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和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区别(在事业单位工作但无事业编)

一、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简单区分:

1、人事关系属于行政关系,劳动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2、人事关系所产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纠纷,劳动关系所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纠纷

3、人事争议适用人事法规政策和人事争议处理法律制度(如《公务员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劳动争议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

4、人事关系从建立之初就带有强烈的公法性质,人事政策法规对其采用以国家干预为主的调整方法,原则上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兼有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双重属性的关系。

5、人事关系中,事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是《聘用合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因此,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两者具有本质的区别。

二、问题:劳动者在事业单位工作但无事业编,与单位间属于人事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以下是案例参考:

案例一:(2019)冀0606民初3640号:一审法院认为,河大附属医院与张月婷当庭均认可张月婷系无编制的工作人员,故双方之间应属于劳动关系。

案例一:一审判决(2020)云2525民初788号:关于本案属劳动争议还是人事争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在本案中,中医院虽系事业单位,但徐某某属于其编制外工作人员,从双方签订的合同的形式、内容来看,双方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建立的是劳动关系,本案应定性为劳动争议,应适用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

案例二:(2019)沪0104民初13523号:根据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书》明确显示徐*琰为非在编人员,肿瘤医院亦确认徐*琰无编制,徐未琰人事代理和户口管理均由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并同时约定由肿瘤医院为徐*琰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公积金、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徐未琰在职期间,享有工伤、生育等保险待遇,并对合同的终止、解除及违约责任都作出了与劳动合同法内容相一致的约定。现双方一致确认徐*琰每月收入由肿瘤医院通过工商银行及民生银行两部分发放,徐*琰在职期间及离职时亦需遵守肿瘤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并办理离职手续,由此可见,徐*琰从事的是肿瘤医院安排的医护工作,肿瘤医院按月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以书面方式确认并遵守履行相关权利义务。故对此,本院采纳徐*琰的主张,即双方之间建立的系劳动关系

案例三:(2020)沪01民终3089号: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为,肿瘤医院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虽然肿瘤医院是事业单位法人,但徐未琰不属于在编人员,双方属于劳动关系。

案例四:(2017)吉0723民初2458号:人事关系是指人事行政关系,单位工作人员具有人事编制的人员与单位是人事关系,不具有事业编制的人员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只有具有行政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与单位之间存在人事关系。

总结:实践中有判例认定,劳动者与事业单位之间是否构成人事关系,还要看劳动者是否属于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因此,如果劳动者在事业单位中没有编制,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是劳动关系,而不存在人事关系。

人事代理和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区别(在事业单位工作但无事业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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