过继给二房为嗣子,那(姨妈兼婶母)小李氏就成为王惟恕的嗣母,即所后母,他要以嗣子的身份充当丧主,以后要以小李氏为嗣母,以亲娘大李氏为本生母。
族人对洪氏的决定觉得不妥当,就向县令咨询,王惟恕到底应该以什么礼节为小李氏举行葬礼。
该县令根据《礼部则例》的规定,认为两妻并嫡,是律法所不允许的,先娶为妻,后娶为妾,小李氏既然是后娶的,就不能被视为王景曾的正妻,所以,从长房过继到二房的王惟恕就不能视小李氏为母,不过是父妾而已。······
从上述案子看,真让人忍不住为那些后娶之妻抱屈,明明是明媒正娶的正妻嫡室,不想却一辈子不能见官,实在是悲剧。
虽然在民间习惯法中,承认兼祧子后娶之妻的嫡室地位,但国家律法并不承认,这也充分体现了礼法律法和民间习惯法之间,有时候真的存在不好调和的冲突。
但鉴于现实需求,官方对兼祧并娶现象,也多半采用默认的态度,只要当事人不涉及服制问题和刑事诉讼,没有主动去告争,没有引发公权力的介入,兼祧子后娶之妻的地位,就不会被迫变动。
一旦引发公权力介入,官方也多采取变通的做法,就是既不承认后娶之妻的正室地位,也不愿意因兼祧子并娶多妻构成重婚罪、去判决他们离婚。
因为,礼无二嫡之义,一夫岂能有多妻?所以不能视后娶之妻为妻。又因为女性多半是遵从父母之命出嫁,有从一而终的义务,怎么能轻易判决他们离婚呢?
所以,只能委屈那位倒霉的后娶之妻,被迫变成妾室,以此维护宗法的威严,以及男权的利益。
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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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清·祝庆祺《刑案汇览三编》、清·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七十二·礼政十二服制下·河南余氏服议·胡培翚、清·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九十二刑政三律例下·审办独子承祧两房各娶妻议刑部说帖·阙名、郭骏娣《清代独子兼祧制度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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