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斤两与现在有什么不同 古代市场交易产生的

市场交易产生的“缺斤少两”是怎么回事呢?

古代的斤两与现在有什么不同 古代市场交易产生的(1)

斤和两作为计量单位,在商品交易中成为公平的砝码。而有的商家在付给消费者商品时采用欺瞒哄骗、弄虚作假、偷梁换柱、肆意作弊等不法手段,不能足量地付给消费者商品,多则差几斤,少则差几两,被人们称为“缺斤少两”。

那么该怎么办呢?古代是怎么解决这个问题的呢?

一、加强衡器的监督检查。

对此,我国历朝历代对衡器的管理和使用都非常重视,均设立专门机构和设置专门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以避免和减少缺斤少两问题的发生。

例如:

周朝时,司市是市官之长,是市场管理的总负责人,管理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等,具体由“质人”执行:“同其度量,壹其淳制,巡而考之”;

两汉时期,度量衡法制之大权在中央,由丞相等官吏来制定,具体事务由有关部门掌管;

元朝时,中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省部是中书省与六部的简称,是当时的中央行政机构,标准器的确定、颁降权在中央,标准器的制作是由工部完成的。

在不同的朝代,还采取不同的措施,以方便顾客的监督,据《新唐书·柳仲郢传》记载,柳仲郢当京兆尹时,“置权量于东西市,使贸易用之,禁私制者。”这相当于现代农贸市场所设的公平秤。

另外,许多朝代还倡导行业监督,强化自律。

例如:宋代政府颁布法令让商人们组成“行会”,像客栈行会、水果行会、布匹行会、食品行会等,经营者名单按照行业登记在册,以相互约束和监督,其实就是“连坐”。

行会的会长当时被称为“行首”“行头”“行老”等,是“法定担保人”,出了缺斤少两等方面的问题要承担相应责任,顾客如果遇到缺斤少两的情况,可以到行会进行投诉,由行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宋朝时,每月都要抽查一次度量衡器具。而到了1069年的王安石变法之后,对度量衡器具的检查甚至频繁到了每月3次。元、明、清三代都有明文规定,未经官方审验的衡器,一律不得在市场上使用。这种定期勘验校正的制度,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秤量的公平和公正,也堵塞了缺斤少两的第一道漏洞。

二、对衡器定期勘验校正。

唐朝是我国古代律令比较多的朝代,据统计,有选举令、封爵令、考课令、宫卫令、军防令、仪制令、赋役令、厩牧令、医疾令、捕亡令、假宁令、狱官令等33门。

如在度量衡的管理上,其中颁布的《关市令》中则规定:“诸官私斗尺秤度,每年八月诣金部、太府寺平校,不在京者诣所在州县平校,并印署,然后听用。”

其意为凡是官私度量衡器具,每年8月必须送交有关官府勘验校正,京师地区由尚书省金部司和太府寺主管,地方由各州县负责。经勘验校正的度量衡器具,由有关官府签署封印后方可使用。

据《新唐书·柳仲郢传》,柳仲郢当京兆尹时,“置权量于东西市,使贸易用之,禁私制者。”这一办法现代市场管理也在学,今天菜市场场所设的“公平秤”就应该源于此。

明初,土地大量荒芜,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下令农民归耕。明朝政府普遍丈量土地,鼓励农民垦荒自耕,并把赋税额规定得较低,一般官田五升三合,民田三升三合。

洪武二十年(1387年),明朝政府又经过普遍丈量土地,编制了“鱼鳞册”,详细登记每乡每户土地的亩数并绘制成鱼鳞图,地方官吏抑制豪强多占土地,甚至采用小弓丈量。

为了适应土地丈量和赋役改革及商业的需要,明朝政府在近二百年间共颁布度量衡法令十七次。据明《会典》记载:“洪武元年令铸造铁斛斗升,付户部收粮,用以校勘,仍降其式于天下,令兵马司并管市司,三日一次较勘街市斛斗秤尺,并依时估定其物价。”

次年,又令司农司依照中书省原降铁斗铁升标准器进行较定后,依样制造并发下属府、州、县仓库收支行用,商行店铺使用的度量衡器,必须赴官府印烙,乡镇百姓使用的斛斗秤尺,也要与官方颁发的相同才许使用。过了四、五十年后,各地使用的器具又开始出现不统一的情况。

宣德七年(1432年)、正统元年(1436年)、成化五年(1469年),又多次重申按照洪武年间的标准量器式样重新铸造,以备校勘,官民通行,并且仍将各式标准器具悬挂街市,以便比较。并下令布政司各府州县,凡每岁收粮五十万石,收布绢十万疋以上者,工部各发给铁斛一张,铜尺、木尺各一把。

景泰二年(1451年)、正德元年(1506年)、嘉靖八年(1529年)皆令工部制造戥秤、天平和砝码,分给各司监收内府银科道官及内外各衙门,以作征收银两和支付官吏俸禄之用。明代度量衡器均由官府制造,以保证量值统一,凡私造斛斗秤度者“依律问罪”,知而不揭发者“事发一体究问”。

三、惩处违反规章行为。

古人为维护交易公平,对缺斤少两行为是决不容忍的。

先秦时,秦国对短斤少两出台了具体处罚办法,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效律》记载,“斤不正,三朱以上”“黄金衡羸不正,半朱以上”,则“赀各一盾”。意思是说,如果斤两不准,误差在3铢以上,即1/8两以上,罚一盾牌;如果称量黄金这样的贵重金属,误差在半铢以上,则罚一盾牌。

对于衡器的使用,《关市令》中还规定:“如校斛斗秤度不平杖七十;私作斛斗秤度不平笞五十,因有增减者按盗贼论处,校平而未经官印者笞四十。”

唐律规定:“如校斛斗秤度不平杖七十;私作斛斗秤度不平笞五十,因有增减者按盗贼论处,校平而未经官印者笞四十。”

要知道,古时候用竹板或荆条进行拷打是很重的刑罚,那板子接连的打下来,可不是一般人能够承受得了的。通过这一系列的严厉惩处,有效地震慑了不法之徒们缺斤少两的伎俩,使其顾忌后果而不敢肆意妄为和铤而走险。

四、规定物品的合格标准

古代规定每件物品都有合格标准,如果数量、颜色、尺寸不达标就不允许贩卖出售。

《礼记·王制》中记载:“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车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度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

《礼记·王制篇》载有禁止在市上交易的产品,如“圭璧金璋不鬻于市,命服命车不鬻于市,宗庙之器不鬻于市,牺牲不鬻于市”,“锦文珠玉成器不鬻于市”;“戎器不鬻于市”;“五谷不时,果实不熟,不鬻于市”。另外,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禁止在市上交易。

秦国布币,比如:秦国的“布”作为货币具有法定的标准形制,规定“布袤八尺,福广二尺五寸。”

战国中、晚期,秦国的1尺相当于现代23.1厘米;8尺相当于现代184.8厘米;2尺5寸相当于现代57.75厘米。184.8厘米×57.75厘米=10,672.2平方厘米。所以,秦国货币“布”的法定标准单位面积相当于现代的10,672.2平方厘米,即1.06722平方米。

这是一块长方形的,面积相当于现代大约1平方米的麻布。

长宽尺寸符合法定标准,质量合格,这块“布”在秦国便是法定货币,可以用来作为流通手段,在市场上进行商品交易,或者用来向官府缴纳税赋。如果“布”的质量达不到要求,长宽尺寸不符合法定标准,便不能作为货币流通。

图 战国时期魏国青铜布币

古代的斤两与现在有什么不同 古代市场交易产生的(2)

这条史料来自战国时期秦国的《金布律》。

1975年,考古人员在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中发现秦律竹简,其中载有《金布律》15条。第3条全文如下:

布袤八尺,福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

作为货币的“布”,法定长度8尺,宽度2尺5寸。“布”的质量不好,长宽不符合法定标准的,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布”这个字的本义是什么呢?

《说文解字•巾部》曰:“布:枲织也。”枲是大麻的雄株。所以说,“布”这个字的本义就是指麻织品。

除了麻,葛也可以织布。葛是一种藤本植物,茎皮纤维可以织成葛布。

春秋战国时期,麻布和葛布是平民的主要衣料,所以平民又可以称为“布衣”,商代甲骨文中就已经有了“丝”、“桑”、“蚕”等字。

但是,秦国的法定货币是“布”,而不是“帛”。这说明,当时秦国的平民,还是以“布”作为主要的衣料。到了唐朝,“布”早已不是货币,替代“布”作为货币的是“帛”。《唐六典•太府寺》说:“金银之属谓之宝,钱帛之属谓之货。”意思是说,黄金和白银作为宝藏,行使储藏手段功能;铜钱和丝帛作为货币,行使流通手段职能。

更为先进的是,古代已出现退货的法令。

唐代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已相当成熟了,并有完善的体系。

对于商贩缺斤短两的现象,唐代是明文规定严禁的:

唐朝《关市令》中规定:“诸以伪滥之物交易者,没官;短缺不中量者,还主。”其意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者,一旦发现,就要全部没收;而那些缺斤少两的,发现后则务必要给顾客补足。

还比如布匹,如果整绢长度不满40尺,或者宽度不满5尺,严重的话卖布商人是会挨板子的。

《唐律疏议》记载,只要消费者在购买时立有合约(论索取小票发票的重要性),买回后三天内发现问题的,都可以找卖方退货,卖方不退的,可以向官府举报,由官府强令卖方退换,并“笞四十”。

在北宋前期,棉布宽度如果达不到一尺八寸的,“杖六十”,可要求对购买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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