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的法考民诉真题(22法考民诉法主观题专题笔记梳理)

考查方式:《民诉法》新修部分对主观题考试影响不大,仍然是以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综合性案例的方式考查对民诉法、仲裁法基本制度、基本理论的运用能力。综合案例是以一个民事主体为中心或者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时间顺序为主线串联起来(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交织)

重点模块:管辖制度、当事人、证据制度、第一审普通程序、二审与审判监督程序、执行。民诉主观题准备要把握前述重点内容,注重与实体法相结合的部分。

备考方法:(1)理顺案例中的法律关系,找到与考点有关的事实;(2)通读与精读结合,筛选与民事法律关系相关的主要事实;(3)答案清晰且有理有据,提问会基于某一基本概念(理论)会基于法律及司法解释设问【先给结论,再摆(法律/理论)依据 结合案例】;(4)注重基本功而非口诀记忆。

近十年的法考民诉真题(22法考民诉法主观题专题笔记梳理)(1)

专题二、主管与管辖

一、主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1、自力救济:和解

2、社会救济:人民调解(广义的诉讼外调解,如法院邀请、商事调解机构)、商事仲裁

3、公力救济:民事诉讼

二、地域管辖(与实体法相结合)

(一)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1、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1)被告住所地法院有法定管辖权;

(2)合同履行地分情况(《民诉解释》第28条)

A、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2、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9)

不动产专属管辖

1、不动产纠纷: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2、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专属管辖不得对抗仲裁

协议管辖

1、《民诉法》第35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可以适用协议管辖。

(2)形式:必须书面协议

(3)选择要求:第一、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第二、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管辖协议有效,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2、与法定管辖的关系:【有效】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

三、裁定管辖(准确识别)

1、移送管辖: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发现自己对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2、管辖权转移:下级法院有级别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经上一级法院同意后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

3、指定管辖:下级法院有级别管辖权,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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