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退休身份区别(职工退休时身份认定标准)
□熊文超 王琳来源:江苏法治报 ,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企业职工退休身份区别?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职工退休身份区别
□熊文超 王琳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原告陈某于1992年参加工作, 2003年12月份调入第三人建安检测公司,并于2019年1月1日与该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劳动合同、审批表及登记表显示其在工作期间从事岗位工种包括“操作工、会计、核算、工人、财务”等;2006年至2008年期间的劳动合同载明其从事岗位为“管理”岗位。2021年1月28日,第三人向被告区人社局提交《退休审批表》,载明原告陈某出生年月为1970年9月,退休类别为“正常退休”,退休时间为2020年9月。被告区人社局经查询相关信息审批准许原告退休,并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核定了原告的基本养老金。原告陈某不服,认为其大专毕业,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持有当时江苏省人事局签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通知书,一开始便具有国家干部身份。其自带的女干部身份不因单位性质,从事岗位变动而变动,干部的身份未经合法程序剥夺一直存在,应适用55周岁退休的规定。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区人社局作出的涉案《退休审批表》。
【评析】对于原告陈某所称其毕业时即具有国家干部身份、至退休前该干部身份未经组织取消故而一直享有、应当按照女干部满55周岁退休的主张,笔者认为,原告于1992年大学专科毕业,其时我国仍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发展时期,大学毕业生相对较少,在毕业时一般统一由国家劳动人事部门统一分配安排工作,原告在当时享有国家干部身份属正常的理解概念与范畴。后随着经济、社会等发展,尤其是国有企业改制、混合所有制经济与外资、独资等各类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社会对国家干部尤其是企业内的国家干部的理解也发生着变化,对相关领域的观念与规定也随之发生变化,作为国家主管部门的原劳动部也针对该领域出台了系列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及文件,企业中被认定为属于干部范畴的人员,要根据企业的类型、所任职务等予以认定,且会随着其岗位的调整而调整、甚至丧失。结合本案事实,原告陈某在第三人建安检测公司工作期间主要从事会计工作,且退休前也系从事会计工作,无关人员管理,非管理岗位,不属于第三人主管局文件所规定的干部人员,且在现行一般意义上也难以认定属于干部范畴。而原告所称其干部身份一直保有的主张,与国家上述规定相悖,缺乏相应依据,不应予以支持。被告区人社局认定原告年满50周岁而作出涉案《退休审批表》,适用法律规定正确。具有法定职权及相应的事实根据,适用法律正确,办理程序合法。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维持复议决定亦具有法定职权、办理程序合法。综上,应驳回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岗位名称可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但岗位性质包括是否属于管理性质等,不仅要看合同约定,更要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在国家及省市无相关明确规定时,要结合具体岗位的工作内容、一般常情常识等进行综合认定,不宜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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