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府衙编制(清代县衙就是知县)

导读:知县,也就是俗称的“七品芝麻官”,但从其称呼和其在封建皇权政权组织中最基层行政单位的身份来看,知县和其所在的县衙似乎就和现今影视剧中所演绎的一样:一位县太爷、立于县太爷身边,给其出点子、拿主意的师爷,还有立于县衙大堂两排、高呼“威武”的衙役,就是县衙的组成了!

但事实,并非如此!

县作为封建统治阶层于地方统治阶层中最微末的一个单元,自秦朝的“郡县制”开始,就长期存在。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和完善,到了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的时候,已经是一种非常完善、十分成熟的地方管理模式。作为国家管理和统治地方的起点,县深受封建统治阶层重视。

同样,在明清时期,正式成为官名的“知县”和其所在的管理地点——县衙,也并不简单。如果从其人员组成和职能分配来看,可谓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简直是一个浓缩版的小朝廷。


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统治阶层将封建制度、皇权集中等发展到了巅峰状态,在官制体系设定和地方政府等级划分、权力制约等方面有了长足的发展和完善。为了实现中央集权、分化官员权力,同时也为了实现皇权向各级地方政府的延伸,清朝制定了九品十八级的完善官制体系。

明清府衙编制(清代县衙就是知县)(1)

织田万先生所著《清国行政法》中,对于清朝官制特点有一个较为明确和精准的说明:

清国继承元明遗制规定地方制度,而地方分权驯至极端,其结果中央官厅与地方官厅不互相统属,皆直隶于皇帝。

清朝的官制体系于地方政府的分配大致可以分为六级,分别为:总督;巡抚;省学政、布政使、按察使、盐运使;分巡道、分守道;知府;知县。

知县,品秩正七品,虽然并不属清朝官制体系中的末尾等级,但其所在的县级单位却是皇权统治基层民众的起点,是皇权组织中最基层的行政单位。

也就是说,在清朝时期,直接管理基层民众、接触基层民众,真正肩负起皇权向终端民众延伸职能的就是州县一级,而且以县为主。州县之上的各级政府官员的权力更倾向于管理下级官员。这就是清朝官制的显著特点:州县官乃系“管民”官,而州县以上的各级官员乃系“管官”官,而县级单位中的知县则是“管民”的主要官职。

清道光年间著名古文学家鲁一同所著《胥吏论》对于清朝的这种官制体系特点有过明确的说明:

天下之患,盖在治事之官少,治官之官多,州县长吏、压、簿、尉,治事之官也。州县以上,皆治官之官也。天下事无毫发不起于州县,若府、若道、若布政按察使、若巡抚、若总督,其所治者即州县之事也。一县之事得府道数倍,得布政按察又数倍,得巡抚总督又数倍。

鲁一同的观点和建议乃系清朝时期对县级单位重视观念的部分代表,这说明在朝堂之上,对“天下治权始乎州县”的清醒认识,已经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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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时期“师爷”的杰出代表汪辉祖曾经在其所著的《学治臆说》中,也论述过县级单位的重要性:

天下者,州县之所积也。为之牧令者,人人各尽其职。自州县而上,至督抚大吏,为国家布治者,职孔庶矣。然亲民之治,实惟州县,州县而上,皆以整伤州县之治为治而己。

另外,清人认为“亲民,已不足表达其意,故以父母言之,称州县为亲民之官,堂上一官称父母,眼前百姓即儿孙矣。”

这些论述都说明了清朝时期县级单位的重要性和其所肩负的行政压力非常之大,也就是说,这种官制体系的创设,虽然对皇权的层层延伸、各级官员管控、中央集权等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县级单位所承受的行政压力,也可想而知。为应付各级上宪事务的繁杂、实现对基层民众的有效、有序管理,县级单位拓展办事人员规模就成了必须完成的事情。这也是鲁一同建议朝廷“自知府以上,少其治官之官,自州县以下,多其治事之官,治官之官少则事少,治事之官多,则事皆自治”的缘由。

01 “知县”概述

知州、知县为州县之正印官,在地方衙门中起着绝对主导作用。知县掌一县之政令。清代划分各级官员品级后,知县为正七品,也就是俗话说的“七品芝麻官”。当时在清朝时期,有三处的知县,并不是正七品,而是正六品,分别为:顺天府的大兴宛平二县、奉天府的承德县和山东曲阜县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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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县衙旧址

对于知县的俸禄主要有年俸和养廉银等组成。

《钦定户部则例》明确规定:

顺治十三年部分薪银入傣后,发给四十五两白银(知县在首府者傣银六十两),遂为定制。

按照现在较为普遍接受的兑换比例,即一两银子兑换300元人民币的换算比例,清朝时期知县的年俸大致为13500元,于首府任职的知县年俸较高些,为18000元。由此可见,当时的县太爷年工资也并不高,甚至远远低于当前的平均水平。

雍正朝以后,“火耗归公”新政的推行,为官员们又带来了“养廉银”的收入,而且远比正常年俸要高。

《钦定户部则例》对于知县一级官员的“养廉银”发放并没有明确的标准,而是根据所处地域的不同而有着较大差别。

养廉银各地多少不一,最少者为贵州的一些州县,仅四百两;最多者为广西临桂县知县,有二千二百五十九两。

“养廉银”的规定能够有效弥补各级政府,尤其是需要支付庞大办事人员俸禄的知县的巨大亏空。

任职方面,外县知县一般由进士、举人、贡生及教习兼除,或者由“正七品”品秩的满洲蒙古笔贴式拣选兼升,或由兵马司副指挥、京县县丞、汉军七品笔贴式等同级别官职调任。

就知县群体的出身来看,县官的正途出身包括进士、举人、贡生、监生等;异途包括吏员、生员、捐纳、军工、修书议叙、孝廉方正和其他。

这里需要着重说明一下“其他”方面,主要包括荫生和孔子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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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后代可任曲阜知县,这个好理解,而荫生则是指因父祖功勋或官职恩荫获得国子监生资格的人。

《清朝文献通考·选举考八·任子》记载:

从一品官员的子孙被外放任职,可授知州,三品官员的子孙可以授知县。康熙三年定,汉军汉人殉难荫生,三品以上者以知州用,四品以下者以知县用。

另外,有地方督抚直接保举的地方低级僚属官员,也可以成为知县。

《清朝文献通考·选举管·举官》记载:

在外官员应升州县者,其身言书判无从考察。今后凡司府首领、州县佐贰及教职等官,中有堪任上等者,该督抚巡方特荐,臣部覆核无异,方升上等之缺。

这看似是清朝统治阶层对于地方大员——督抚的权力下放,但实际上,因为“连坐法”的实施,这反倒是统治阶层选拔优异知县的理性办法。

知县的职责

亲民之宫亲在何处?他所处的位置使得他既是与民众生活联系紧密的最高级别的官员,也是唯一的权力如此临近民众的地方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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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衙“六房”样式

徐炳宪先生在其所著的《清代知县职掌之研究》中,有过详细论述:清代知县的职权范围即是六房日常办理之事务:

吏政权:包括稽察佐杂、聘用幕宾、统驭胥吏和约束差役四个方面;

户政权:包括征收田赋杂赋、办理槽务、筹办救济、劝农与劝垦;

礼政权:包括振兴学校、举办社教、端正礼俗和举行祭祀;

兵政权:包括管理驿传、编查保甲二项;

刑政权:包括民事刑事案件、盗贼案件、诉讼程序等;

工政权:包括河工与水利、桥道与垣舍修筑等;

按照《清朝文献通考》的记载:

知县掌一县之政,亲理民务,其责任与知州同,凡刑名钱谷之事,无不亲理。

《清史稿·志九十一·职官三(外官)》同样记载:

知县掌一县治理,决讼断辟,劝农贩贫,讨猾除奸,兴养立教。凡贡士、读法、养老、祀神,靡所不综。

由此可见,知县乃系地方事务的集大成者,其职能几乎涵盖了基层民众和地方事务的所有方面,这也进一步要求了知县所处县衙必须聚拢和招募大批办事人员,才能处理如此繁巨的地方政务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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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县衙办事人员的组成

清代州县衙门当中,尚有一些国家正式任命的低级品官,作为正印官的辅佐人员和下属,由于集权于正印官的结构特点,使得其作用和功能长期处于被抑制的状态,他们的地位并不十分重要,也并没有引起统治阶层乃至后世学者的足够重视。

另外,除了国家正式任命的低级品官,还有一些知县自行招募的办事人员。

1、知县的佐贰和属官

佐贰:即指主官的副官。

至明清时,凡知府、 知州 、知县的辅佐官,如通判、同知 、州同 、县丞、主簿等,统称佐贰。其品级比主官略低,但并非纯粹属员性质。其下尚有司狱、巡检、吏目等属员。

属官:即指属下的官吏。

知县的佐贰官是县承和主簿。事繁之县往往多至数人。亦有单设者和县承、主簿均不设者,同时往往会不断地裁撤或新增,所谓“废设无常,因事因时而异”

《历代职官表·卷五十四》中记载的一组数据就能说明县丞、主薄的“废设无常”

乾隆年间:全国县丞为414人,主簿为98人;

光绪年间:全国县丞为345人,主簿为55人;

县丞始置于战国,为县令之佐官。秦汉相沿。典文书及仓狱,为县令,县长之辅佐,历代所置略同,正八品品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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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品文职鹌鹑补服

《中国古代县衙制度史》记载:

县丞,一般由举人、恩贡、拔贡副贡考取除授职衔。也有进士出身,官居御史,由于违忤上宪意旨,而被降调为县丞者=。县丞在县丞廨内办公,主管全县文书档案、仓库、粮马、征税等,乃朝廷命官,秩正八品,手下设有攒典1人协助其办公。

主薄原为汉代中央及郡县所置官,其职责为典领文书等,魏晋后渐为统兵开府大臣幕府,参与机要、总领府事之僚属,与参军同为要职。

《苏州府志·卷五十六·职官五》记载:

主簿,自明迄清事简之县不尽设,事繁之县或添设以襄治,大都与垂分掌粮马巡捕河防诸政。

一县之中的县丞和主薄也可称之为“官”,乃系朝廷任命、属于国家公务员的一部分。其主要职能乃系知县的辅佐之职,能够有效的分摊知县的地方治理、民众管控压力。

2、知县之属官与杂职官

知县的属官为典史。

《钦定六部处分则例》规定:

典史为专司狱务之员,上司不准滥行差调,上司滥行差调罚傣一年。

也就是说,典史乃系主管监狱、巡捕之事,而且是专员,虽然属于知县的属官,但不能差遣其另外的职能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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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典史虽然被称为“属官”,但其在清朝官制体系中乃属“不入流”,“无品秩”“官”

在知县县衙中还会有设有同朝廷六部相对应的“礼、户、工、刑、吏、兵”六房书吏,也就是县衙中“官”之下的“吏”,即为知县之下的“杂职官”

另外,县衙中还有我们在影视剧中经常看到的“三班”,即捉贼的马队、办案的步卒和高喊“威武”责打犯人的衙役。这些也属于知县的“杂职官”

也就是说,俗称的“三班六房”即为县衙中知县的“杂职官”组成。

“三班六房”称知县为“老爷”,侍立案房,侍候知县,其俸禄从地丁钱粮中多收的耗羡中支付。

3、知县自行招募的办事人员

幕友,也就是俗称的“师爷”和家丁就是知县自行招募的办事人员。

幕友,即师爷,与知县平起平坐,知县称师爷为“老夫子”;师爷称知县为“东翁”、“东家”。师爷按照职能不同,分为账房师爷、刑名师爷、书启师爷、钱谷师爷等,分别对应会计、司法、秘书和钱粮等职能。

家丁,即长随,乃系懂得做官规矩的人,并不是一般的奴仆,一般分为收文员、发文员、税收员、接待员和随从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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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师爷形象

幕友和家丁与招募他们的知县共进退,薪俸由知县自行支付,出自地丁钱粮中的提成若干,一般为20%的提成比例。此项款子,在聘请师爷、招募家丁、应酬上司、招待过往官员等必须付出的花销外,归知县所有。所以,师爷和家丁的薪俸主要由该县土地和庄稼收成情况而定。

由此可见,作为清朝最基层的行政组织,县级单位中的知县和和其所处县衙,在附官、属官、杂职官和师爷、家丁的协助下,系统、有效的协助知县完成对地方政务的处理、基层民众的管控。就职能机构和其所分配“官”、“吏”、“役”等办事人员来看,和朝廷的职能分摊、朝臣分配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正常运转过程中,不亚于朝廷的办事效率和办事效果。清朝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对于皇权集中、对于皇权向各级政府的延伸、对于基层民众的有效管控在知县和其所属县衙中得到了完美体现!

参考文献:《清国行政法》、《胥吏论》、《学治臆说》、《钦定户部则例》、《清朝文献通考·选举考八·任子》、《清朝文献通考·选举管·举官》、《清代知县职掌之研究》、《钦定六部处分则例》、《清代地方役吏制度研究》、《苏州府志·卷五十六·职官五》、《中国古代县衙制度史》、《历代职官表·卷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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