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逾期未注销告示(关于摩托车强制注销的公告)
为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大余公安交管部门排查,我县下列1066辆摩托车已处于逾期未报废状态,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注销,现将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摩托车达到报废标准名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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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达到报废标准名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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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废机动车仍上路行驶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车子正规的报废流程是通过到当地的车管所办理好相关的报废手续。
三、驾驶报废摩托车上路处罚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四、无证驾驶报废摩托车上路处罚规定: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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