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操作中十不吊的原则(起重作业十不吊)
条款内容:
一、无专人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二、设备设施有缺陷、基础不牢不吊;
三、吊物固定状态未消除、有附着物不吊;
四、吊物未栓引绳、无人牵引不吊;
五、吊物上站人、危险区域有人不吊;
六、容器盛装液体不吊;
七、歪拉斜挂、超载不吊;
八、吊物棱角无衬垫不吊;
九、与输电线无安全距离不吊;
十、环境恶劣、视线不良不吊。
有关条款释义
第一条:无专人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专人”指由施工单位明确指定的持有效起重机械指挥证,穿着指挥信号服或佩戴“吊装指挥”标识的指挥人员。一个起重作业项目只能确定一名指挥。
“信号”指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所规定的标准手势、语音和旗语信号。
“信号不明确”指指挥人员发出的违章指令、信号不清晰或起重司机对信号未识别领会。
起重司机无条件服从任何人发出的“停止”指令。
第二条:设备设施有缺陷,基础不牢不吊
“设备设施有缺陷”指:起重设备及其吊钩、钢丝绳、绳卡、卷筒、支腿、制动系统、传动系统、液压系统、控制系统、力矩限制器、上下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偏斜调整和显示装置、联锁保护装置、水平仪等部件及其它安全装置存在失效或损坏等缺陷;吊索具(吊索、吊带、卸扣等)存在缺陷;被吊物吊点存在缺陷。
“基础”指承载起重设备的支撑面。
“基础不牢”指起重设备基础不平整坚实,有塌陷下沉等危险;起重设备未能处于水平状态;未使用垫板或垫板面积小于支腿支撑板面积的3倍。
第三条:吊物固定状态未消除、有附着物不吊
“固定状态未消除”指被吊物处于与其它固定物焊接、螺栓固定、冰冻粘连、钩挂、交错挤压等联接状态;或处于堆压在其它物件下、埋在地下等载荷不确定的情况。
“附着物”指被吊物上放置有未固定的活动物品或可移动的零部件未锁紧或捆牢。
第四条:吊物未栓引绳、无人牵引不吊
“未栓引绳、无人牵引”指未能对被吊物摆动和旋转进行有效控制。包括:无牵引,牵引人站位不当;牵引绳径、材质和长度选择不当;牵引绳挂点不当,未拴系在被吊物体上。
第五条:吊物上站人、危险区域有人不吊
“危险区域”指被吊物上下、起重设备上、吊臂移动范围、起重设备回转半径、被吊物摆动范围、被吊物可能脱落区域。
被吊物移动至离安装基准面不高于定位连接紧固螺栓长度时,安装人员方可进入危险区域的作业工位进行就位安装。
第六条:容器盛装液体不吊
“容器”主要指盛装各种液体的器具,如水罐、液罐、循环罐、油罐、储备罐等,不包括桶装容器。
“液体”主要指水、钻井液、油品或其他液体。
容器内残余液体高度不得超过容器最低排放口高度,酸液、钻井液等特殊液体必须排放干净。
第七条:歪拉斜挂、超载不吊
“歪拉”指被吊物重心与吊钩未处于铅垂线上时拉拽被吊物。
“斜挂”指被吊物吊点选择不正确,被吊物不平衡,存在倾斜、滑动、翻转、脱落等风险。
“超载”指被吊物重量超过起重设备、吊索具(钢丝绳、吊带、卸扣等)额定载荷,可能导致吊车损坏、倾覆,吊索具损坏、断裂,被吊物下砸,引发超载限制装置启动示警。
第八条: 吊物棱角无衬垫不吊
“棱角无衬垫”指吊索与被吊物接触部位的尖锐棱边利角未加防护有效的垫物。
第九条:与输电线无安全距离不吊
“安全距离”指起重设备和被吊物与输电线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第十条:环境恶劣、视线不良不吊
“环境恶劣”指雷电、大雨、大雪、大雾、沙尘暴和风力达六级及以上等极端天气;
“视线不良”指光线暗淡,能见度低于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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