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七品县令(正七品的知县如果干得好)
清代正七品的知县如果政绩突出,能不能越级升为从四品的知府?相信绝大多数的读者都认为这种可能性是不存在的。因为这并不符合清代文官按部就班的晋升机制。
事实上,越级提拔的情况很少出现,但也不是完全没有。御史近来在翻阅清代地方官考核相关史料的时候,还是发现有几个特例,在此与各位分享。
地方官考核制度清初较短的一段时间内,地方官考核沿袭明代的做法,采取“考满”的办法。考即考其政绩,满即俸满(任职年限)。当时,官员如果要晋升或调转,政绩必须要列优等,且要符合任满三年的这个标准。
康熙初年,地方官取消了考满,采取“大计”的办法,即三年一次吏部统一进行考核,不将俸满作为硬性条件。按例:大计以寅、已、申、亥岁,先期藩、臬、道、府递察其属贤否,申之督、抚,督、抚核其事状,注考缮册,送部复核。
大计的考核更为细致,以“四格”为等第,以“六法”论处分。“四格”即一曰守(有清、有谨、有平),二曰才(有长、有平),三曰政(有勤、有平),四曰年(有青、有壮、有健)。
“六法”的前身是“八法”,即贪、酷、不谨、疲软无为、浮躁、才力不及、年老、有疾。乾隆时期,将贪、酷两项去除,规定凡是有此两项的官员,随时可以揭参,不必等到大计之年。
大计分为一、二、三等,一等者即我们熟知的“卓异”,凡列一、二等者,按例升转,三等者继续留任,不列等次者则要降级、勒休或革职。
地方官要想获得卓异十分困难,因为卓异名额极少,全国每个省平均下来大致也就四五个人左右。所以在评定卓异时,就制定了很高的门槛。首先是要任满,其次是要无加派、无滥刑、无盗案、无钱粮拖欠、无亏空仓库粮米、境内民生得所、地方日有起色。最后是任内没有受到过罚俸、降级等处分。只有同时具备这些条件,才能举为卓异。
尽管雍正时期,曾放宽卓异的条件,规定任内有因公罪处分,但居官清廉者,也可以举为卓异,不过这种情况不多见。
之所以要花篇幅来讲地方官考核制度,是想让读者对清代的考核办法有个基本的认识,有了这个基础,就可以具体来讲举为卓异的官员,下一步的仕途前程了。
举为卓异的地方官如何升转?第一种是内升京官。自乾隆以后,官场上逐渐形成了重外轻内的现象。大部分中低级官员,更愿意到地方任职。但从制度方面而言,同样的级别,京官的地位是要高于地方官的。
举个简单的例子,同为从五品,散州知州就不及各部的员外郎。通常情况下,散州知州如果内升京官,一般也是调任各部员外郎,理论上来说,这种同品级的地方官、京官的平调,也属于升官。
被举为卓异的官员,如果是从地方调至京城,一般在品级上也会有所体现。最多的就是知县升主事,知州升郎中。总体来看,举为卓异的地方官如果内升,不会出现越级提升的情况。
第二种是外升地方官。被举为卓异的官员,如果还是在外任职,也不一定都会升官,具体又分为异地平调、异地逐级升调、异地越级提升这三种情况。
异地平调的情况不是常态,比如江苏某知县调任安徽某知县,虽然是平调,但一般都是从简缺、中缺,调至要缺、最要缺。品级还是正七品,岗位职责却不一样。
异地逐级升调的情况最多见,即官升一级。比如县丞升知县,知县升通判、通判升同知,同知升知府等。不过朝廷是有规定的,地方官如遇晋升,都不会是在同一个省区内任职,多为跨省升调,这也是为了避免形成地方势力而采取的一种人事制度。
异地越级提升在康熙、雍正两朝比较常见。这里需要重点介绍知县升知州的情况。本来从品级上来说,外县知县为正七品,散州知州为从五品,直隶州知州为正五品。正常逻辑下,越级提升是指品级至少在二级以上,这么来看的话,知县如果升任散州知州也属于越级提升。
不过知县升散州知州的情况又较为特殊。这是因为清代地方官中,从六品、正六品的岗位比较少,因此规定知县晋升,例升正六品的京县知县,或是从五品的散州知州,以及各府通判等官。
所以知县升任散州知州,既可以理解是正常升迁,也可以理解为越级提升。
外县知县真正意义上的越级提升,是指越过散州知州这一级,直接升任知府。这就要来讲开文提到的知县能否升任知府的问题了。
这种情况还是有的,下面举几个具体的事例:
雍正四年,补行大计,两广总督孔毓珣、广东巡抚杨文乾举荐新宁知县姜朝俊为卓异,六月初十日,吏部带领引见。奉旨:准其卓异,以知府题用。
同为雍正四年,广西巡抚宜思恭举荐崇善知县周梦锦为卓异,六月十九日,吏部带领引见,奉旨准其卓异,补授湖广安陆府知府。
又雍正十一年四月,山西巡抚石麟保题平遥知县叶士宽,吏部带领引见,奉旨补授浙江绍兴府知府。
雍正以后,知县举为卓异而被越级提升为知府的案例,至少御史没有查到。因为自乾隆继位后,许多新的制度不断出台,在官员晋升方面也有新的规定,除特旨外,所有官员都得按部就班一步一个脚印升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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