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办法 收养的成立与解除收养专栏2

在上一次的收养专栏中,为大家介绍了我国的收养法律制度。

今天,为大家介绍一下收养的成立与解除。

收养登记办法 收养的成立与解除收养专栏2(1)

收养的成立

收养的成立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自愿

收养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是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自愿的。

如果是有配偶的收养人,应当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收养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同意

收养继子女的,继子女的生父母也应当同意。

2、收养符合法律规定

在上一篇专栏中介绍了我国收养法律制度对于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规定。

收养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时候才能成立。

收养法律制度概述丨收养专栏1

3、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人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民政部门应当对收养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收养评估

若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发放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收养评估

收养评估,是指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除了收养继子女之外,所有收养都要进行收养评估。

收养评估内容包括收养申请人以下情况:

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等。

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融合的时间不少于30日

收养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参考依据。

收养登记办法 收养的成立与解除收养专栏2(2)

收养的解除

收养关系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诉讼解除”两种。

1、协议解除

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解除收养关系,同样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养子女8周岁以上的,解除收养还应当征得养子女本人同意

2、诉讼解除

若有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若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除收养关系。

3、解除的后果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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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律制度概述丨收养专栏1

今天给大家介绍了收养的成立与解除,关注我们,后续给大家带来更多的法律小知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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