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携带者就业法律条文(乙肝携带者应聘遭拒录后起诉企业侵害平等就业权)

澎湃新闻记者 段彦超 实习生 陈思安

6月22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当事人刘楠(化名)处获悉,其诉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一案,6月25日将在江苏省太仓市法院开庭审理。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5岁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刘楠应聘旭川化学的IT系统工程师职务,面试通过后,3月21日按公司要求到“太仓市浙健门诊部”做入职体检。

乙肝携带者就业法律条文(乙肝携带者应聘遭拒录后起诉企业侵害平等就业权)(1)

体检报告显示: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其他疾病或异常,但与接触职业危害无关 。

检查表结论为:【B超检查】脂肪肝倾向;【尿常规】隐血80(2 );【免疫学化验】HBsAg:阳性(编辑注: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检查表指出,“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其他疾病或异常,但与接触职业危害无关”。然而,刘楠仍被公司人事人员以体检结果“脂肪肝倾向”和“尿常规不合格”为由,拒绝录用。

刘楠表示,体检时,曾被要求签自愿检查乙肝五项的纸条。4月19日,刘楠通过微信追问旭川化学人事工作人员“拒绝录用的真实原因”,并指出其入职体检中检查乙肝五项已经违反国家规定。此后,其微信被对方拉黑。

乙肝携带者就业法律条文(乙肝携带者应聘遭拒录后起诉企业侵害平等就业权)(2)

微信聊天截图显示,当事人刘楠(化名)质疑自己是因乙肝被拒绝录用,微信被公司人事工作人员拉黑。

2010年2月,人社部、教育部、原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称,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含入幼儿园、托儿所,下同)、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通知还要求,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

2011年1月,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当年2月,原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发布《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显示,经卫生部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和可以开展相关检测的行业有:特警;民航招收飞行学生;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

2021年4月27日,刘楠以自己的人格权和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为由,太仓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旭川化学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并赔礼道歉。

旭川化学的招聘公告介绍,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注册资本5亿元,是一家专注聚氨酯研发、生产、销售一体的化工新材料企业,综合实力连续多年名列“中国化工500强”。该公司人事工作人员曾向澎湃新闻表示,接到法院的通知后,将按照法律程序解决。

6月22日,刘楠告诉澎湃新闻,6月4日,他已收到太仓市法院传票,案由为“平等就业权纠纷”,本案将于6月25日9点30分开庭审理。

责任编辑:崔烜

校对: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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