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答900例(财税实务答疑16则)

财税实务问答900例(财税实务答疑16则)(1)

01 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收取的合同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解答:合同违约金分为两种情况:

1.违约金构成“价外费用”的,就需要缴纳增值税。

比如,交易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但是采购方因为资金暂时紧张,导致付款时间比合同约定的时间晚,采购方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违约金。该项违约金是在双方交易已经达成的情况下,构成了“价外费用”,销售方需要缴纳增值税。

2.违约金没有构成“价外费用”的,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比如,双方签署合同后,交易尚未发生,某一方因为自己单方面的原因提出解除合同的,依照合同约定,违约的一方向另外一方支付了违约金。由于该项违约金是没有交易业务发生,所以不能构成“价外费用”,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02支付给个人的佣金应该怎么做账?

解答:支付给个人的佣金,根据佣金的实际用途,计入相关费用或资产科目,比如销售佣金就计入“销售费用”,如果采购某项原材料或固定资产则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借:销售费用/资产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说明:

1.支付给个人佣金需要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支付给境内个人的佣金,如果超过“小额零星”标准,应要求对方到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

3.支付给境外个人的佣金,除依法扣缴非居民个人所得税外,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还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税率6%)。

03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利息需要凭票抵扣,如何开发票?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利息需要凭票抵扣,如何开发票?开票内容如何写,如何获取发票?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境内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除支付对方是依法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满足小额零星交易的个人外,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的“金融服务-贷款服务”,因此支出方应在支付利息时向对方企业索取发票。

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在收取利息时,应依法向支付方开具发票。由于借款利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利息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服务名称就开具金融服务-贷款服务”。

04加计扣除会产生递延所得税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包括企业雇佣残疾人,工资双倍扣除,这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还是递延所得税负债?

解答:研发费用和残疾人工资的加计扣除,不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因为研发费用和残疾人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永久性差异,而不是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产生的前提是暂时性差异。

比如研发费用100万元如果加计扣除比例是75%,那么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就是175万元,而会计核算计入损益的金额是100万元,相差差异的75万元不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成会计和税务最终结果一样。——所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造成的税会差异是一种永久性差异。

而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假如购进当年税前一次性扣除100万元,会计分期折旧,虽然在前期会存在会计折旧与税务折旧的差异,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最后到固定资产终止使用或处置时,税会差异会得到最终的弥合,因为最后会计和税务在税前扣除的金额都是100万元。——所以,对于这类的税会差异,才是暂时性差异,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05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填报?

根据我自己的理解视同销售是要交税的,应该纳税调增的,但根据看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又感觉不得交税,只需要在纳税申报的先纳税调增,再纳税调减相同金额,相当与只影响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招待费纳税调整计算的基数。但是我又没有找到其他的官方文件关于这一点的解释。只看到一个税务局发表的视同销售填报案例,但并没有在第30 行“(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减处理。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案例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视同销售收入及成本 - 天润财税-致力提供优质财税解决方案和财税专业服务 (tryz2005.com)

财税实务问答900例(财税实务答疑16则)(2)

想请教一下税务大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视同销售部分是否应该缴企业所得税?

解答: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进行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不一定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的纳税。

1.视同销售对应的费用或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就不会增加企业所得税。

比如,企业在疫情期间捐赠自产的物资用于抗疫,按规定可以全额扣除。假如捐赠物资的市场价为10万元,成本价只有6万元。

企业纳税调整:

第一步:通过填写《 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

第二步:通过填写《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三、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无法调减“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多出的4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因为税法已经明确规定了,该类公益性捐赠可以全额扣除;但是,税法也明确规定必须要“视同销售”调整。对于由此产生的“矛盾”就只能通过填写《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次的“其他”来调整了(纳税调减4万元)。

2.视同销售对应的费用或支出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的,就会增加企业所得税。

比如,同时是企业捐赠,但是捐赠对象是企业董事长家乡的学校,不满足公益性捐赠的条件。假如捐赠物资的市场价为10万元,成本价只有6万元。

对于该捐赠,由于不满足公益性捐赠的条件,不得税前扣除。

第一步:通过填写《 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

第二步:通过填写《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一、非公益性捐赠”。

如果直接按照成本价6万元填写,就会纳税调增6万元,加上第一步调增的4万元,合计就纳税调增10万元。

如果按照市场价10万元填写,就会纳税调增10万元,加上第一步调增的4万元,合计就会变成纳税调增14万元。显然,按照这样的调整就存在问题,如果不继续调整的话,纳税人就会多交“冤枉税”。对于由此产生的“矛盾”就只能通过填写《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次的“其他”来调整了(纳税调减4万元)。

3.外购货物用于视同销售的,因为视同销售的“收入”与“成本”一致,虽然通过视同销售后依然不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可以增加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等限额扣除计算的基数。

06 同一母公司下子公司之间技术转让还享受所得税优惠吗?

解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同一母公司下的子公司之间技术转让,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07 兼职员工发放工资要发票还是做工资表?

劳务报酬每个公司多多少少会涉及到相关的会计处理,现在还有很多粉丝朋友,搞不清楚兼职(临时工)的人员的工资要发票还是列表,交税是如何交的?

解答:兼职员工发放工资,在实务中有两种模式,而且这两种模式都是现实存在的。

1.做工资表,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是不需要发票的。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二)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对于不属于增值税项目的,可以不需要发票。

2.不做工资表,要求个人提供劳务费发票,并以“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等非独立个人劳动取得的报酬是有区别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判断劳务报酬所得的关键词是“独立”和“非雇佣”,而工资、薪金所得的关键词是“非独立”和“雇佣”。通常情况下,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强调“任职或者受雇”的限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在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对于兼职人员发放的报酬,到底是以何种形式进行纳税申报的,具体就看企业如何操作了,总结如下:

(1)签署雇佣协议——做工资表——会计核算计入“职工薪酬”——个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企业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2)不签署雇佣协议——不做工资表、要求个人提供劳务费发票——会计核算计入“职工薪酬”或其他费用——个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企业所得税按照“劳务费”税前扣除。

08 运输公司货损会计怎么处理?

如果我方为运输企业,承运客户商品运输的服务,在运输途中产生了货损,客户直接在运费中扣除该笔货损金额,并将该笔货损开具13%的维修费发票。实际上,我们是将该笔业务转包给第三方物流承运的。我们也会在第三方物流的运费中扣除,但是第三方要求我们开具发票,那我们应该开具怎么样的发票呢,我们只能开运输服务9%的发票,账务又如何处理。

解答:你们扣了第三方的运费,是因为第三方提供的运输服务出现了瑕疵,扣取的费用相当于服务质量造成的“折让”,因此可以不需要你们给第三方开具发票,而是由第三方在给你们开具发票时直接折扣,或者在第三方已经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就由第三方开具红字的折让发票。

因此,对于运输公司会计核算也是可以按照折让进行处理的,即减少收入的确认,同时减少支出(成本)的确认。

09 买房子有老带新活动,返回的钱需要交税吗?

解答:买房子有老带新活动,老客户取得的钱,需要缴税的。

老客户介绍新客户并达成交易的,属于提供了“经纪代理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同时也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1.增值税:收入超过500元起征点的,就应缴纳增值税;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免征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至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财税实务问答900例(财税实务答疑16则)(3)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对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缴的个税,在次年的3月1日-6月30日,可以通过办理年度综合所得税汇算,多退少补。如果预缴多了,是可以申请退税的。

3.企业所得税:该问题针对的是支付费用的房地产企业。如果支付给老客户的费用超过了500元,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就需要取得老客户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0 未确认收入的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问题?

21年收到全部货款并开具全额发票,但是21年未确认收入,22年5月份完工交付货物,汇算清缴时提示有漏缴所得税风险,是否需要做纳税调整?做的话怎么做呢?是否需要改去年的企税申报表?账务上怎么处理呢?

解答:会计确认收入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存在差异的,根据描述的问题,您的财税处理是正确的,不需要更改纳税申报和财务报表(或会计处理),也不需要做纳税调整,只需要给税务局写一份说明(备用),说明增值税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差异的原因即可。

一.企业所得税

依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根据描述,您们在2021年度没有将货物移交给对方,就不满足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同时,预先收到了货款,构成了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二)款“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因此,您们在2021年度不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而是应该在2022年度确认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二、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描述,您们在2021年度收到货款时就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也就在开票时产生了。

因此,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2021年度,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2022年度存在差异的。

综上所述,您们的税务处理是没有错误的,不需要做纳税调整或更改。

对于税务风险预警,是系统根据开发票的情况来对照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收入,给纳税人起着一个提醒与预警作用,只要纳税人确信自己的税务处理是没有问题的,可以直接忽略;后期如果税务局发现该问题的,有时也会打电话问询,企业只需要做出合理解释进行,必要时根据税务局要求写一份情况说明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11 我全职在一家公司上班,又接了另一家公司外包项目,会影响我的个税吗?

解答:承接另一家公司的外包项目,税务处理不同,对您个人所得税的影响是不同的。

1.注册有经营主体的

如果是以个人注册的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工作室)等注册主体去承接,需要注册主体给对方开具发票,取得的收入属于注册主体的收入,然后扣减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后的所得(利润),最后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是单独缴纳,跟“工资薪金所得”等综合所得不需要合并在一起。

“经营所得”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等综合所得的影响,就是“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在年度汇算时,只能选择其中一方扣除年度基本费用6万元。

2.没有注册任何经营主体的

直接以个人名义承接外包项目的,构成个税上的“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属于综合所得的四项所得之一,需要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在一起进行年度汇算,可能会造成税率上升,从而造成补税;当然,“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税率较高,汇算后也可能是退税。

12 包工头拿着发票才能领工程款怎么办?不给发票不给钱这可怎么办?

我昨天接到一个电话,是施工人员,他说怎么样才能有发票,要不公司不给结工资。已经不是第一次接到这样电话了,老百姓挣钱不容易,还要找发票才能拿到自己的辛苦钱,这太难了~~这些大公司为什么不能承担起来呢?

解答:依法纳税,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

包工头作为项目的承包者,是一种经营行为,依法纳税也是法定义务。

另外,总包找包工头要发票,其实也是在为包工头降低税负(或节税)。

包工头如果不提供发票,总包只能以支付临时工的工资名义付款。大家都清楚,现在工资收入只要超过了5000元/月,如果没有扣除项目的话,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税率还是超额累进税率,收入越高税率也就越高,最后甚至高达45%。请问:有几个包工头能够承受?

相反,对于建筑施工的包工头,如果提供发票的话,只需要在项目所在地税务局去代开发票,基本上就按照核定征收个税,通常是0.5%-2.5%不等的个税征收率,远远低于按照工资申报的个税。

大家都不容易,总包也不容易。直接按照工资扣税人家也是于心不忍啊,要求提供发票其实就是为了让包工头少缴税。包工头只需要跑一趟项目所在地税务大厅,带上身份证和分包合同等,就能轻松地搞定发票代开的。

13 买固定资产,转对方私人账户,无发票怎么处理?

我们公司的老板买了一个2万元的东西让入固定资产,款项已经付过了,转入对方私人账户,现在对方无法提供发票,要怎么处理?我们自己去税务局代开发票,但是物品名称与实际买的东西名称不一样,这发票能用吗?

解答:

1.应以销售方的名义去税务局代开发票;

2.物品名称有时叫法可能存在差异,如果是这种原因导致名称不一致是可以使用,否则就可以让税务局重开。

14 个人将股权无偿转让给本人名下的个独企业是否缴纳个税?

解答:实务中,有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是个人的,个人将股权无偿转给其个人独资企业,无非是左口袋右口袋的区别,况且个人转让时也未取得收益,所以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该观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独资企业,也是左口袋右口袋,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缴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因此,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也是个人所有,但在税法上他们是两个纳税主体,适用的税收政策也是不一样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七或以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很显然,自然人和他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关系,不符合任何一条。所以需要按照两个独立纳税主体之间的交易来看待。需要由税务机关核定收入,来确定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15企业给职工提供的免费工作餐,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好多企业都给上班的职工提供了免费的中午工作餐,那么问题来了,增值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并入员工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如何税前扣除?

解答:

1)增值税不属于视同销售。因为在增值税中属于单位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

参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2)个税上由于属于集体福利,不属于个人性福利,因此无需并入员工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发放给个人的福利,不属于文件中规定免税范围的,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012年4月1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中答复,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税。

3)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视同销售。因为职工餐并没有所有权转移,而是属于所有权的一种灭失。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资产所有权属是否已发生改变是个重要的前提。

但是提醒一下,目前各地答复存在不同,建议具体咨询当地税务局。比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冀地税发[2010]30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向所属员工提供餐饮服务的,无论其在财务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参考: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4)职工餐按照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 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16我们是一家食品店,有时候让顾客免费试吃品尝食品,请问增值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解答:“试吃”不等于“无偿赠送”,相当于内部领用耗用,由于样品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因此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若是将样品无偿赠送给顾客,比如给顾客免费邮寄试用装食品,则属于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了。

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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