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好意同乘突发疾病司乘罹难 司机好意同乘突发疾病司乘罹难
免费送人途中,司机因突发疾病出车祸,车上4名司乘人员全部身亡——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11月10日从温州永嘉法院获悉,该院一审驳回这起“好意同乘”案件原告、在车祸中身亡乘客的家属的赔偿请求,二审法院日前维持原判。
2021年7月的一天,方女士在某微信群发消息,希望在江西鄱阳县搭顺风车到浙江乐清市,吴先生在群里响应。次日,方女士母女搭吴先生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前往乐清。驶至G1513温丽高速公路往温州方向桥头服务区时,车辆突然偏离车道,碰撞停在服务区停车位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上吴先生、乘客方女士母女等共4人身亡。
经鉴定,吴先生存在冠心病等病理学改变,2018年曾就诊并进行冠脉造影和支架植入术,2019年4月、11月复诊,记录显示无主诉胸闷胸痛等不适。
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称,吴先生驾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突发疾病导致事故发生,未发现驾驶人存在导致事故的过错,该事故属意外,各方均无导致事故的过错,驾驶员吴先生及三名乘车人均无责任。
2021年底,方女士的丈夫将吴先生的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其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赔偿1138979元。被告认为,父亲持有驾驶证,且没有不适宜驾驶的疾病和症状,出于善意免费搭载,对事故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吴先生收取方女士母女的搭乘费用,吴先生的行为属“好意同乘”。交警部门已认定事故属意外,各方均无过错。虽然吴先生曾因冠心病做手术,但不能因此推定须事先预见驾车时可能突发心脏病,且从两次复诊记录看未有不适,无充分证据证明吴先生同意方女士母女等搭乘时、驾车前存在心脏病复发、不宜驾驶的禁止情形,其主观上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综上,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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