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野生动物保护法二审稿意见征集结束)
↑可可西里藏羚羊 据IC photo
红星新闻记者丨陈怡帆 杜玉全
责编丨邓旆光 编辑丨彭疆
备受关注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下称“草案二审稿”)已于10月1日截止征求意见。期间,共有3806人为草案二审稿提出了12057条修改建议。
多名专家表示,为回应野生动物保护的现实需要,草案二审稿从野生动物的用途、人工繁育和遗产资源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过,草案二审稿中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分类分级管理制度仍需研究,野生动物的概念仍需厘清。
▍新增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专家称要警惕借此“洗白”偷盗行为
自1988年颁布以来,《野生动物保护法》经历了4次修改。
2020年10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2022年8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二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杨合庆介绍称,草案二审稿做了4项主要修改:一是细化野生动物保护制度措施。二是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规定相衔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三是健全野生动物致害防控机制。四是建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重庆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重庆大学生态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秦鹏认为,“总体上,草案二审稿强化了风险管控的思维,并设定诸多禁止性规定,希望通过全链条监管为野生动物监管提供有效的支撑。”
据人民网报道,8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地方、专家学者、企业、社会公众提出,禁止与允许养殖野生动物的具体举措应当明确,建议根据人工繁育的目的、用途等实行差别化管理,体现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此,草案二审稿也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建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如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还规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下称“三有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为大众熟知的果子狸、竹鼠等,都属于“三有动物”,相对于一审稿中规定“三有动物”人工繁育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二审稿中对于“三有动物”人工繁育改为了备案制,这一改动引发关注。
野保组织“让候鸟飞”发文指出,2021年国家林草局公开征求意见的新版“三有动物”名录草案中包括近1800种动物,如果实行备案制,非法繁育的法律成本将变得极低。此外,亦有呼声称,不禁止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只会让更多人继续猎捕繁育野生动物来牟利。
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周期长,成本高,成功率低。相比之下,对被盗捕的动物进行“洗白”,然后转手所能获得的暴利,对相关企业诱惑会更大。
据新华社报道,部分繁育企业和动物园违法购入盗捕野生动物后,会先设法掩盖动物的来源,然后利用自身具备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打着“自身繁育”的幌子,办理合法手续,成功“洗白”。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下称“绿发会”)秘书长周晋锋建议,在二审稿草案中增设“国家原则不提倡任何形式的商业繁殖野生动物,对必要的野生动物商业繁殖国家实行严格的管控措施,并逐步减少野生动物养殖种类”。
周晋锋认为,要优化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体制,严厉打击名为人工养殖实为交易食用的“洗白”行为;合理借鉴正在推进的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经验,尽快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野生动物许可证制度;要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适当拓展“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权限,增加“管理”职能,还要建立健全相关协调原则和联合执法机制。
▍草案修订回应“鹦鹉案” 何为野生动物概念需厘清
草案二审稿的另一重大修订在于回应了此前的“鹦鹉案”。
2017年,因为收购、出售人工繁育的鹦鹉,深圳男子王鹏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而被判刑5年。将“买卖人工驯养繁殖鹦鹉”的行为,列入到“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打击范围。2018年3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原判量刑过重,改判王鹏有期徒刑2年。同年5月16日,王鹏刑满获释。该案轰动一时,引发法律学界及社会公众的热议。
不少声音认为判决将人工繁育个体等同于野外种群,不合情理。此外,有媒体梳理发现,在2015至2017年的21份判例中,就有32人因买卖鹦鹉被判触犯《刑法》,并被处以从缓刑到11年不等的刑期。
近5年中,“鹦鹉案”时有发生。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18年4月底,江西一水族店老板从花鸟店购买了8只鹦鹉和4只鹩哥,随后因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2022年8月26日,关于买卖鹦鹉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杨合庆表示,“这实际上是一个如何更好管理外来物种的问题。这次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将相关国际公约名录中的野生动物,按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而不是按照修法之前的都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这也是这次修法作出的一个重大的调整。”
重庆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重庆大学生态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秦鹏认为,建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分级管理制度有利于减少“鹦鹉案”这类情况的发生。
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而列入本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不过,目前野生动物保护只是针对收录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三有名录”及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统称《名录》)的野生动物。
周晋峰认为,这种《名录》管理,会使其他《名录》之外的物种未受到国家法律应有的保护,“《名录》保护可以,但是这只是一部分。一定要加一句,《名录》以外的,应该保护的都得保护,不管是栖息地还是物种。”
他建议草案二审稿应该明确“野生动物”法律定义,并对野生动物由重点保护转向普遍保护,“要对野生动物做一个明确的定义,这样就便于区分在自然环境下,原生环境当中的野生动物和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之间的一些区别。有了法律定义后,我们所有的工作,包括一些法条,就会因法律定义而作出相应制度性安排。”
以电机设备捉蚯蚓为例,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野生蚯蚓经过多年捕捉,已经变得稀少。
2020年7月8日,绿发会曾对广东省中山市3家电蚯蚓机企业提起公益诉讼。绿发会认为,这些商家给不特定用户提供了绝杀蚯蚓的机会,破坏了蚯蚓栖息地土壤的生态平衡,对蚯蚓的过度猎捕也会给生态环境带来不可逆转的破坏,其行为已经构成对环境的侵权。2021年8月12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3家企业赔偿经济损失约159万元,并在全国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因不满一审判决,3家公司上诉至广东省高院。2022年2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布维持原判。
周晋峰表示,按照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蚯蚓不在保护范围之内,“但是现实中确实发生了通过电机大量灭绝式捕捉蚯蚓,而蚯蚓对土壤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生态作用。”
他建议,《野生动物保护法》应从重点保护向普遍保护方向迈进,“我们保护不是说只保护完全不利用,而是说在保护的情况下怎么去规范利益。”
▍不当放生行为频发 野生动物放生需制定具体办法
此外,草案二审稿也提出,授权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放生的具体办法。
不当放生行为是外来物种入侵的主要途径之一。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外来物种鳄雀鳝频频出现在城市小区或公园的新闻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记者调查发现,鳄雀鳝被当作观赏鱼类在网络平台售卖,多地湖泊出现的鳄雀鳝很可能是买家随意放生的结果。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当放生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2016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时,就提出“无害化”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对于如何在实践中规制不当放生,秦鹏表示,目前草案二审稿第七条明确规定了相关职责的划分问题,依据该条和现有行政实践就可以开展日常执法。同时,条款还设定了专门的罚款责任,将专门的规则制定权赋予了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后续的制度规定会越来越细致,具体情况还要等待时间检验。”
除了对不当放生行为本身进行管理之外,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娟丽还撰文建议,应从其相关的前置和后续环节着手加强监管。包括对电商平台交易双方设置明确的禁止性条款,对电商平台运营者设置一定的监管职责。对引入外来物种的许可证制度及进境检疫制度加以强化,从源头遏制。
秦鹏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整体来说,草案二审稿已经比较全面地回应了野生动物保护的现实需要,其框架结构和具体内容是比较完整的,“同时,为了优化二审稿的质量,我认为可以细化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规定,还可以通过鼓励条款推动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保险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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