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沉迷网络的指导意见(建立青少年网络分级机制刻不容缓)

青少年沉迷网络的指导意见(建立青少年网络分级机制刻不容缓)(1)

青少年沉迷网络的指导意见(建立青少年网络分级机制刻不容缓)(2)

如今,青少年群体已成为网络用户的重要组成部分。据2018年5月31日发布的《中国青少年互联网使用及网络安全情况调研报告》显示,当代青少年的触网年龄愈发提前,约有超过六成的青少年触网年龄在6-10岁,且八成以上都具备较强的网络使用能力,24%的青少年每天上网时长达2-4小时。

与此同时,随着娱乐文化产业的发展和“粉丝文化”的兴起,粉丝呈现出群体化、网络化、组织化特征,催生了网络空间亚文化与新业态。在此背景下,青少年粉丝的网络言论失范问题逐渐凸显。目前,这些问题已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有所反映,相关纠纷呈多发态势。

粉丝言论失范纠纷频发

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期发布的《“粉丝文化”与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行为问题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该院共受理网络侵害名誉权纠纷1075件。其中,以青少年为被告的网络侵害名誉权行为,集中出现于演艺界公众人物名誉权侵权案件中,占全部网络侵害名誉权纠纷的11.63%。

此类案件中的原被告在年龄、职业上具有明显特点。《报告》显示,被告大部分为在校大学生,70%年龄在30岁及以下,其中年龄最小的为19岁。原告则多为演员、歌手,因出演热播剧、参与选秀综艺节目等而受到广泛关注。

涉诉侵权行为包括使用侮辱性语言、捏造事实等内容,而使用“饭圈”(即粉丝对自己所属的追星群体的统称,又名“粉圈”,系“粉丝圈”简称)特有语言成为其显著特征。《报告》指出,除在少部分案件中直接使用常人均可理解的谩骂、侮辱词汇外,其余侵权行为均使用“饭圈黑话”。

“饭圈黑话”通常表现为明星“黑称”,如首字母缩写或隐性含义明确的侮辱语言,以及形容娱乐圈炒作的特定词汇等,如“捆绑”“倒贴”“拉踩”等。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多起案件中,被告都以特定具有侮辱、贬损之义的绰号指代特定明星。虽然这些绰号可能并不为大多数社会公众所熟知,但在粉丝群体中却指向清晰。就此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只要侮辱性的称呼能够形成与特定明星的对应关系,即可视为对该明星的侮辱,进而或构成侵权。

从案件分析来看,青少年发表涉嫌侵权言论的目的是为自己所喜爱的明星提高人气、获取关注。具体或表现为对贬低自己偶像的言论予以回击;或主动贬低其他明星、进而为自己喜爱的明星争取影响力;或只是单纯因厌恶与其偶像进行合作的其他明星而发起言论攻击等。例如,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两个明星同属于某组合,粉丝群体之间互相攻击的行为不断发生,最终导致了多起关联诉讼。

以“打赏”声援侵权者

互联网为粉丝追星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平台和更加多元的信息。类似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百度贴吧、豆瓣、B站、知乎等信息平台进一步发展壮大,粉丝追星更为便利,并以增强多方互动的方式拉近了明星和粉丝之间、粉丝与粉丝之间的心理距离,进一步助推了“粉丝文化”的兴起和发展。

然而,这些社交平台同时也是名誉侵权的高发地。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青少年网络侵害名誉权案件中,56%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微博、微信、豆瓣等社交平台上。这些社交平台用户量大、活跃度高,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舆论事件易受关注,也易引发群体性侵权事件,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实际上,从审判实践来看,部分青少年对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有着明确的认知。在涉诉后,一般有明显的畏惧诉讼和抗拒诉讼的心态,回避与法院及原告的直接联系,多委托家长作为诉讼代理人。而在诉讼中,家长大多表示其对子女实施的侵权行为毫不知情,强调被告年龄较小、发言不成熟、侵权言论已删除等。

受“粉丝文化”影响下的青少年在实施网络侵害名誉权行为时,有明显的粉丝心态。涉诉被告通常会在答辩或庭审中主动承认其为特定明星的粉丝,个人的社交平台身份认证信息或发布的内容亦会标明粉丝身份。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法官通过追踪网民反应发现,从立案、开庭到宣判,这类案件都会受到双方粉丝的高度关注。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有的粉丝被告涉案言论极不文明,但在法院立案后仍会受到部分同类粉丝的声援和追捧。更有甚者,在诉讼期间发起“打赏”活动,组织同属性粉丝为侵权被告筹款等。这些表象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部分粉丝将个人好恶凌驾于事实和法律之上的畸形心态。

“在这些案件的裁判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坚决亮明司法态度,不仅判决被告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还认定被告因打赏所获款项构成违法所得,全部收缴以示惩戒,开全国之先。”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介绍说。

同时,北京互联网法院也指出,虽然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演艺工作者等社会公众人物与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名誉权,但由于其工作性质就是面向公众开展演艺活动,提供文化产品。基于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演艺工作者对相关批评应有一定的宽容,尤其是涉及对其业务能力、工作成果或其自身不当言行的评价性言论,即使出现了令人不快、尖锐犀利的用语,但只要发言人主观上并非出于恶意攻击、谩骂,表达内容未明显偏离公知事实,演艺工作者则应予接纳和容忍。

侵权背后原因探析

上述言论失范现象,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互联网大潮下青少年在法律意识、道德素养、审美志趣方面存在的不足,且有着突出的年代痕迹。

从生长阶段来看,青少年精力旺盛、热情高涨,渴求社会对自我的高度认同。但囿于生活经验、社会阅历、心理发展等阶段特点,正处在社会化过程中的青少年,往往难以获得与自我预期一致的社会话语权。互联网的开放、互动、平等,恰恰为青少年提供了个性表达的空间。

然而,互联网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也导致部分青少年话语责任缺失,加之互联网信息质量良莠不齐,部分不良信息可能对处于个人价值观形成、自我意识塑造和道德养成关键时期的青少年产生不利影响。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报告》中也指出,在部分案件中,青少年在其偶像走红的过程中存在替代性满足的心理,将偶像的成功视为自身的成功,故不遗余力地帮助偶像制造话题,甚至个别行为方式畸形、极端。

例如,采取制作明星遗像、“炒黑料”等方式为喜欢的明星进行炒作;“私生饭”等问题突出,将明星偶像视为生活全部,不惜一切代价获取偶像行踪、窥探明星生活,甚至不惜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个人隐私;将大部分学习和生活经费投入到购买宣传广告位、应援产品等活动中,追星方式求新、求异、求奢趋势非常明显。

“在当今全媒体时代,媒介的定义已经突破了以往的功能和边界。在‘粉丝文化’和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问题上,需要思考青少年及其他群体如何在数字环境中生存的问题。”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蒋俏蕾表示,青少年群体被称为“网生代”,是真正意义上的数字“土著”,与其作为数字移民的长辈们在网络使用与认知上存在明显的代际差异。很多青少年追星的过程,往往也是其社会化和自我实现的过程。但由于青少年群体数字素养的技术使用维度与批判认知维度的不匹配,以及个体素养的不完善和集体素养的缺失,极易出现群体极化。

探究“粉丝文化”下的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的背后原因,除了青少年的本身弱点外,还包括所谓“流量明星”的责任缺失和互联网社交平台的管理疏漏。

随着流量时代的到来,从某种意义上讲,流量即影响力、即曝光度、即利益。在流量利益的驱使下,个别明星及其团队存在过度包装“人设”、故意炒作话题等行为,一定程度上缺乏作为社会公众人物的思想自觉和行为自觉,更是缺乏对青少年价值观的正向引领。

“明星对自己的粉丝群体有提示义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表示,“这在法律上有规则可循。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教唆帮助者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组织者责任。”

此外,互联网平台对不当言论的管理手段多采取补救性措施,方法存在滞后性,对不当网络言论的扩散缺乏有效的管控。传统的管理方式不仅不能适应新技术迭代发展应当匹配的平台管理需求,更将制约互联网信息平台和内容平台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进而影响人民群众对多元、优秀的文化产品的获取。现实中,甚至不排除有平台跟风炒作,为追逐流量而对一些网络言论失范现象持放任态度的可能。

“互联网时代是互联网全方位渗透社会每个角度的时代,对‘粉丝经济’应该抱着开放的心态来对待。”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调查与方法研究室副主任赵联飞表示,粉丝群体有明显的年龄和学历特征,现有“粉丝文化”中的非理性因素值得关注。在青少年权益保护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交织的情况下,需要通过顶层设计、各方配合、协同治理,打造良性的“粉丝文化”。

亟需加强网络素养教育

青少年出现网络言论失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社会飞速发展带来的问题。但是,如同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一样,青少年同样亦非法外之人。

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教授李丹林表示,互联网时代,万物互联,并对传统社会结构形成颠覆性的改变。这种改变的核心特征是个体价值的凸显,是社会关系的重构。在这样的时代,青少年也有了不同于往昔的地位,他们自身在需要更多保护的同时,也成为建构社会秩序的一种力量,需要成人世界、制度环境有针对性地应对。

然而,当前在青少年网络素养培养上仍然存在一定问题。家庭和学校教育主要关注点仍在青少年的学习成绩和职业发展,对科学上网、合理用网问题关注力度不足。在青少年用网教育问题上,家庭和学校则多采用简单限制使用的方式。但是,由于青少年在熟悉新兴产品、使用新兴技术、掌握网络生态发展规律上具有其他年龄群体难以企及的先天优势,“以堵代疏”的简单方式成效并不显著。

与此同时,从大环境来看,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迅猛,法律体系、管理体系、协同体系尚不完善,网络社会的法治意识仍需不断加强,依法治网能力有待持续提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庭长马军指出,网络时代技术不断发展,对隐私权、名誉权的保护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有时候可能是哲学的价值观判断。当名誉权、言论自由产生冲突时,法官要在不同的价值判断中考虑文化、经济发展、时代变迁等问题。

如今,如何引导青少年文明上网、合理用网,已日渐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

“社会发展飞速,互联网已经发展成为既真实又虚拟的社会。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我们传统的非正式控制方式,在当今的网络环境下难以发挥有效作用。从个人角度来看,网络环境中存在个体失真的情形。从‘粉丝文化’角度来看,如果粉丝是出于对偶像的认同,则是一种正向价值;如果是单纯崇拜,则有可能发展出不理性的行为和言论,而偶像崇拜恰恰最容易在未成年人中发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说。

“互联网时代,未成年人社会化发展尚未完成就进入了虚拟社会。对这一代人的教育引导,除了依靠家庭、学校,还要靠互联网平台加强监管、全社会共同治理。”李玫瑾建议,建立青少年网络分级机制。例如,根据用户年龄段的不同在社交媒体平台上进行分别标识,以便提供适合其发展的内容。

本期封面及目录

青少年沉迷网络的指导意见(建立青少年网络分级机制刻不容缓)(3)

青少年沉迷网络的指导意见(建立青少年网络分级机制刻不容缓)(4)

青少年沉迷网络的指导意见(建立青少年网络分级机制刻不容缓)(5)

青少年沉迷网络的指导意见(建立青少年网络分级机制刻不容缓)(6)

《中国审判》杂志2020年第3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41期

青少年沉迷网络的指导意见(建立青少年网络分级机制刻不容缓)(7)

编辑/孙敏

青少年沉迷网络的指导意见(建立青少年网络分级机制刻不容缓)(8)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