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垃圾分类试点城市(哈尔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答:《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实施;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市容环卫等相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辖区内的行政处罚,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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