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理由 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切莫超过两年时效

何为“申请执行期间”?是指申请执行人持有生效法律文书等执行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该期间对于胜诉的债权人来说举足轻重,打了几年官司好不容易打赢了,未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丧失国家的强制执行力,跟放弃债权无异。申请执行期间是多长?该期间是否可以中断或中止?超过申请期限未申请的有何不利后果以及如何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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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执行期间适用中止、中断

金融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且适用于中止、中断。何为时效中止?当出现法律规定的中止事由时,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诉讼时效停止不再计算。自中止事由的原因消灭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届满。何为时效中断?当出现法律规定的中断事由时,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多数从事信贷工作的人员都知道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但对于执行期间的时长、起算以及是否适用中断的规定却一知半解。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的规定,笔者将申请执行期间的时长、起算及中止、中断的规定整理如下:

1.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时长: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2.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起算: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中止、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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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执行期间的中断事由

《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申请执行期间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但是胜诉后债权的主张与起诉前自我清收产生的中断事由还是存在很大区别的。笔者结合执行方面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梳理,便于熟练掌握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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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事由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2017年1月1日实施)第2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

(1)申请执行。

债权人依据生效的执行依据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最为常见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对某一期债权的申请执行不能导致其他期债权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申请执行人需依此申请。另外,依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25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在另案中主张抵销、提起代位权诉讼、转让债权以及其他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申请执行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的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效力。

(2)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两年。

(3)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

依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26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规范第24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❶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提出履行要求的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❷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要求履行义务,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❸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❹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提出履行要求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根据笔者的经验,实践中债权人通过在媒体公告方式提出履行要求的,一般法院不予认可。所以建议审慎采用此方式。

(4)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依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27条的规定,债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本规范第24条规定的“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上述债务人的承诺或行为,通常发生在债权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但还未申请强制执行期间。

(二)申请执行时效中止

关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问题,实践中并非常态,且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也较为零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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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期申请的法律后果

债权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间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是否一律不予受理?债权人还有无救济途径?这是本文论述的重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481条以及《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28条的规定,关于超期申请的相关规定,笔者整理如下: 

1.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许多法院审查执行申请材料时发现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才请求执行立案的,直接口头告知不予受理。此做法缺乏法律依据。申请执行时效同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致,法院不应对超过时效的问题主动审查,即使超过时效,法院也应立案。

2.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未对申请执行时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3.被执行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后,又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的意思是说,申请执行人超期未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同意继续履行债务的,应重新计算两年的时效。即使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反悔的,反悔无效。该规定的精神同诉讼时效超过后债务人同意继续履行,从而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4.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意思是说,超期申请执行时效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或部分义务事后,其又反悔请求法院执行回转的,法院不支持。依照诉讼时效理论,超过诉讼时效后债权并未消灭,债权人仍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只是丧失了法律强制保护,转化为了自然之债。债务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加以干预。债务人已履行的又返还的,法律同样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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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务提示

提示一: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超过该时效请求执行立案时,法院无权以此理由不予受理。法院能否作出不予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提出超期申请的异议。

提示二:取得金融债权生效法律文书后申请执行立案前,债权人与义务人达成还款协议,或债权人提出履行要求,或义务人主动履行了部分债务,上述行为或承诺均产生时效中断。申请执行时效自承诺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行为发生之日重新计算两年。

提示三:超过时效未申请执行立案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债权人应积极取得义务人自愿继续履行债务的书面协议、录像、录音等有效凭证。申请执行时效自义务人作出同意继续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之时重新计算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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