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会被税务查(南宁某个体户依法注销后被税务稽查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个体户会被税务查?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个体户会被税务查(南宁某个体户依法注销后被税务稽查罚款)

个体户会被税务查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市税一稽罚〔2022〕46号

南宁市青秀区***建材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2450***7G)【经税乎小编查询为个体工商户】

经我局于2021年11月8日至2022年3月22日对你经营部(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号商铺)2020年5月14日至2021年06月30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经营部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你经营部依法办理注销,已失联。

你经营部2020年5月14日登记注册,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号商铺(南宁市万科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的购房合同和房屋交付通知书显示该商铺的业主为严某(南宁万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的妻子,南宁万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出纳,身份证号码:421081XXXXXXXX0024,交房时间为2020年12月26日))。你经营部于2020年11月27日办理了依法注销。检查组2022年2月28日、2022年4月13日拨打你经营部业主万某某联系电话135***580,语音提示已停机;分别于2021年11月12日、2021年11月23日通过EMS邮递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南市税一稽检通〔2021〕32号) 和《税务事项通知书》(南市税一稽通〔2021〕161号),邮件因无法投递被退回或非业主万某某本人签收(EMS实物返单显示收件人签名为郑某某,身份证号:421081XXXXXXXX0134);2021年11月30日进行了公告送达,到目前为止,你经营部未向检查组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二)你经营部增值税发票取得和开具情况

1.检查所属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抵扣情况。

经金三系统查询,未反映你经营部向其他单位购入货物,没有取得购入货物发票,你经营部银行流水无支付购货货款记录。

2.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况

你经营部2020年5月14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未领购过增值税发票,但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11584158.40元,税额115841.58元,价税合计1170000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9月29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4500202130,发票号码:06835694~06835698,发票金额4653465.34元,税额46534.66元,价税合计4700000.00元;填开的货物名称为*涂料*防水涂料、*非金属矿物制品*自沾防水卷材、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湿铺防水卷材;受票单位均为南宁万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你经营部代开的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进行纳税申报。

(2)2020年11月23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代码:4500202130,发票号码:06835960~06835966,发票金额6930693.06元,税额69306.94元,价税合计7000000.00元;填开的货物名称为*纸制品*灌浆料、*非金属矿物制品*自沾防水卷材、*涂料*防水涂料、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湿铺防水卷材、*涂料*防水涂料、*金属制品*增强聚酯布;受票单位均为南宁万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你经营部代开的上述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进行纳税申报。

(三)你经营部未向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账户,通过查询你经营部所代开的发票上显示的银行账号(招商银行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支行771902XXXX10301),发现你经营部资金往来记录存在异常:

1.你经营部银行账号上无支付购货货款记录。

2.你经营部收到受票方南宁万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购货款1170万元(其中:在2020年11月27日办理注销之前收到450万,2020年12月9日至2021年4月9日收到720万);先将资金全部转账至你经营部业主万某某个人账户(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荆州分行石首商业城支行621558XXXXXX9863391),再将200万元转入童某某个人账户(招商银行621483XXXX182013),最后回流至南宁万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个人账户(招商银行 621486XXXX966889);将740万元转入李某某个人账户(招商银行621483XXXX108205),最后回流至南宁万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个人账户(招商银行 621486XXXX966889)450万元及万某的妻子严某(南宁万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出纳)个人账户(招商银行 621486XXXX888815)290万元;回流资金占开票金额80.34%。

3.根据受票方南宁万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销售合同约定由销售方将货物运输到南宁万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工程地点,无法提供相应的物流信息;而你经营部及其业主万某某的银行流水记录均未发现有支付物流款项。

4.你经营部银行流水记录也未发现有支付正常经营所应该发生的房租、水电、工资等各项费用,不符合正常公司经营形式。

综上,你经营部在开具了上述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注销(从成立到注销时间仅为半年),无货物购进记录,且资金往来记录存在回流和异常,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经营部的基本情况、发票核定信息、发票领购信息、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和主管税务机关协查资料。

2.现场笔录、实地核查影像资料。

3.邮寄、公告送达材料。

4.取得、开具增值税发票查询信息。

5.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查询资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经营部虚开发票行为处以110000.00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10000.00元,限你经营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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