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行贿罪吗?行贿罪中34

什么是行贿罪?排除经济往来中的违反国家规定送财物的情况,根据《刑法》第389条第1款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一个重要的前提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谋取需要通过公开竞争而获得的利益,就是谋取不正当利益吗?

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行贿罪吗?行贿罪中34(1)

某甲之子在公务员考试中笔试成债名列第二,录取按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各占50%最后确定,因为要招5名公务员,按1:3比例,15人进入面试。某甲本来对其子入选有信心,但听说后边一些人均有背景,心中忐忑不安,害怕儿子被挤掉,决定找领导,于是拿10万元托人找到组织部长,说明情况后,只提一个要求,希望面试公平合理,如果儿子考不上也认了。只希望领导把关,防止徇私舞弊。组织部长满囗答应,并在面试前组织开会,要求评委公平公正,强调不能徇私舞弊。后某甲儿子顺利入选。组织部长因其他问题交代此案。问题:某甲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

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行贿罪吗?行贿罪中34(2)

一种意见认为,某甲行为构成行贿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司法解释同吋还规定:"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某甲为了让儿子考上公务员,向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部长)行贿10万元,谋取的竞争性利益,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所以,构成行贿罪。

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行贿罪吗?行贿罪中34(3)

另一种意见认为,某甲行为不构成行贿罪,因为某甲送钱组织部长,并不要求在招录公务员(组织人事管理)时,谋取竞争优势,其儿子本身笔试成绩名列第二,面试成绩不出意外,进入前5名不成问题,某甲向组织部长提出的是公平公正,防止徇私舞弊的要求,要求领导履行职务,贯彻择优录取原则,并不是要求组织部长为儿子获得面试竞争优势,这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所以,某甲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亲爱的读者,你的观点呢?

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行贿罪吗?行贿罪中34(4)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