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的专属经济区有什么用(我国海洋专属经济区为何仅排名世界第10)
海洋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发展中国家,在其领海以外的邻接海域划定的专属经济区。沿海国可制订专属法律规章,并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一切自然资源拥有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
海洋专属经济区主张,沿海国家有权在其领海以外的邻接海域,划定一个专属经济区。经济区的外缘界限,最宽不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一切自然资源拥有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但允许其他国家在该区域进行正常的航行和飞越,以及敷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沿海国为了对专属经济区进行有效的管理,可以制定必要的法律和规章。
世界海洋专属经济区排名前10的国家:
1、美国 12174629
2、 法国 10084201
3、澳大利亚 8505348
4、俄罗斯 7566673
5、新西兰 6682503
6、印度尼西亚 6159032
7、加拿大 5599077
8、英国 5453428
9、日本 4479388
10、中国 3962897
从以上排名中可以看出,中国海洋专属经济区的面积为396万多平方公里,包括台湾,然而实际控制的海洋领土却不足一半。历史上,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放弃了对琉球群岛的主权要求。
新中国成立后,白龙尾岛移交给越南。此后,南沙群岛大部分岛礁被越南、菲律宾、印尼、文莱、马来西亚瓜分。钓鱼列岛海域被日本侵占。现如今,中国周边的海洋领海现状,真可谓用千疮百孔来形容,存在的领海争议比陆地还要多。而且中国仅拥有396万多平方公里海洋专属经济区的面积,与中国海洋大国的地位也不相匹配。
那么,为何我国海洋专属经济区面积如此之小呢?综合起来,可以归结为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客观原因
中国领土面积960平方公里,仅次于俄罗斯和加拿大,居世界第三位,但由于中国海岸线相对较短,控制的无争议岛屿离海岸线不远,导致中国的海洋专属经济区比其他国家要小得多。
二、历史上我国在南海、东海主权与周边国家存在着争议,但始终未能得到解决
由于我国大量海岸线基点未最后确定,导致海岸基线尚未确定,所以无法准确地计算出内海和领海的面积,致使我国的海洋国土面积难以确定,而且我国的海洋国土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在应归属于中国管辖的396万多平方公里的海域中,仍有150-190万平方公里存在着与邻国的争议。
1、南沙群岛
南沙划界问题目前已成为全球涉及国家最多,情况最为复杂的海洋争端之一。南沙争端现已形成了“6国7方”的复杂格局,包括中国、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和中国台湾。
南沙海域共有230多个岛屿,在各国实际控制的50个岛、礁、滩中,我国仅占8个,周边国家已将我国所主张的80多万平方公里的海域划入其势力范围。且非法钻井数千口,石油开采量达4000万吨以上。
从区域分布情况看,越南基本上控制了南沙西部海域,菲律宾基本上控制了南沙东北部海域,马来西亚基本上控制了南沙西南部海域。
近些年来,由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插手,使得南海问题国际化的趋势愈发明显。美国电子侦察情报船频繁出现在我国东海和南海海域,日本也在南海问题上积极配合美国,导致我国南海安全形势日趋紧张。
此外,围绕着南海的资源争夺战也愈演愈烈,实际上,我国与周边国家的岛屿划界之所以难以解决,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争议海域的主权和资源的归属问题。
这一点在南海显得尤为突出,南海诸岛是东亚与大洋洲的“海上通道”和“空中走廊”,除渔业资源外,还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特别是油气资源。据勘探数据和有关专家推测,南海中国传统海疆线内的油气资源总储量约为420亿吨。
近年来,看似南海争端有所缓和,周边邻国一再表示“不采取使问题复杂化”的行动,但却在行动上却从未停止对中国南海诸岛领土主权和南沙海洋权益的侵犯。一些邻国的小动作不断,如在南沙群岛扩建各种军用、民用设施,吸引俄、英、日、澳、法、美等国合作勘探、开发南海油气资源。
另一方面,有些国家还利用南海的人文资源,以优惠政策鼓励民间团体对南沙群岛的开发、旅游和移民等。
总而言之,我国南海的海洋权益正遭受严重侵害,这一问题不解决,我国的海洋专属经济区就不可能恢复到其应有的面积,而海上安全更是难以得到保障。
2、东海钓鱼岛与日本存在领海主权纠纷
我国在东海的海洋权益主要是与日本关于钓鱼岛主权的争议。事实上,无论从地理上还是从历史上看,钓鱼岛都无可争议地属于中国。
钓鱼岛及其周边列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它位于我国东海大陆架的边缘,其西面是中国大陆架,东面是冲绳海槽,我国东海大陆架到此为止,而且其海床上的沉积物与我国长江黄河下游沉积物具有直接的亲缘关系。
根据联合国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作出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决议,各沿海国均享有12海里的领海和200海里的海洋专属经济区。已有160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但还有美国、朝鲜、伊朗、泰国、利比亚等国尚未签署。
美国东西两侧没有任何国家,设定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不影响其权益,不签《海洋公约》当然更利于美国在全球的“自由航行”。而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获益最大的国家就是日本,它虽然四面环海,但缺乏面积广阔的大陆架,签署公约后,日本所享有的专属经济区面积超过其领土面积10多倍。
而且我国的损失不仅在东海,在南海的损失同样也是巨大的,被越南、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文莱等国各自划去200海里,实际上造成归属于我国的海洋权益受损。
回顾历史,不得不说,当年我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所一贯主张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实际上对我国不利,这相当于给自己挖了一个坑!
如果中国不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承认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依照原有的《大陆架公约》规定,我国东海大陆架所延伸出去的大陆架最宽处达320海里,东部边缘至冲绳海槽,而中日之间的海域宽度大部分不到400海里,按照《大陆架公约》日本在东海所能享受到的权益很小。
然而,成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约国后,东海划界问题就不能单独适用大陆架原则,而要将专属经济区并行考虑处理问题。
如今,在钓鱼岛主权争议中,中国主张以大陆架自然延伸最东边缘冲绳海槽为界划分两国国界;而日本则主张以专属经济区为基本立场,坚持以中间线方法划界,日方言之有据,中方对此无可奈何。当前,在钓鱼岛附近中日两国仍有着16万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域。
近些年来,日本当局无视历史,违背联合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不断挑起事端,试图将钓鱼岛窃为己有,对于日本的挑衅行为,我国必须针锋相对,绝不能让其的阴谋得逞。
三、中国曾两次错失收回琉球群岛的机会
历史上,琉球群岛曾长期属于中国的势力范围,1187年,琉球群岛曾经诞生了舜天王朝,明朝年间,琉球向中原王朝俯首称臣,成为了明朝的藩属国。日本于1879年将琉球并入日本版图,并设立了冲绳县。
事实上,历史上中国曾经两次错失了收回琉球的机会。第一次,1871年11月7日,日本借“琉球生番事件”之机,侵占了琉球,当时已成为“亡国奴”的琉球国官员林世功等人,历尽千辛万苦来到母邦大清求救,但此时的大清国已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求助无望的林世功自尽身亡。至此,中国失去了第一次收回琉球的机会。
第二次是在二战即将结束的1943年所召开的开罗会议上,美、英、中三国对于战后处理日本非法占据的中国领土做了预先的商议和安排。
会议期间,罗斯福在与蒋介石的单独会谈中说:“琉球群岛系许多岛屿组成的弧形群岛,日本当年是用不正当的手段抢夺该群岛的,也应予以剥夺,我考虑琉球在地理位置上离贵国很近,历史上与贵国有很紧密的关系,贵国如果想要得到琉球群岛,可以交给贵国管理。”
可是,对于罗斯福的提议,蒋介石却表示,“中国愿与美国共同占领琉球,俟该地托管之时,与美国共同管理之。”蒋介石不仅拒绝了罗斯福将琉球群岛主权归还中国的提议,同时还拒绝讨论将香港主权提前收回的可能安排。就这样,中国又第二次错失了收回琉球的机会。
对于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要有一个正确的理解
笔者认为,对于当前我国处理海洋争端所采取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应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搁置争议并不是对邻国侵占我国领土和海洋权益的认可,也不意味着消极等待。
而是在双方认识差距较大的情况下,主动回避,以求国家关系的大局不受局部争端影响的一种暂时性措施。是我国“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中国特色外交战略的具体体现。
我国希望通过这一和平协商的方式,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解决与邻国间的海洋权益争端,为中国的和平崛起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从客观现状来看,采取这一措施也是当前我国解决海洋争端最合适的方式。
增强我国海军实力,加大对周边岛屿的实际控制
从海洋争端解决的实践来看,先实际控制争议地区是最常见的宣示主权的方式,然后才是其他手段的跟进,从国际惯例看,实际控制的时间越长,解决争议就越有优势。
结语
由于历史上的种种原因,我国的海洋权益未能得到很好的保护,以至造成当前海洋专属经济区面积太小的现状。但是,历史不可能回到过去,我们应该牢记历史教训,重视对海洋权益的保护,认真研究并深刻理解有关海洋法的各项法律法规,加强对我国各项海洋利益的维护,并加大获取争议岛礁控制权行动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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