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lo kitty 藏尸案犯人长相(猎奇事件HelloKitty藏尸案)
今天带来的是一个非常著名的猎奇案件 —— Hello Kitty藏尸案。玩偶里藏着的不止是尸体,还有人性的丑恶。
- 概述
Hello Kitty藏尸案发生于1999年的香港,是轰动一时的杀人案。案中23岁女死者樊敏仪,遭多人禁锢于尖沙咀加连威老道31号一幢唐楼的3B单位里,被迫饮尿、吃粪便、严重殴打和燃烧身体,死后被肢解、烹尸,头颅被塞进一个Hello Kitty洋娃娃之内,其余躯干不知所踪。
三名杀手陈文乐(案发时33岁)、梁胜祖(26岁)及梁伟伦(19岁)出庭应讯时,其中一人听到控方述说女受害人被虐打的情况后,仍发出嘻笑声。香港法官阮云道于2000年12月6日判案时形容:“被告极度丧心病狂、残忍、冷酷无情、堕落、暴力及恶毒,并非人类对待人类所能做出的行为。”
2003年,该案件被香港人选为历来最轰动案件中第四位,仅次于1982年的雨夜屠夫、1974年跑马地纸盒藏尸案、及1992年至1993年的屯门色魔案。
命案现场藏着尸体的Hello Kitty
- 案件详情
在案件中,受害人樊敏仪是一名夜总会陪酒小姐,1997年因筹措祖母的医药费,偷取首被告陈文乐数千元港币及其他财物(另一说是指毒品债)。首被告陈文乐发现后,于是吩咐次被告梁胜祖及第三被告梁伟伦向女受害人追债。女受害人为求还清债项,怀孕后仍继续接客,三名被告将利息不断提高,受害人因无力偿还,因而触怒三人。1999年3月17日梁胜祖及梁伟伦按照首被告要求,将受害人从葵涌丽瑶邨富瑶楼一单位押走,禁锢于尖沙咀加连威老道31号3楼一房内。
在该房内,梁伟伦质问受害人为何不还钱、为何不肯回电话,连踢受害人超过50次。三名被告用木板封着该单位的玻璃窗,以滚油泼向受害人的口腔,在伤口上涂上辣椒油,逼吞吃粪便及喝尿。被告之后把烧熔的塑胶吸管滴在她的腿上,并命令受害人发出笑声。受害人开始神志不清,并不时挑起伤口上的焦疤,被告于是以电线紧紧捆缠受害人双手多个小时,之后又用钢管殴打其双手。
数星期后,女受害人终于支撑不住,陷入昏迷,被告一度以打火机烧她脚部,要她移动身躯。受害人其后被指直接用口吸食冰毒(甲基安非他命),在地上辗转反侧,状甚痛苦,估计于1999年4月中旬死去,死时脸部浮肿、牙龈流血,全身长满水泡、伤口灌脓。
藏尸
当被告发现樊敏仪已死去后,他们决定将死者肢解,先将尸体搬到浴缸中放血,锯开骨骼,以胶袋盛着死者的肠脏,在浴室中以烫水烚熟,肢解部分载于多个塑料袋内,后弃置于垃圾站。
陈文乐亦在房间内,以煤油炉烹煮死者头颅,忙乱间,他们将内脏弃置于屋内及随手掉到大厦檐篷,并将一个美人鱼造型的Hello Kitty洋娃娃割开,取出部分棉花,把死者煮熟的头骨塞入后缝合。
当案件开审后,第一被告陈文乐被指从煲内取出女死者的人头时,一面将半溶的头发扯出,一面说:“乖乖地唔好郁,我幫你扮番靚!”(乖乖不要动,我帮你打扮!)事后,陈文乐亦吩咐其余被告将熟肉喂狗,但此项指令有否执行,则不可考,各人随后四散。
藏尸期间,住在楼上一名姓黄的男住客,曾在大厦的热气槽上,看到有人影不断手起刀落,好奇下以摄录机拍下情景,但有关片段后来已被洗掉。此后,该单位被空置,附近的邻居却多次嗅到单位内传出强烈恶臭,报警求助,但警方到场后认为是垃圾臭气,未有深入追查。
揭发
凶案发生后一个月,九龙马头围女童院(盛康园前身)内一名13岁女童阿芳、亦即第三被告梁伟伦的女友,向社工说自己做着相同的恶梦,梦中有人向她索回自己的头颅,她向社工倾诉时,将凶案全盘托出,社工于1999年5月24日报警。
阿芳是案中的重要污点证人。1999年农历新年期间,陈文乐邀请她及另一被告到事发单位居住。到处留宿的阿芳,终于有了固定居所。在案发期间,阿芳指有被告人曾以小便射向受害人口腔,又要求阿芳在鞋盒上大便,强逼受害人吃光。
1999年5月26日,九龙油尖警区一队探员,带同阿芳到达现场。阿芳疑因惧怕不敢上楼,只在楼下指出案发单位,警员带备口罩及以胶袋包脚,以防尸虫咬噬。当单位大门打开后,一阵尸臭味扑鼻而来;开灯后,Hello Kitty洋娃娃就在眼前不远,倚在走廊墙边。探员以铁枝轻刺公仔内收藏的头颅,感觉内有坚硬物体。由于死者人头未完全烹熟,洋娃娃仍渗出腥臭血水。单位内亦发现两个仍未洗净的不锈钢煲及瓦煲,相信是曾经烹煮人头的器皿。两煲周围满布尸虫,煲内甚至盛着充满恶臭的渣滓。
法医到场后,在Hello Kitty洋娃娃内发现一个女性人头,洋娃娃的棉花满布尸虫,头骨已被人煲熟,由于皮肉及头发组织已被破坏,无法进行DNA化验。探员最终在现场检走一批重要证物,包括一个无门冰箱、一把铁锤及一个怀疑曾作烹尸用的瓦煲。
警方随即追捕各被告,期望在记者报导前将疑凶拘捕。1999年5月27日,当时首被告陈文乐与妻子阿佩及初生之婴儿已搬离案发单位,并正在投靠朋友地方居住于葵涌石篱邨石宁楼17楼一单位,但警方经调查后便很快掌握此资料,并派出一队共4名探员到达该单位一举将陈文乐及阿佩捕获。同一时间,多队探员亦根据调查所得资料搜查多处地方,以期追捕梁胜祖及梁伟伦,包括他们之居住地址,但都不得要领。翌日,次被告梁胜祖主动投案,而第三被告梁伟伦在报章上得知事件,逃往广西。
由于知道梁已离境,警方遂将资料交给国际刑警、入境处和中国内地公安机关协助追捕,直至2000年2月14日(农历新年后),公安民警在执行其他任务时巧遇梁伟伦,因他未能出示身份证明文件,遭公安扣押,其后得悉他在港被通缉,被递解出境,移交香港受审。
死者及其儿子
- 审判
2000年10月9日,案件于高等法院开审,翌日成为香港多份报章的头条新闻。3名被告被控以谋杀罪、非法禁锢及阻止尸体合法殓葬共三项罪名。在调查初期,警方苦于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死者就是樊敏仪,但因被告已承认非法处理尸体等控罪,加上污点证人阿芳的口供,于是落案控告三人谋杀罪名。
3名被告各自承认禁锢或阻止尸体合法殓葬,但全部否认谋杀罪,在自辩时亦互相推卸责任,如第二、三被告就声称一切都是受第一被告陈文乐所指使。后来的证人供词指陈为黑社会和胜和的成员。
在开庭首日,死者男友吴志远、家姑及凶案现场楼下二楼的情侣,及楼上一住客均曾出庭作供。吴志远指1999年3月13日后,已再没有见过死者,家姑指案发当日有二人上门找死者,另外楼上、楼下住客亦曾听到单位传出女子的叫喊声。
审讯期间,警员经常要将案中的重要证物Hello Kitty洋娃娃搬入法庭,亦要将女死者的头骨、藏尸冰箱及煮尸用的瓦煲呈堂,使尸臭传遍整个法庭。
踏入2000年11月,审讯进入尾声。法官阮云道指,控方证人均力指首被告陈文乐是“大耳窿”(高利贷放款),参与贩毒,但不管这些刑事案底是否真有其事,今次碎尸案陪审团只应集中判断三名被告陈文乐、梁胜祖和梁伟伦有没有殴打虐待和肢解樊敏仪。
辩方三位大律师指,出任控方特赦证人的女童证供薄弱,亦没有亲眼见到樊临死前的情形,可能并非三名被告亲手杀害樊等等,阮云道表示特赦证人必须说真话,其证供可信程度不应因为她年纪小而打折扣。
2000年12月6日,陪审团以6:1大多数,裁定三被告谋杀罪名不成立,但是误杀罪名则成立。法官阮云道决定以误杀罪中最严厉的判刑,判处3人终身监禁。
阮云道指他们服刑最少20年才可申请复核减刑,并严斥被告严重危害社会,形容为“近年从没有听过这样残忍、变态、堕落、暴力、麻木不仁、手段凶残的案件,以这样的手法加诸别人身上,连禽兽亦不会这样对待同类。”
他指考虑判决终身监禁的三个准则为:
- 罪行的严重性是否需要判决较长刑期;
- 视乎被告的性格、背景将来会否再犯;
- 若再犯案会否为公众带来严重的后果,尤其是风化案及暴力罪行。
法官称,虽然三被告的代表大律师求情力指他们不合乎上述条件,但法官认为三被告皆有严重心理变态、性欲倒错倾向、精神不稳,与他们接触的人可能有危险,符合判决终身监禁的条件,法庭须保障社会大众。由于3人承认阻止尸体合法埋葬罪,同被判监3年。陈文乐及梁伟伦承认非法禁锢罪,判监4年,而梁胜祖因不认罪,被判囚6年;最后两项罪名与误杀罪同期执行。
三名被告闻判后,表情各异,首被告陈文乐表现冷静,次被告眼眶发红,第三被告则深深叹一口气。梁伟伦的兄长闻判大力击打法庭玻璃。
- 后续
三名被告被判终身监禁后,均提出上诉,但陈文乐与梁伟伦的申请被驳回,只有梁胜祖获准上诉。上诉庭法官在判词中指出,梁胜祖在死者遇害前一天没有到案发单位,而原审法官在引导陪审团时,虽有要求陪审员考虑梁胜祖是否与其余两被告“合谋”杀死受害人,但却没有引导他们考虑梁的“离开”,是否足以终止与另两人的“合谋”关系,上诉庭认为,原审程序上出现了重要错误,令定罪不稳妥,故推翻原判,案件发还重审。
梁胜祖在上诉初期,否认误杀,但重审时却改口承认误杀。辩方律师指梁的角色,与另外两名被告不同。当他目睹受害人痛极呼喊,一度鼓励受害人尽快还债,好让她早日获得释放;而梁当日亦亲自到警署投案自首;而他亦决心改过,在狱中参加基督教聚会接受教会熏陶;同时,自去年上诉得直之后,案件发还重审之后,他便一直感到困扰,故最后,他决定认罪。律师又表示梁至今已服刑5年,希望法官能考虑刑期的整体性而给予轻判。
2004年3月,上诉庭法官高嘉乐基于案情严重,需时考虑适当的量刑起点,其后改判梁胜祖入狱18年。不过,梁于原审时承认非法禁锢及阻止尸体合法埋葬而被判刑9年,由于此罪名未提上诉,故原定罪仍会维持。被告梁胜祖已在2014年4月刑满出狱。
案中死者樊敏仪的头颅骨是案中唯一证物,在初审结束后,罕有地交由法医保存在九龙公众殓房,直至各犯人上诉程序结束,死者家人于2004年3月才获通知领回头颅,并于3月26日火化。
- 衍生作品
此案件于2000年被改编成电影《人头豆腐汤》、2001年《烹尸之丧尽天良》和电视剧《人头公仔头》。2015年《踏血寻梅》亦有引入相关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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