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当盗贼的后果(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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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宋代,不仅宗室担任实职受到种种限制,而且朝廷要求他们遵守法律。北宋初期,宋太宗对儿子说:国家典宪,我不敢私!
后来,宋仁宗也强调:虽然宗室,可废国法乎?
他在皇祐五年(1053)九月,下诏规定:
宗室犯奸私、不孝、赃罪,若法至除名勒停者,并不得叙用,仍不许归宫;所犯不至除名勒停者,并临时取旨。
而宋英宗则声称:“法禁当自贵始。”
就连颇负臭名的宋徽宗在政和六年(1116)九月,也下过这样的手诏:
宗室犯罪,不以亲疏,有无官爵,罪犯轻重,从来循例,与常人同法。
宗室犯罪“与常人同法”,宋代最高统治者的这类言辞不可尽信,显然具有欺骗性。
一、宗室的特权宗室在法律上享有特权,其主要表现有以两个方面。
一是审判程序特殊。宗室犯罪一般不是由司法机构或地方政府,而是由大宗正司或外宗正司审理。宋代宗室管理的机构有宗正寺和大宗正司。大宗正司虽然是在景佑二年(1036)七月才建立的,但其职权大于宗正寺。
据《宋史》卷164《职官志四》记载,大宗正司的主要职责之一便是负责处理宗室的违法行为:
受其词讼而纠正其愆违,有罪则先劾以闻;法例不能决者,同上殿取裁。
从“先劾以闻”、“上殿取裁”等语可以看出,大宗正司只有建议权而无决断权,决断权属于皇帝。
西京(治今河南洛阳)、南京(治今河南商丘),外宗正司设置于崇宁元年(1102》十一月,简称西外、南外。
南宋初年,几经转徙,西外迁至福州,南外迁至泉州。从绍兴三年(1133)到乾道七年(1171),南宋朝廷设立的绍兴府大宗正行司,其性质也属于外宗正司。
外宗正司作为大宗正司的分支机构,处理宗室的违法行为也是其职责之一,在南宋时期还要承担着拘管违法宗室的责任。当时,“宗室作过”常常“押送外(宗正)司拘管”。
二是往往从轻发落。如绍兴十七年二月,赵伯广“殴打百姓至死”,按照宋代的法律,“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
但是由于他是宗室,便法外开恩,仅仅被处以“除名勒停,送宗正拘管”。
又如绍兴二十九年六月,赵公彍“令百姓殴人至死”,也因为他是宗室,便“特贷命”,只是被“押送大宗正司,庭训讫,拘管”而已。由于重罪轻惩,宗室肆无忌惮,“椎牛酝酒,窝藏窃盗”,无所不为,甚至“群聚杀人”。
难怪士大夫要上疏如此请求朝廷:
聚众杀人,则当重置于罪,不可以皇族而贷也。
然而宗室犯罪“与常人同法”,宋代最高统治者的这类言辞又不能简单地视为纯粹在骗人。
宗室如果违法,同常人一样,要受到惩处,虽然轻重不同。
如宋太宗时,开封尹、许王赵元僖遭到御史中丞弹劾,他愤愤不平,向其父亲告御状:
臣天子儿,以犯中丞故被鞫,愿赐宽宥。
宋太宗严厉地回答道:
此朝廷议制,孰敢违之!朕若有过,臣下尚加纠擿。汝为开封尹,可不奉法邪?
这并不是空话,结果赵元僖被“论罚如式”。在宋代的现实生活中,宗室因违法而受到惩处的事例俯拾即是。
有被贬职的,如大中祥符八年(1015),荣王赵元俨的住所发生火灾,以致延烧殿庭,他的哥哥宋真宗将他降为端王。有被罚铜的,如皇祐四年(1052),循州刺史赵世清“以病马私易官马,计赃绢十六匹”,他的叔祖宋仁宗亲自决定,“罚铜四十斤”。
有被罢官的,如庆历五年(1045),温州团练使赵从谠“坐射杀亲事官”,被处以“削官爵,幽之别宅”,他“自到死”。
有被延期升迁的,如治平四年(1067),知大宗正事赵宗旦因其妻沈氏身着当时法律所禁的“销金衣,入禁中”,不仅“坐罚金”,而且“展磨勘二年”。有被长期监禁的,如池州团练使赵宗说“治平中坐内乱除名”,“囚(开封)新城外”,达二十余年,直至其死。
有被从重发落的,如熙宁元年(1068),贵州防御使赵宗悫“借钱物不还”,“法止赎铜”,宋神宗决定给予降职处分。有儿子犯罪、父亲受罚的,如元丰六年(1083),知大宗正司、江夏郡王赵宗惠的儿子赵仲异犯法,他上疏宋神宗,自责“有失教训,乞罢宗正司,居家待罪”,结果被惩以“赎铜二十斤”。
二、宗室的限制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宋代的宗室有个不同于常人之处,即按照宗室法,他们的行动受到某些常人所没有的特殊限制。
如果说“宗室不得与内臣之家为亲”、“宗室毋与胥吏通姻”,这类规定还不十分要紧,那么尚书右仆射蔡京在宋徽宗时所说:
宗室旧来在宫有出入之限,有不许外交之禁。
这两项限制就相当重要了。下面分别略作介绍。
先说出入之限。由于宗室有不得擅自外出的规定,宋神宗的堂兄弟赵宗晊、赵宗全在熙宁元年(1068)便因“擅出外宅”而受到惩处。熙宁二年以后,宗室疏属虽然可以在外居住,但仍有一定的限制。
宋神宗在熙宁十年六月下诏规定:
宗室非换官者,出入往还约束,并依在宫法,仍不得于街市下马。如出新城外,虽不经宿,亦禀大宗正司。
至于宗室近亲,限制更严。因此,蔡王赵似在崇宁三年(1104)二月,“私出宫门,步历廛市,与宗室相见饮食”,便遭到了士大夫的控告。
宋徽宗看在赵似是其弟弟,年纪又小,才决定“更不根治”,但将其左右人等“付有司推究’。可见,宗室特别是宗室近亲被局限于狭窄的小天地里。
不仅如此,即使在小天地也不允许他们成为自作威福的“小皇帝”。朝廷设置的宾客、翊善、王友一类的东宫官、王府官,其职责便是训导,对太子、亲王有一定的管教权。
按照规定,“皇子礼宾客如师傅”;王友会见亲王,亲王应当答拜。不少东宫官、王府官对太子、亲王要求相当严格。
如宋太宗之子、兖王赵元杰“尝作假山,所费甚广”,人们“皆褒叹其美”,而翊善姚坦却说:
但见血山耳,安得假山?
赵元杰“惊问其故”,姚坦的回答是:
此假山皆民租税所为,非血山而何?
岂止如此而已,赵元杰“每有过失”,姚坦“未尝不尽言规正”,以致赵元杰“不喜”,装病不奉朝请。
当宋太宗得知赵元杰的病因是姚坦约束较严而“不得自便”,顿时勃然大怒:
今王不能用规谏,而又诈疾!欲使朕逐去正人以自便,何可得也!
他还令将赵元杰‘杖之数十”。
又如宋孝宗在做普安郡王时,由于“好鞠戏”,以致“读书凡二三百遍,更念不得。”其养父宋高宗“深以为忧”,因此“夜来睡不得”。
他选择“端厚静重”的著作佐郎陈俊卿兼任王府教授,以“辅导之”。陈俊卿“讲经辄寓规戒,正色特立。”结果,在陈俊卿等人的严格要求下,宋孝宗改掉了坏毛病,进步很快。
朱熹曾经赞叹:“孝宗小年极钝”,“后来却恁聪明”。
从中不难看出,东宫官、王府官对太子、亲王管教之严。
再说外交之禁。据李心传《系年要录》卷142记载,宋代有《宗室戚里不得出谒接见宾客条法》。
北宋初期的情况是:
诸王邸散居都城,过从有禁,非朝谒从祠不得会见。
宗室聚居之后,朝廷仍一再重申“不得出入接见宾客”。
如宋高宗在绍兴三年(1133)四月下诏强调:
今后宗室南班官不许出谒及接见宾客,著为令。
由于自宋初以来就有这一禁忌,因此卢多逊在太平兴国七年(982)被视为“不忠”并罢相的罪名便是“交通秦王廷美”,而吕夷简在景祐二年(1035)一度被罢相的原因之一则是“私交荆王元俨”。
难怪宋仁宗在嘉祐年间向宰相韩琦询问宗室的情况时,韩琦的回答是:
宗室不接外人,臣等不知。
宗室与统兵官交往,限制更为严格。
据张端义《贵耳集》卷上记载:
祖宗典故,管军不受宗室书。
宋太宗的五世孙、嗣王赵仲御之子在绍兴年间,就因触犯这一禁忌,受到颇为严厉的惩处。绍兴九年(1139)四月,他与岳飞在鄂州(治今湖北武昌)相识,并促膝恳谈。
赵仲御之子“数言事,忤秦桧。”
绍兴十一年十一月,岳飞被诬下狱之后,他为岳飞大鸣不平:
中原未靖,祸及忠义,是忘二圣,不欲复中原也。臣以百口保飞无他。
秦桧“大怒”,指使其爪牙上疏控告赵仲御之子:
顷岳飞进兵于陈、蔡之间,乃密通书于宗室,叙其悃愊,踪迹诡秘。(参知政事)范同顷为浙东宪,与宗室通家往还。
结果,赵仲御之子以“身为近属,在外则交结将帅,在内则交结执政”的罪名,被解除判大宗正司事的职务,贬往衢州(治今浙江衢县)。
第二年三月,秦桧的党羽又上疏控告:
今居衡州,宾客日盈其门,议论之间,无不诋讪时政,使陛下不许交通之旨,徒为虚文。
因此被押赴建州(治今福建建瓯)编管,直至死去。
赵仲御之子之所以受到如此严厉的惩处,其重要原因在于所谓“窥伺国事”、“有不轨心”。
这里需要补充的是,宋代对宗室违法一般处理较轻,可是一旦涉及谋反,惩处相当严厉。
因而熙宁年间,王永年与其岳父、宗室赵叔皮关系恶化,冤怨不解,其杀手锏便是控告赵叔皮声称“已有天命”,并“谋作乱”。要不是开封府判官吴几复“按騐皆无状”,赵叔皮早已鸣呼哀哉。
两宋之交,宗室赵叔向在京西地区组织义兵,抵御金军。稍后,有人“告叔向谋为乱”,宋高宗立即命令提举御营使司一行事务刘光世“捕诛之”。建炎二年(1128),宗室赵叔近被诬与叛兵通同作乱,御营前军统制张俊奉命带兵前往秀州(治今浙江嘉兴),先“断其右臂”,赵叔近呼号:“我宗室也!”
士兵们斥贵道:汝既从逆,何云宗室?话音未落,赵叔近已人头落地。大概与惩处十分严厉有关,有的宗室“不以近属自居”,“执臣节愈恭”,有的“深自沉晦”,“闻门却绝人事”,甚至“谬语阳狂”。他们不愿也不敢干预朝政。
总之,宋代的宗室既享有某些法律特权,又受到某些特殊限制。特别是宗室近亲,往往被局限在狭窄的小天地里,说他们被软禁或许言过其实,几乎与世隔绝则接近于事实。
他们担任实职尚且受到种种限制,通常更是难以凌驾于宰相之下,宋代不存在“宗室内朝”是显而易见的。
如果说唐代多次发生宗室之祸,关键在于太子、亲王大权在握,尤其是兵权在手,那么宋代的太子、亲王一般不掌握实权,特别是不管军,则是宋代大体无宗室之祸的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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