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低估的北宋将领(北宋前期的知县)
一、北宋前期知县的四种类型
唐宋时期,以县令之外的他官掌县令事称为“知某县事”或“知县令事”,亦简称“知县”。唐宋的知县在身份属性上又有不同,赵彦卫《云麓漫钞》云“唐制:县令阙,佐官摄令曰知县事,李翱《任工部志文》云‘摄富平尉知县事’是也。今差京官曰知县,差选人曰令,与唐异矣。”[1]据此,则唐代以州县佐官摄县令事称知县[2],而宋代则是京官掌县令事称知县(此说法并不准确,辨析见后文)。唐代州县佐官在县令阙的情况下摄事,属于临时性的、个案性的,并未形成制度[3]。但宋代以县令之外的他官知县事却是普遍性、制度性的。
关于宋代知县的定义,因为元丰官制改革以及崇宁、政和改选人寄禄官阶的原因,北宋前期[4]和后期有些变动。生长于元丰官制改革之后的宋人因为习熟于当时之制度,而对改制前的制度忽于探究,所以导致现存各种记载不一。《宋会要辑稿》引《哲宗正史·职官志》谓“若京朝、幕官则为知县事”[5],说的是哲宗时期的情形。谈钥谓“建隆三年,始以京朝官知县事。近制,从政郎以下为令,从事郎以上为知县事”,又说“国初,始命朝官知县事。近制,以京官以上注,选人亦破格注授。从政郎以下曰县令”[6],都指寄禄阶从政郎以上掌县令事称知县,所谓“近制”乃是指崇宁选人改寄禄阶之后的情形。赵彦卫所云“今差京官曰知县,差选人曰令”亦非北宋前期的情况。
而当代学者在谈到宋代知县时,亦往往根据宋人对于元丰官制改革之后的叙述,将知县理解为京朝官掌县事[7],有些会加上三班使臣[8]。
然则北宋前期,宋代知县究竟包括哪些人呢?《宋会要辑稿》引《两朝国史志》谓“令(县令)参用京官或试衔、幕职及三班使臣,皆谓之知县事”[9]。
《咸淳毗陵志》引《三朝国史·职官志》载“建隆中,始以朝官知县,其后参用京官或试衔、幕职及三班”[10]。此处《三朝国史》指太祖、太宗、真宗《三朝国史》[11],所记为北宋前期情形。
《宋朝事实》亦谓“建隆初,始以朝官为知县。其后参用京官或试衔、幕职、三班为之”[12]。这些对北宋前期知县的叙述都指出,北宋前期知县分四大类:京朝官知县、三班使臣知县、幕职官知县、试衔知县[13]。下面将分别探讨他们的演变过程。
(一)、以京朝官知县事的制度形成于北宋初年[14]。京朝官知县的系衔一般为“文散官 本官 知某县事”。如大中祥符四年(1011)《蓝田县文宣王庙记》中孙穆之的系衔是“将仕郞、守秘书省著作佐郞、知县事”[15],庆历四年(1044)《朝城孔子庙记》中田临的系衔是“承奉郞、守秘书省著作佐郞、知县事”[16],其中“守秘书省著作佐郎”是京官。
(二)、以三班使臣知县具体始于何年,并不像京朝官知县一样可考。然黄休复《茅亭客话》提到太平兴国五年(980)“殿前承旨、兵马监押、知县事陈覃”[17]在绵州罗江县的事迹,说明此前已有了三班使臣知县。真宗咸平四年(1001)五月乙酉,有诏“三班自今差使臣知县,勿以先为诸州牙吏及富民受职者充”[18],则表明此时三班使臣知县已比较普遍。三班知县之所以多被忽略,乃是因为后来对武臣知县进行了较多限制,武臣知县的情况逐渐减少。据《宋史·职官七》记载“初建炎多差武臣,绍兴诏专用文臣,然沿边溪洞处,仍许武臣指射”[19]。因三班官所知县多有戍兵,所以三班使臣知县的系衔一般是“三班官 知某县事 兵马监押”,如皇祐元年(1049)《北岳庙碑》后有署衔“左班殿直、知曲阳县事、兼兵马监押”[20]。
(三)、以幕职官知县,最迟不晚于真宗朝。如天禧四年(1017)四月丙申之前,孙昌即以镇海节度推官知临淄[21]。到天圣元年(1023)十二月十二日,中书门下言:“近年诸处甚有大县,户口极多、公事不少,阙官勾当。审官院少得京朝官差充知县,深为未便。欲今后于引见职事官内,拣选历任中公过稍少者,于中书引验,相度年甲精神,取旨降敕,令带本官知大县,仍就多支与俸给。”[22]这一请求获得批准。所谓“职事官”正是幕职官,他们带着本来的幕职官知县,正属于幕职官知县。有了这一制度规定,此后幕职官知县应该才多了起来。
幕职官知县的系衔一般是“幕职官 文散官 试衔 知某县事”[23]。如《宋舒氏家妇李夫人墓志铭》书者王森的系衔是“陇州防御推官、将仕郎、试秘书省校书郎、知同州冯翊县事”[24],文彦若在墓志铭中的系衔是“故奉宁军节度推官、承奉郎、试大理评事、知乾州奉天县事”[25]。
(四)、试衔知县最初出现于太宗朝。太平兴国八年六月:
戊申,以进士王世则等十八人送中书门下,特授大理评事、知令录事,余送流内铨,并授判、司、薄、尉。未几,世则等移通判诸州,为簿、尉者改试大理评事、知令录,明年郊礼毕,迁守大理评事。[26]
“为簿、尉者改试大理评事、知令录”,可见在太平兴国八年之后即出现了以试衔知县令者,即试衔知县。但他们并不是释褐即授的官,而是先经历了判、司、簿、尉的阶段。
景德二年二月十四日“诏以(李)迪为将作监丞,第二人夏侯麟、第三人李谘为大理评事,并通判诸州。第一等并九经第一人试秘书省校书郎、知县。第二等已下判、司、簿、尉”[27],则是科举释褐即为试衔知县。
在嘉祐三年(1058)之前,给通过科举人授试衔知县并未形成制度,有些年份便没有授试衔知县,而试衔知县被授予哪些人也不固定。但嘉祐三年闰十二月十一日仁宗下诏:
自今制科入三等、进士第一人及第,并除大理评事、签书两使幕职官厅公事或知县,代还升通判,再任满,与试馆职。制科入四等、进士第二、第三人,并除两使幕职官,代还改次第京官,送审官院。制科入四等次、进士第四、第五人,并除试衔知县,任满,送流内铨与两使职官。锁厅人比类取旨。[28]
这次定制的目的是要定常科、制科高等授官条制,于高第人擢用稍加裁损,而试衔知县的授予对象也固定下来。但英宗之后,已不见科举通过者直接授试衔知县的记载。
从现存史料来看的话,试衔知县多数授给科举通过者。但至和二年(1055)八月庚寅“诏流内铨,臣僚陈乞子孙当得试衔知县者,自今并与权注初等幕职官,仍著为令”[29],可知此前试衔知县也可以被授予一些恩荫出身的官员子弟。
试衔知县的系衔一般是“文散官 试衔 知某县事”。如大中祥符三年五月十五日所刻《大宋重刊有唐旌儒庙碑并序》中张绰的系衔是“将仕郎、试秘书省校书郎、知京兆府昭应县事”[30],庆历四年七月所刻《重修镇国寺记》中赵同的系衔是“将仕郎、试秘书省校书郎、知县事”[31]。一般史籍中列举试衔知县官衔时常把其中的文散官省略,如刘挚是嘉祐四年进士第四人,这一年“第四人刘挚、第五人章惇并试衔知县”[32],而《名臣碑传琬琰集》中对其试衔知县的记载为“嘉祐中,礼部奏名第一。中甲科,调试秘书省校书郎、知冀州南宫县”[33]。
元丰官制改革废除了试衔官,从此试衔知县退出了知县的范畴。崇宁二年改选人寄禄阶名后,知县的定义又发生了变化,寄禄阶从事朗以上掌县令事称知县,以下则称县令。而武选官在政和新定官阶后,其掌县令事有称知县,也有称县令的,具体区分因和本文主旨无关,且留待它文讨论。
二、北宋前期四类知县和县令
的本官阶次关系
厘清了这四类知县的演变和系衔之后,再来看他们在本官阶次[34]上与县令[35]的关系。这四类知县都是以他官掌县令事,他们和县令的职事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他们的本官阶次。京朝官知县、三班官知县、幕职官知县,其本官分别是京朝官、三班官、幕职官,京朝官、幕职官在本官阶次上都高于县令。三班官属于武选官,本官阶次难以和文官系统直接比对,但从李昌宪先生所复原的元丰以前几种北宋合班之制来看,三班官都在县令之上[36],合班之制体现的主要是官衔阶次,所以三班官在本官阶次上也在县令之上。而试衔知县之试衔在北宋前期的本官序列中并无确切的位子,我们只能通过具体的例子来看其和县令的阶次关系。
真宗时,郎简“进士及第,补试秘书省校书郎、知宁国县,徙福清令”[37]。张锡“大中祥符元年甲科,试秘书省校书郎、知南昌县,迁萍乡令”[38]。这些人都是在真宗时期由试衔知县迁为县令,应可判定在阶次上,县令高于试衔知县。而这种阶次最晚在真宗时期已经形成[39]。
试衔知县在阶次上又高于判、司、簿、尉,这点在太宗太平兴国八年六月对新进士的授官中即可看出。当时一部分进士先被授判、司、簿、尉,不久改试大理评事、知令录。又如陈尧佐“进士及第,历魏县、中牟尉,为《海喻》一篇,人奇其志。以试秘书省校书郎知朝邑县,会其兄尧叟使陕西,发中人方保吉罪,保吉怨之,诬尧佐以事,降本县主簿”[40],由县尉升试衔知县,又由试衔知县降为县主簿。
三、试衔知县为北宋前期
选人七阶中的第六阶
北宋文官选人分为七阶,关于七阶的前后名称变化,各种史料记载并不相同,大致可分为三类,《宋会要辑稿·职官》的记载为:
(崇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刑部尚书邓洵武言:“吏部选人自节、察判官以至簿、尉凡七等……留守、节、察判官为承直郎;掌书记、支使、防·团判官为儒林郎;留守、节·察推官、军事判官为文林郎;防、团、军事推官为从事郎;录事参军、县令为通仕郎;知录事参军、知县令为登仕郎;军巡判官、司理、司法、司户、簿、尉为将仕郎。”[41]
《宋史·选举四》对此的表述为:
凡选人阶官为七等:其一曰三京府判官、留守判官、节度·观察判官,即后来承直郎。其二曰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防御·团练判官,即后来儒林郎。其三曰军事判官、京府留守·节度·观察推官,即后来文林郎。其四曰防御·团练·军事推官、军·监判官,即后来从事郎。其五曰县令、录事参军,即后来从政郎。其六曰试衔县令、知录事,即后来修职郎。其七曰三京军巡判官、司理·户曹·司户·法曹·司法参军、主簿、县尉,即后来迪功郎。[42]
《云麓漫钞》的记载则是:
选人有七阶:留守判官至观察判官为一等,今承直郎;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为一等,今儒林郎;防御·团练·军事判官、京府至观察推官为一等,今文林郎;防御、团练、军事推官为一等,今从事郎;县令、录事参军为一等,今从政郎;试衔知县、知录事为一等,今修职郎;军巡判官、司户等参军、主簿、尉为一等,今迪功郎。[43]
以上引三类代表性史料为例,我们也可以发现七阶的记载多少都有些差异,金中枢先生的《北宋选人七阶试释》[44]和龚延明先生的《〈宋史•职官志〉北宋前期选人寄禄官阶考正》[45] 都对七阶的准确名称和演变做过讨论,纠正了不少史料记载和学界认识的误差,但对第六阶的认识和判断与笔者不同。在选人七阶中,第六阶比较特殊,是宋代新出现的一个低级官僚阶次。在上引史料中,第六阶在崇宁选人改寄禄阶之前或被称为知录事参军、知县令,或是试衔县令、知录事(参军),或是试衔知县、知录事(参军)。究竟哪一种才是这一阶次的准确名称呢?这一阶次还包括知录事参军,但为方便讨论,下面对知录事参军暂不涉及。
首先来看试衔县令。试衔县令乃是带试衔的正任县令。如慈州( 今山西吉县)宁乡县《荀息庙碑》有建隆三年(962)“ 将仕郎、试大理评事、守县令”韩文哲的系衔[46]。蒋文怿太平兴国三年吴越钱氏纳土之后任常熟县令,其系衔为“ 朝奉郎、试大理司直、行常熟县令、兼监察御史”。所以把试衔县令当作低于县令的第六阶显属错误。
而通过上一小节的考证,我们知道试衔知县恰好在阶次上高于判、司、簿、尉而低于县令,所以只有试衔知县、知录事参军可以作为选人第六阶。但试衔在元丰三年九月即被废罢,所以试衔知县、知录事参军只能是元丰三年《以阶易官寄禄新格》颁布之前选人第六阶的名称那么,这之后至崇宁二年改选人寄禄阶之前选人第六阶的准确名称应该是什么呢?
上引《宋会要辑稿•职官》关于选人七阶内容为崇宁二年邓洵武要求改选人寄禄阶的奏文。作为当时重要官员,其在奏文中明言当时选人第六阶为知录事参军、知县令,准确性难以置疑。而且《宋史•职官志》[47]、《文献通考•职官考》[48]、《梁溪漫志》[49]都明确记载崇宁二年选人改寄禄阶前第六阶是知录事参军、知县令。所以在元丰三年至崇宁二年之间,选人第六阶的名称应该是知录事参军、知县令。
然而,知录事参军、知县令(知令录)作为选人第六阶的名称在元丰三年之前的史料中也屡见不鲜。如《续资治通鉴长编》所载熙宁五年文武换官法[50]、元丰元年酬奖等第[51],以及张方平《乐全集》所载《准敕保举知县县令》[52]等。知录事参军、知县令究竟是什么意思、什么样的官呢?北宋前期的知录事参军至少有三种类型,京朝官知录事参军、幕职官知录事参军、试衔知录事参军[53],这三类只有试衔知录事参军符合选人第六阶,前两类的阶次由所带的京朝官、幕职官来标识,显然在阶次上高于选人第六阶,所以将知录事参军作为北宋前期选人第六阶至少是不准确的。知县令一词虽然在北宋前期史料中比较常见,但笔者尚未见到宋代官衔中有知某县令的例子,倒是在一些史料中,我们可以发现知县令和试衔知县有着紧密的关系,甚至可以相互替代。如熙宁二年(1069)所定宗室换官法中,右班殿直愿换文官者与试衔知县[54];熙宁五年所定文武换官法中,和右班殿直对换的则是知令录[55]。所以有理由推测,北宋前期知令录准确的所指是试衔知县和试衔知录事参军,知令录只是一个一般性的统称。元丰三年虽废试衔,但由试衔知县和试衔知录事参军形成的选人第六阶作为一个阶次却保存了下来,只是因为不再带试衔,只能称知县令、知录事参军了[56]。
根据以上考证,试将北宋选人七阶的名称与演变图示如下:
北宋选人七阶图
参考文献
[1] 赵彦卫著,傅根清点校:《云麓漫钞》卷10,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177页。
[2] 唐代的知县除了赵彦卫所说县佐官摄县令事外,还有州佐官摄县令事。具体例子可参见下条注释。
[3] 唐代知县比较少见,也无制度性的规定,笔者所检索到四例确实都为州县佐官摄县令事,如例1吕温诗有赠“道州宏道县主簿知县三年”者(吕温《吕衡州文集》卷1《道州宏道县主簿知县三年颇著廉慎秩满县阙申使请留将赴衡州题其厅事》,四部丛刊本)。例2大中六年有“权知(奉先)县事主簿张行之” (王溥《唐会要》卷17,中华书局,1955年,第356页。按:此段原文为“六年四月,下诏曰:‘景陵神门,盗伤法物,其贼既抵极法,官吏等须有惩责。宗正卿及陵令县令,已从别勅处分。京兆尹邦畿不能肃清封部,责帅之义,其何以逃?宜罚两月俸料。’其日贬宗正卿李文举为睦州刺史,陵令吴阅为岳州司马,奉先县令裴让为随州司马,权知县事主簿张行之为邵州司户,陵丞李咸停见任,仍殿三选,所由节级等科责”。高承《事物纪原》将其理解为“裴让权知县事”,并将其作为唐代知县之始,龚延明先生《宋代官制辞典》“知某县事”条的解释沿用了高承的看法,笔者的理解与高承和龚先生不同,特此指出。高承和龚先生应该是理解成“奉先县令裴让为随州司马权知县事”,但据《旧唐书》卷18下《宣宗本纪》和《册府元龟》卷153《帝王部•明罚二》记载,此次裴让所贬都只是“随州司马”,所以笔者认为“权知县事”应从下,即当时权知县事的是主簿张行之。且吕温卒于元和六年,其文集中的知县肯定早于大中六年,大中六年知县不能作为唐代知县之始)。例3有裴克谅以前镇国军判官权知华阴县令(白居易著,丁如明、聂世美校点《白居易全集》卷54《裴克谅权知华阴县令制》,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751页)。例4又有戴卢“自乾符五年主镇兼知县事”(崔致远《桂苑笔耕集》卷12《戴卢》,四部丛刊本)。五代虽有赵彦卫《云麓漫钞》卷3《练湖碑》虽有“知丹阳县镇县公事”吕延祯一例知县,但据《(嘉定)镇江志》(《宋元方志丛刊》本)卷6所载碑铭,吕延祯仍自称“丹阳令”,所以其正官应仍为县令。
[4] 从官制方面看,元丰官制改革可以作为北宋前后期划分的标志。但元丰官制改革又非一举完成的,而是在几年时间内逐步展开的,主要可以分为元丰三年(1080)“以阶易官”和元丰五年“官复其职”两步。具体到本文,因为涉及到试衔,所以以元丰三年九月颁布《以阶易官寄禄新格》,实现“以阶易官”,试衔随之废罢为划分北宋前后期的标志。
[5] 徐松辑,刘琳、刁忠民、舒大刚、尹波等校点:《宋会要辑稿·职官》48之29,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4326页。
[6] 谈钥:《嘉泰吴兴志》卷7,《宋元方志丛刊》本,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
[7]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553页。
[8] 朱瑞熙、张其凡:《中国政治制度通史·宋代》,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298页。
[9]《宋会要辑稿·职官》48之25,第4321页。宋代所修《两朝国史》有两种,一种为太祖、太宗两朝,一种为仁宗、英宗两朝。此处所引《两朝国史志》中提到县丞,而据《宋史》卷167《职官七》载“县丞:初不置,天圣中因苏耆请,开封两县始各置丞一员,在簿、尉之上,仍于有出身幕职、令录内选”,第3977页。所以此处《两朝国史志》应系后者。
[10] 史能之:《咸淳毗陵志》卷10“秩官”,《宋元方志丛刊》本。
[11] 蔡崇榜:《宋代修史制度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91年,第117页。
[12] 李攸:《宋朝事实》卷9,丛书集成初编本。
[13] 朝官知县作为宋初中央集权的一个典型措施,学界早有讨论,可参见邓小南《宋代文官选任制度诸层面》,第18-19页。而在太祖朝之后较少看到朝官知县的例子,这应该和知县制度的逐渐定型有关。相较于京官、三班使臣、幕职官、试衔,阶次较高的朝官在太祖朝之后逐渐退出了知县的行列。
[14] 邓小南:《宋代文官选任制度诸层面》,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第18页。
[15] 王昶:《金石萃编》卷129,北京:中国书店影印本,1985年。
[16] 毕沅:《山左金石志》卷16,《石刻史料新编》第一辑,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印行,1977年,第14619页。
[17] 黄休复:《茅亭客话》卷1《车辙迹》,《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042册,第918页。
[18]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48,咸平四年五月乙酉条,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2004年,第1060页。
[19]《宋史》卷167《职官七》,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77年,第3977页。
[20] 北京图书馆金石组编:《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38册,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126页。
[21]《长编》卷95,天禧四年四月丙申条,第2188页。
[22]《宋会要辑稿·职官》48之25,第4322页。
[23] 宋代在乾德二年(964)已确立了幕职官搭配试衔官的制度,关于其搭配情况及北宋前期试衔制度可以参考张卫忠《北宋前期试衔研究》,《中国史研究》,2013年第1期,第111-121页。
[24]《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39册,第112页。
[25]《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38册,第133页。
[26]《长编》卷24,太平兴国六年六月戊申条,第547页。
[27]《宋会要辑稿·选举》2之5,第5266页。
[28]《宋会要辑稿·选举》3之36,第5304页。
[29]《长编》卷180,至和二年八月庚寅条,第4364页。
[30]《金石萃编》卷129《大宋重刊有唐旌儒庙碑并序》。
[31] 胡聘之:《山右石刻丛编》卷一13《重修镇国寺记》,《石刻史料新编》第一辑,第15222页。
[32]《宋会要辑稿·选举》2之9,第5269页。
[33] 杜大珪:《名臣碑传琬琰集》下卷13《刘右丞挚传》,赵铁寒主编《宋史资料萃编》,台北:文海出版社,1969年。
[34] 北宋前期文官系统官和差遣分离现象比较突出,本官一般指文官“寓禄秩,叙位著”的官衔,但实际上武选官系统也常用本官这一概念表示和文官同样功能的官衔,如曹玮以西头供奉官同知渭州,《宋史》称其“以本官同知渭州”(《宋史》卷258《曹玮传》,第8994页),所以本文所谓“本官”包含文官和武选官系统。本官有其品级,但本文所谓“本官阶次”和本官品级又有差异,主要强调本官阶迁转中的顺序高低,比如选人七阶的本官品虽有比京官低级还高的现象,但京官在整个本官阶迁转中高于选人则是不争的事实。
[35] 宋代县令有赤县令、畿县令、诸县令之分,前两者在官僚系统中地位较高,本文所讨论的县令主要是诸县令。
[36] 李昌宪:《宋朝官品令与合班之制复原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
[37]《宋史》卷299《郎简传》,第9926页。
[38] 欧阳修撰,洪本健校笺:《欧阳修诗文集校笺•居士集》卷30《翰林侍读学士右谏议大夫赠工部侍郎张公墓志铭并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第800页。
[39] 北宋前期官制突出的特点是官和差遣分离,此处迁转虽然更多属于差遣资序,但在选人层次,官和差遣的分离相对要小得多,所以此处只能用这种迁转的顺序来判定阶次的高低。
[40]《宋史》卷284《陈尧佐传》,第9582页。
[41]《宋会要辑稿·职官》56之25,第4541页。对史料的标点,本文和注释中所列标点本有些不同,特此说明。
[42]《宋史》卷158《选举四》,第3694页。
[43]《云麓漫钞》卷4,第61页。
[44] 金中枢:《北宋选人七阶试释》,《宋史研究集》第9辑, 1977年,第269-276页。
[45] 龚延明:《〈宋史•职官志〉北宋前期选人寄禄官阶考正》,《文史》,2019年第4期,277-281页。
[46] 胡聘之:《山右石刻丛编》卷 11《荀息庙碑》,《石刻史料新编》第 1 辑第 20 册,第 15168 页。
[47] 《宋史》卷169《职官志九》,第4054页。
[48]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64《职官考一八》,上海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华东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1931页。
[49] 费衮:《梁溪漫志》卷2《文武官制》,金园校点,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13页。
[50] 《长编》卷231,熙宁五年三月戊戌条,第5617页。
[51] 《长编》卷290,元丰元年七月丁酉条,第7102页。
[52] 张方平:《乐全集》卷30《准敕保举知县县令》,《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04册,第330页。
[53] 和北宋前期知县不同的是,笔者未见到以三班官知录事参军的例子。
[54] 《文献通考》卷259《帝系考十》,第7061页。
[55] 《长编》卷231,熙宁五年三月戊戌条,第5617页。
[56] 此处的知县令、知录事参军不能按知录事参军的三种类型和知县事的四种类型理解。龚延明先生《〈宋史•职官志〉北宋前期选人寄禄官阶考正》认为《宋史•职官志》九《元丰寄禄格》所载“旧官”选人七阶第六阶“知录事参军、知县令”不正确,便是考虑到知录事参军、知县令都有京朝官身份者,故而在阶次上不能低于第五阶录事参军和县令,并根据《宋史•选举志》所载选人七阶,将其纠正为试衔知录事参军、知县令。在元丰三年之前,选人第六阶准确所指应为试衔知录事参军、知县令(笔者认为知县更为准确)这一点上,笔者与龚先生观点一致,但龚先生可能忽略了元丰三年到崇宁二年之间由于试衔废除,第六阶的名称在当时确为知录事参军、知县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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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潘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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