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一二三级成绩标准(游泳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游泳一二三级成绩标准(游泳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1)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在奥运会、青年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青年锦标赛、世界杯、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亚运会、亚洲青年运动会、亚洲室内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亚洲青年锦标赛、泛太平洋赛、环地中海赛、中澳对抗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在可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比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二)在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冠军赛、全国锦标赛、全国春季锦标赛、全国夏季锦标赛、全国青年锦标赛、全国青少年U系列赛总决赛、全国学生运动会中达到成绩标准。

三、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可授予运动健将及以上称号的比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二)在全国体育传统学校联赛、全国青少年U系列赛、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锦标赛或冠军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四、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可授予二级运动员及以上称号的比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二)在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锦标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五、成绩标准

游泳一二三级成绩标准(游泳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2)

游泳一二三级成绩标准(游泳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3)

注明:

1.上述国际和全国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8人、省级和地市级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6人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2.以参加全国体育传统学校联赛获得的成绩申请等级称号的,必须为中国游泳协会注册运动员。相关证明由中国游泳协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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