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肥咖啡违禁成分案例(为让纤体咖啡达到减肥效果)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越检宣报道 11月2日,记者从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获悉,为让自家品牌的“纤体咖啡”达到减肥效果,广州两家不具备资质的公司添加了酚酞等非法添加物。
若过量服用或长期滥用,可造成人体电解质代谢紊乱,严重时甚至可诱发心律失常。为此,越秀检察院审查起诉了这起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诉请被告惩罚性损害赔偿161.5万元,该案于11月2日在越秀区法院开庭。
2017年4月起,广州燕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麦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由燕某公司崔某清提供咖啡原料,麦某公司魏某平、邓某提供包装材料,在广州燕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FITMATE”品牌咖啡饮料,并由广州市麦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销售。
该“FITMATE”品牌咖啡饮料号称为“纤体咖啡”,有添加非法添加物的嫌疑,进一步调查后发现,崔某清、魏某平、邓某为使咖啡达到所谓“纤体”、“减肥”的效果,在其生产销售的咖啡中添加酚酞等非法添加物。
越秀检察院表示,根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在食品(含保健食品)中添加酚酞。酚酞是化学品和临床处方药,有严格的适应症,需在医生指导下应用,若过量服用或长期滥用,可造成人体电解质代谢紊乱,严重时甚至可诱发心律失常。
经查明,被告燕某公司、麦某公司向社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FITMATE”品牌咖啡饮料85箱,每箱50罐,共计4250罐。越秀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该案严重危害消费者人身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将线索移交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在走访调查后,越秀检察院以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对被告人广州燕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麦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崔某清、魏某平、邓某提起公诉。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广州市燕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麦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以价款十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共计人民币161.5万元的赔偿金上缴国库,被告崔某清、魏某平、邓某承担连带或补充赔偿责任;并要求被告在省级以上电视台及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道歉,且不得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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