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叫辩证法(到底什么是辩证法)

到底什么是辩证法

—— 再读亚里士多德

为什么要叫辩证法(到底什么是辩证法)(1)

读Reeve 教授的《政治学》英语译本,读到以下这段话:

亚里士多德哲学的方法是辩证法,下面是他对辩证法的描述:

在所有其他案例中,我们必须从现象出发,从一开始就提出所有问题。我们必须通过这样的方式对那些流行的意见(endoxa)给出证明,理想情况下是所有意见,如果做不到,那就对多数和最重要的那个意见给出证明。一旦问题得以解决而流行的意见还有一些站得住脚的话,我们才能说对这些意见给出了充分的证明。(《尼各马可伦理学》1145b 2-7)

亚里士多德的这段描述实际上给出了辩证法的一个古典定义:所谓辩证法不过就是人们从现象出发,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最后给出解答的一套成体系的思想框架。辩证法从生活中各类真实的,不真实的现象出发,提出具体问题,并在分析问题的过程中对那些当世流行的,为大众所认同的意见(常识)予以修正和补充,最后给出自己的解答。

所谓现象是那些恰好发现在人们身边的各色案例。它们包含了经验观察和感官证据,但同时也涵盖了那些被人们所共同相信的命题,这些命题不是真理,既不能被证明也不能证伪。这就导致现象自其发生之际就充满了矛盾,往往和那些有证据支撑的事实南辕北辙。

流行的意见(endoxa),是亚里士多德使用的专门词汇,用以指代“那些为每个人、多数人、或者由所有有智慧之人或者大部分有智慧的人,再或者是为那些最声誉卓著之人所接受的意见”。这些意见由于为众意所把持,依靠大多数有智慧的声誉卓著之人背书,它们往往很难自相矛盾,这就意味着要指出这些意见所存在谬误其难度之高,Reeve 教授将其称为丝毫没有问题的信仰(deeply unproblamatic beliefs),不容谣诼。但是这些所谓流行的意见往往又是靠不住脚的,因此一旦有人举出了与这些意见相佐的反例,矛盾就会出现,辩证法就有了它应用的对象。

辩证法的应用主要有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从现象中晦暗不明,无法得到证明的问题出发

第二部分:从所证主体的正反两面,紧跟因这些主题假设而产生的结果。亚里士多德说:“从主题的正反两面去检视问题的能力会让人更容易见到对错。”

第三部分:检视结果不得不面对的一系列问题,决定哪天可以解决,哪些不可以解决。

第四部分:在给出解答的过程中,对正反两面上的流行意见予以修正和澄清,部分接受,部分否决。

最后,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

在《政治学》第一册第十二章中亚里士多德对辩证法有一段非常精彩的理论实践,现概括如下。问题:奴隶有崇高的德性吗?问题的主体是奴隶的德性,假设可分为两类,奴隶有德性和奴隶没有德性。若假设奴隶有崇高德性,则需回答如下问题:“既然奴隶有崇高德性,那么奴隶和自由民又有什么分别?”反之,因为奴隶本质上也是人,如果硬说他们没有德性,则结果更显荒谬。考虑到亚里士多德在其后的论证中逻辑有不连贯之处,因为他有点将奴隶与被统治者的概念混淆了,因此我并不预备复述他其后针对奴隶也有可能存在崇高德性的论证。但事实上,他又确实给出了自己的解答。

这个解答的前提在于亚里士多德对奴隶的分类。

他首先严格界定了奴隶的两种类型:自然奴隶和法律奴隶。前者是自然的产物,后则则往往是反乎自然的产物,是国家权力强行将一些原来不是奴隶的人,比如战争中的被征服者卖身为奴,使之为奴。这种法律奴隶的概念又引申出古希腊人一种约定俗称的为广大人民所共享的正义观,即强权即正义:弱者从属于被那些手握强权,专靠强力来征服他们之人,战败者须归战胜者所有。在亚里士多德之前,对强权即正义最严厉的指控来自于柏拉图的正义论,它着重强调这种观念的不义和非法。亚里士多德则从强权即正义与强权非义论共同的假设条件出发,指出双方在讨论权力是否的合法性时都有意无意地将强力与德性联系在了一起,潜意识里认为权力就是德性的一种,结果一个道德问题遂被降维成了一个正义问题,一个本为陋见的某项法律的合法性问题,而这个法律本不应存在。

亚里士多德就此推翻了这个有力者即为有德者的假设,建立起了一套新的界定主奴关系的标准:有权不代表有德,应该让更有德性之人来进行统治。在章节的最后,亚里士多德基本肯定了奴隶也有德性的假设,给出了自己的答案,灵魂的各部分都会在家庭的每一份子身上现象,只是奴隶恰好缺少理性部分而已。但辩证法的关键并不在这个最后的答案,尽管它同样非常重要。辩证法的关键在于对流性意见中谬误的修正和勘误。在以上这个案例中,亚里士多德从现象问题出发,澄清了奴隶的类型,部分修正了古希腊人约定俗成但同时矛盾重重的强权正义论,指出了其中的荒谬之处。如果强权就意味着可以肆意凌辱奴役他人的话,那么即使高贵如雅典人也同样面临着被奴役的风险,随时都有在战场上被俘虏之虞。在这个过程中,一个新的知识就这样被创造出来了,权力与德性没有联系,德性而非法律是界定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键。“如果主奴关系不是藉由自然而是由法律和权力所造成,受到强力的压迫,那就会适得其反(这种关系中将充塞着仇恨和利害的冲突)。”(《政治学》 Book1 Ch4: 1253b 23:26)

结合上文定义与此处的案例分析,辩证法还能从三个角度予以解释。第一,作为思想秩序的辩证法。沉思作为人类最重要的智慧活动,注定不可能是无序的。所谓思想绝不是某些狂人们嘴里不假思索的狂言妄语,相反必须遵循严格的的思想秩序,这套思想秩序的古典雏形即为辩证法。辩证法要求施用者在对具体问题分析时必须具备明确的起点和终点。它的起始点是现实中存在的各类真实和不真实的现象,这些现象中掺杂了各类似是而非的观察,有些是对的,有些却是错的,需要对那些有可能错误的观察提出问题,予以解答;重点则是针对这些问题的因应。这些答案必须是唯一的,不能自相矛盾,诸如“科学是把‘双刃剑’”这样的回答就不能算作应用辩证法得出的答案。科学要么好,要么坏,不可能既好又坏,既好又坏等于没有答案,这不是辩证法的思维秩序。第二,作为知识创造的催产术。辩证法本身不以创造知识为目的,它的初衷是为人类提出问题与分析问题提供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框架,是一种“议事规则”,但在实践辩证法的过程中人类却收获了知识本身。诚如Reeve 所言:“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方法是辩证法,他的目的却是要收获成体系的知识。”第三、关于选择的技艺。在现实世界中,人们无时无刻不在选择,辩证法则是能够帮助人们更好地进行选择的技艺。Reeve 教授就此专门给出了一道基于辩证法的选择题:“在各种政体中,到底是一个人统治更好,还是多数人统治更好。” 显而易见,当人们在试图对形如这样的问题进行解答的同时,其实也在进行着选择。他们必须决定一个城邦到底选择什么样的政体,才符合共同体的全体利益,当他们给出了那个唯一的答案之后,就会一以贯之,努力实践自己的选择。

但在这里,一个需要指出的问题是,辩证法能够施用的前提在于多样性的选择。如果现实中没有可供人们进行选择的材料,比如在一个根本不存在多数人统治的地方,人们连多数人统治的概念都无法建立起来,只知有君之治,未闻有民之治,在这样的状况下,辩证法就失去了他所能存在的土壤。选择的前提在于有选择,如果现实中根本没有足够多可供选择的选项,那自然也就不会出现选择这种行为,选择的技艺也就沦为彻底的装饰品,这是必须予以警惕的现象。因为在材料不足的情况下,辩证法非常容易变成一种专事生产方法的方法,一种纯粹理论的生产机,为辩证而辩证。它自起点开始就不是为了解决从现象中抽象出来的问题,那么它也不可能沿着正确的路径帮助人们摆脱因为受到各类流行意见的干扰而面临的具体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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