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数学中的主要数学公式(小学数学中的4条)
小学数学中的4条“基本”性质
2018年8月7日星期二
拟定这样的题目,多少有些博人眼球。4条性质倒是有的,但“基本”不是。这4条性质分别是:
①除法的商不变性质:
人教版四年级数学上册87页
②小数的性质:
人教版四年级数学下册40页
③分数的基本性质:
人教版五年级数学下册57页
④比的基本性质:
人教版六年级数学上册50页
可见,学习最早的是“除法的商不变性质”,然后是“小数的性质”,接下来是“分数的基本性质”,最后是“比的基本性质”。亦可见,冠以“基本”的有“分数的基本性质”和“比的基本性质”。“除法的商不变性质”有时也被称为“除法的商不变规律”。
对于“性质”与“规律”的差别,或许您和我一样充满好奇,但相信我,您不会对此感兴趣的,它们二者的差别涉及到了哲学上的概念范畴,看了会更加糊涂,不如不看,“揣着糊涂装明白”!比如:
“马哲中的规律:亦称法则。客观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本质联系,具有普遍性的形式。规律和本质是同等程度的概念。客观性规律:它是客观的,既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不管人们承认不承认,规律总是以其铁的必然性起着作用。规律等同于真理:这个世界任何物质都受规律约束,彼此对立又互相联系统一。”
“性质是从客观角度认知事物的形式,是人或事物的本质。”
……
怎么样?我是成功地“糊涂”了……只是约略发现痕迹:“规律”、“法则”、“本质”、“真理”、“性质”……这些词语在某些情况下是同义的、通用的,所谓“同义相训”是也。
至于“基本”,倒是可以说道说道。基本指基础的、主要的、根本的。想来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性质。我颇费周章,搜到的有:
这些性质在初中才会学习,如果注意其假设条件就会发现:它们的出发点是“分数或比的基本性质”。由此可见,所谓“基本”性质大抵是可以推导得出其他性质的,所以称呼为“基本性质”,是由其本源、基础的地位所决定的。
今天以此为话题,除了可以帮助小朋友们串联、巩固已学的知识外,也是基于对这些内容产生的新的思考和认识。
(一)4条性质在本质上是一致地,都源于“除法的商不变性质”。
我们经常做这样的类比:分子、比的前项相当于被除数,分母、比的后项相当于除数,分数值、比值相当于商。三条性质可以统一为:
除法(分数、比)的被除数(分子、前项)和除数(分母、后项)同时乘以或除以相同的数(0除外),商(分数的大小、比值)不变。
(重要程度★★★★)
小数的性质似乎采用了完全不同的表述:小数的末尾添上“0”或去掉“0”,小数的大小不变。举例就是:
0.1=0.10=0.100=0.1000=……
如此而已。
但如果依据小学数学教材中给出的“分母是10、100、1000……的分数可以用小数表示”,我们可以将其还原成分数形式——这句话的本意是根据十分之一、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引入小数的计数单位和小数的表示形式,现在,我们将其反其道行之。小数的性质展现的内容变为:
此时,您会发现:它的本来面目就是分数的基本性质。
(二)每条性质的出现都有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1)除法的性质出现于整数除法(除数是两位数的除法)学习完成之后,目的是为即将学习的小数除法提供算理上的依据和支撑。我们都知道,要计算一道除数是小数的除法,首先要将除数转化为整数,然后按照整数除法的计算法则进行计算。这个“转化”的过程的依据就是“除法的商不变性质”,例如:
223.72÷3.4=(223.72×10)÷(3.4×10)=2237.2÷34
上式中的等号不是随手写上的,显然是由“除法的商不变性质”作保证的,使得针对小数除法算式所做的变化是有理有据的。
除了这个主要的应用,还演生了许多“副产品”,往往都是为了更好地理解“除法的商不变性质”,比如:
120÷15
=(120×4)÷(15×4)
=480÷60
=8
这是一种凑巧的简便计算。再如:
0.86÷0.4=2.1……( )
这道题算是够“坑”的一道题,如果依据竖式除法进行正向计算,多半会得出错误的结果0.2,甚至是2。出现这个错误的原因是:应用“除法的商不变性质”时,性质本身并没有明确告诉我们“余数也不变”。事实上,余数作为被除数的一部分,是随着被除数的扩大而扩大,缩小而缩小的。在将0.86÷0.4转化为8.6÷4的过程中得到的新的余数0.2,比原来的余数扩大了10倍,所以原来的余数是0.2÷10=0.02。这样的题,对于深入理解“除法的商不变性质”的应用特点极为有益。出题者估计也是冲着这一点来的。但反过来想,小数的除法本来就是为了“消灭余数”的,在小数除法计算的过程中戛然而止,探问余数,也真是让人惊讶于出题者的脑洞,因为本题的结果本就是有限小数,可以除尽的:
0.86÷0.4=2.15
最好的方法莫过于用“靠谱”的方法进行验算:
0.86-2.1×0.4=0.86-0.84=0.02
因为:余数=被除数-商×除数。此诚所谓“你有你的张良计,我有我的过墙梯”!
(2)小数的性质的作用显见的是:化简小数、统一精度。比如:
105.0900=105.09 (去0)
32.8元=32.80元 (添0)
但更深层次的是:为小数的大小比较做铺垫。我们在整数的大小比较中学到了两条比较大小的方法:
①数位数,比如:1000>999;
②从高位到低位一位一位地往下进行同位相比,比如:998<999。
自然会想将其继承、延续下来。但小数部分的数位与整数部分的数位情况有所不同:整数部分没有最高位,有最低位(个位);小数部分有最高位(十分位),没有最低位。生搬硬套方法①的话就会出错:
0.3<0.23
这恐怕是由于“比位数”带来的负迁移:3<23。
我们来看一组数字的“华丽”变化:
103=……000000103
0.05=0.05000000……
1.2=……0001.2000……
这或许会刷新您对“数位”的理解,一个三位数103,也可以看成是无穷多位数,只不过百位以上的数位上的数字都是0。而一个两位小数0.05,也可以任意地写成三位小数0.050,四位小数0.0500……或许,数位就是一个“不确定”的东西。在以前的教材中,曾引入过“有效数字”、“无效数字”的概念,现在没有了,不过,现在看来,还是有点意义。我们不会把103写成000103,是为了追求简洁,也是因为高位添加的0都是“无效数字”,去掉了也不会影响数的大小。但有时候,人们还就是需要将数字的位数统一,比如考号1~300,将1号强制写成001,这如同统一小数位数的精度一样。需要注意的是:不要将0和无效数字划等号,比如0.05的个位、十分位上的数字0就是有效数字,不能去掉。
当数位不再确定、不再重要时,比较大小变化为:
1000>0999
0.30>0.23
即用“0”占齐无效数位,在“等位数长度”的情况下,只用方法②从高位到低位一位一位地往下进行同位相比。
或许,小数的性质就是要婉转地告诉我们:数位数并不是比较数的大小的本质方法,它只是一种同样凑巧(指碰到了整数)的简便方法;从高位一位一位地往下进行同位相比才是最重要的。
(重要程度★★★★)
(3)分数的基本性质既揭示了分数的特点,又为通分、约分提供依据。
如同小数一样,分数也拥有无穷多的等价变形:
就像0.5是最简形式一样,分数也有一个最简形式,就是分子、分母是互质数的时候,也就是公因数只有1的时候,这时的分数叫做“最简分数”,比如上面的二分之一。一个分数由“最简形式”到“不简形式”,或由“不简形式”到“最简形式”,是可以自由切换的,它们遵循的规则就是:分数的基本性质。
约分的过程,其实就是不断地对分子、分母除以它们的公因数,使其分子、分母不断变小,直到“最简分数”:
通分的过程恰好相反,就是不断地扩大分子、分母,在无穷无尽的分母中,总会傻傻地找到相同的分母的(此时分数的计数单位相同,可以直接进行加减法计算)。当然大家知道,有了“最小公倍数”之后,我们完全不用这么傻,此处只是尽力还原问题最开始的情况:
(4)比的基本性质可以用来化简比,寻找比例。比如:
10:25=(10÷5):(25÷5)=2:5
6:10和9:15
6:10=6÷10=0.6
9:15=9÷15=0.6
所以:6:10=9:15(表示两个比相等的式子叫做比例)
比可以写成分数形式,比如:
自上而下读为:10比25;而不是自下而上读为:25分之10。这种形式似乎说明“比的基本性质”和“分数的基本性质”完全等价。我找不出十分突出的差别,因为它们在本质上确实一致。我只找出了一些细枝末节的东西,比如“最简整数比”不再像“最简分数”那样成为比的表现形式的唯一追求。有时,人们对比的前项是1或后项是1的比更为青睐,比如:
10:25=1:2.5=0.4:1
1所代表的数量,往往是作为参考的“基准”的。仔细阅读您的数学书,或者仔细留意生活,您会发现这一点的。比如:地图中的比例尺就会使用这种习惯。
本次的复习就至此打住吧。
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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