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男子强行性侵10岁亲生女儿)
四川武胜县男子熊某趁家人不在,强行性侵了自己10岁的女儿小暖(化名)。此后在两年时间里,熊某还多次对小暖实施猥亵。2021年12月,熊某因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熊某,男,出生于1985年1月8日,汉族,家住四川省武胜县,初中文化,农村居民。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于2021年6月19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该案件判决书。经审理查明,2019年3、4月的一天下午4、5点钟左右,被告人熊某在其位于四川省武胜县的家中,趁其父母、儿子不在家之机,强行与年满10周岁的亲生女儿小暖发生性关系。此后至2021年6月9日,被告人熊某在家中多次对亲生女儿小暖采用亲嘴、摸胸、手指抠摸阴部等隐私部位的方式实施猥亵。
2021年6月19日,武胜县公安局民警在武胜县熊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强行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侵犯了幼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强奸罪,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某以寻求刺激为目的,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侵犯了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熊某在所犯两罪中均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利用监护关系,对与其具有特殊关系的被害人实施性侵犯罪,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经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长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熊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编辑:程子鑫
统筹:石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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