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赢官司的法律规定(打官司就是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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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打官司 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会产生一定的纠纷,这种纠纷一旦达到一定 的程度,就会出现“打官司”的现象。实际上,“打官司”就是“诉讼”一 词的俗称,而“诉讼”则是法律上的专门术语。
我国东汉时期的许慎在《说 文解字》一书中,对“诉讼”一词是这样解释的:“诉,告也;讼,争也。” 也就是说,有了纠纷向法庭告诉,并在法庭上争辩是非曲直。这也表明,“打 官司”的事情古已有之。
作为一个法律专有名词,诉讼有其特定的含义。它是指当国家和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依法享有起诉权的国家机关或 者其他当事人向国家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由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 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对争议的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专门活 动。
它有如下五个方面的特点:第一,依法性。诉讼活动必须严格依照诉讼 法律规范所确立的诉讼程序和规则进行,任何违反诉讼法所为的诉讼活动应 认为无效。第二,阶段性。整个诉讼活动的过程,都是分阶段进行的,如起 诉阶段、审判阶段、执行阶段等,每个阶段都是相对独立和完整的,有其自 身的任务和形式。第三,顺序性。诉讼活动既要分阶段进行,各个阶段又要 依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各阶段的活动既相互联系,又互相依赖。前一阶段 的活动是后一阶段活动的基础,后一阶段的活动人是前一阶段活动的发展和 继续或结果。第四,时限性。诉讼活动是国家的司法活动,关系到法律的尊 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必须及时进行,诉讼法都对各种诉讼活动 的时限作了明确规定。第五,强制性。正因为诉讼活动是一种依法进行的司 法活动,所以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作出的裁判及其他处理决定,当事人必 须严格履行,如拒绝履行,司法机关有权强制执行。 可见,“打官司”不是一种一般的活动,而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国家司 法权的活动。
当然,当事人在这一活动中也起到重要作用,但司法机关始终 处于主导地位。 “官司”从性质上分,主要是刑事、民事和行政三种。由于它们的性质 不同,所以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必须适用不同的诉讼法,即分别适用《刑 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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