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主要存在哪些问题(关于工程签证的意义)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证的最一般意义是“情况属实”的工程师证明,即由工程师对某种合同行为/事件给以“确认”,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工程签证主要存在哪些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工程签证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工程签证的实际意义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证的最一般意义是“情况属实”的工程师证明,即由工程师对某种合同行为/事件给以“确认”。
目前“签证”的涵义被“泛化”或“广义化”了。例如:
签证,不仅包括项目经理、工程师就工期顺延、增减工程款、支付费用、赔偿损失等达成的合议,如签证单、补充协议、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还包括工程师对项目经理提交的请求报告、通知等的签收。
对工程结算而言,签证的要紧之处在于发包人/工程师“承认”在“合同价款”之外“给钱”。因此,以下一些说法虽不全面与确切,但在原则上并无大错的。
问:签证上已把图画好,而且有关单位也都签了字,但是签证上的图中工程量与定额规定的有冲突,应该按照哪个计算工程量呢?答:以定额为准,定额属于一个行业法定性文件,搞签证的不一定懂预算。该签证只能证明有这个事实,但工程量结果无效。
签证:超出你合同范围的事情。比如甲方要变更一段墙体,而你已经将这段墙体砌筑完成,现在要拆除,已经砌筑完成的和拆除费用你向甲方要,两者之间办理一个现场签证文件。
现场签证是合同外零星工程的工程量确认、签证的过程。
总价承包合同……超出工程量清单的量或者新增项目中属于合同变更引起的,应该在变更时向工程师提出书面通知,并获得工程师的批准作为工程结算的证据,这类是要做签证的。
签证内容必须是业主认可的,可以认为合同价格是预算价格,签证内容是合同变更价格。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有术语解释:
工程签证: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请注意其中“合同价款之外”这一核心词。显然,“合同价款”之内的工作/责任由承发包双方按照合同各种完成/承担;而最终能纳入工程结算的“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一般都是指由发包人承担的那部分。
该《规程》是2002年发布的,适用GF-1999-0201施工合同范本。在该范本中,“合同价款”之外的是“追加合同价款”和“费用”。有关名词定义如下:
1.12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3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4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试举一个典型的例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通用条款约定: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顺带指出:上海范本将“施工开始前”修改为“事前”。深圳某范本将工地情况增加了“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将“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修改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在实际工作中,本条款是一个引起“签证”的来源。
施工开始前,承包人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或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或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的专项施工方案,均是程序性审核要求。工程师的“认可”是确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的可行性。无此确认,承包人不能实施有关措施方案。
但是,在“认可”方案的同时,是否“认可”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呢?这需要看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通用条款制定及实施的制度背景之一,是默认长期存在的定额与预算制度,按照“按图计价”原则和当时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构成》规定,由“施工图预算”确定“合同价款”,通常适用“施工图预算加签证“的工程结算方式。(很遗憾,该合同范本中并无“签证”的定义,甚至合同中使用的“工程洽商”也无定义和条款。)由于在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构成》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而确定的“合同价款”中,不包括21.1款所指的“防护措施费”,因此通用条款约定该费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即在工程结算时处理。由此引起一项“签证”费用。
如果在工程招标时,将通用条款的第21.1款在专用条款中如下修改,那么,工程师的“认可”绝对不再涉及到发包人承担“费用”处理——签证!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专项施工方案,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经计入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因此,工程师在以某种形式对某个合同行为/事件确认时,必须依次考虑并严格区分:
(1)按照合同约定,该行为/事件是否能够予以认可、确认、批准等等,签认“情况属实”,“同意执行”等等——这只涉及到“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的问题,不涉及到“发包人支付价款”的问题。
(2)按照合同约定,该行为/事件的费用由谁承担。如果确认由发包人承担,则给出追加合同价款或费用的意见——由发包人承担合同价款之外的“支付”责任,这才是可以纳入工程结算的“签证”,形成“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内容。
应该搞清楚影响承发包双方经济利益关系的“签证”的真实含义!因为,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依然是有签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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