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互助活动方案(民间互助会)

假互助 真捞钱

民间互助活动方案(民间互助会)(1)

民间“互助会”,俗称“标会”或“做会”,古称“互助会”, 民间标会,是我国民间一种十分古老的信用互助形式,普通百姓如遇结婚、生病、盖房等等,急需用款时,互相帮助且互利互惠。是一种非正式金融制度,由发起人(称会头)邀请若干人(称会脚)参加,约定时间按期举行,每次各缴一定数量的会款,轮流交由一个人使用。会头优先无偿使用第一次会款,以后依不同方式确定次序,轮流交会脚使用,每个会脚都中标后完成一个周期。但是近年来,由于一部分人利用互助会包括标会方式,通过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来吸收社会资金,之后用于不法目的或挥霍,致使“倒会”的现象频繁发生,造成一些老百姓的血汗钱血本无归。

以案释法

民间互助活动方案(民间互助会)(2)

近三年来,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9件9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起诉9件9人,涉案金额5千多万元。日前,长汀县一会头”被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并被长汀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胡某于2010年10月20日至2012年8月10日期间以自己为会首先后起了五盘“商业互助会”(标会),每会吸收不特定人员27至42名不等参与其所起的商业标会,每期会金2000或3000元不等,标会除会首不需支付利息外,转会后采取暗标的方式标高者得,得标者除需交每月的会金外还需交纳所标会息直至完会,互助会起至2013年12月份,会首胡某无故宣布其所起的五会“商业互助会”烂会,且拒不偿还参会人员所交的会金后逃匿,会首胡某所起的五会商业互助会共收取会金900余万元,造成参会人员段某、付某等二十二名会员所交的180余万元会金无法收回,胡某的行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胡某先后起互助会五会其行为属多次作案。遂作出以上判决。

这些法律不容忽视

民间互助活动方案(民间互助会)(3)

在我国,目前没有承认标会的合法性,但也没有具体说明其违法,因此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民间“互助会”中涉及的犯罪类型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标会仅仅发生在熟人,比如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相对特定的对象之间,法律上并不认为是非法行为。但如果其演变成针对不特定的人进行的“圈钱”行为,则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谨防受骗擦亮眼

民间互助活动方案(民间互助会)(4)

标会虽然方式灵活、借款利息低、收益高、周期长,但是完全建立在个人信用基础上,资金安全毫无保障。近几年来,民间标会也演变成不法分子骗取钱财的投机工具,“会头外逃”、“倒会”现象频繁,所以公众在面对民间标会时,要慎重考虑风险,谨防“互助”演变为诈骗,给个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要谨慎参加互助会,能不参加尽量不参加,如果确实是资金需要参加,则建议对于所参加的会首情况一定要详细充分了解(包括资产及信用度等);如果不幸出现“倒会”的情形,则要立即采取措施尽量让自己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及时向公安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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