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岩土工程师科目(注册岩土工程师)

注册岩土工程师科目(注册岩土工程师)(1)

一、注册岩土工程师的定义

根据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上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35号)文件精神,从 2002 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考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证书。

注册岩土工程师科目(注册岩土工程师)(2)

注册岩土工程师科目(注册岩土工程师)(3)

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证书样式

二、注册岩土工程师考试条件

(一)符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取得本专业(指勘查技术与工程、土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下同)或相近专业(指地质勘探、环境工程、工程力学专业,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 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 1年。

(二)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 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 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 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 4年。

3、取得本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 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 5年。

4、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 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 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 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 7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 8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1、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 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 7年。

2、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 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 8年。

3、1989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 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 9年。

4、1987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 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0年。

5、1985年及以前,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 12年。

6、1982年及以前,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 9年。

7、1977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或 1972年及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 10年。

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挥着学位证书、从事工作及岩土专业的相关实践的年限证明。

(四)本专业、相近专业和其他专业

1、岩土本专业:①勘察技术与工程;②土木工程;③水利水电工程;

④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2、相近专业:①地质勘探;②环境工程;③工程力学。

3、其他专业: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三、考试形式及合格标准

合格标准全国统一,由勘察设计管理委员会在中国人事考试网上统一公布。

(一)基础考试

注册岩土工程师的基础考试采取闭卷的考试形式,合格标准几乎不变,均为 132分(试卷满分均为 240分)。

(二)专业考试

注册岩土工程师的专业考试采取开卷的考试形式,合格标准几乎不变,见下表。

注册岩土工程师科目(注册岩土工程师)(4)

四、注册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37 号)的规定第六条 注册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审批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审批部门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用印的注册证书,并核发执业印章。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 3 年。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3 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 3 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 30 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四条 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七)注册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审批的部门举报;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

并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后,可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五、执业

第十八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但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执业活动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十九条 注册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工程勘察或者本专业工程设计;

(二)本专业工程技术咨询;

(三)本专业工程招标、采购咨询;

(四)本专业工程的项目管理;

(五)对工程勘察或者本专业工程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形成的勘察、设计文件由相应专业注册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各专业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种类及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修改经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由该注册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同专业其他注册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注册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三条 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工程师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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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证书、章样式

六、考试课程

(一)基础考试

1、公共基础课程

公共基础课程包括:数学、物理、化学、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流体力学、电工电子技术、信号与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工程经济、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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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业基础课程

专业基础课程包括:土木工程材料、工程测量、土木工程施工与管理、结构力学与结构设计、岩体力学与土力学、工程地质、岩体工程与基础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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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业考试

专业考试每年的考试大纲规定的考试规范大同小异。一般以指定的规范、标准、法律法规及地质手册为最重要。有部分考生基础不牢,会准备桩基手册、地基处理手册、铁路工程地质手册等,但一般均可在规范中找到相应内容。

七、考试安排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合格方可报考专业考试。

(一)基础考试

基础考试一天,分 2 个半天进行,各为 4 小时。基础考试的考试时间一般为周六一天。考试内容包括公共基础知识(上午卷)和专业基础知识(下午卷)两部分内容,每部分考试时间 4小时。基础考试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基础考试为闭卷考试。分值设置:公共基础知识一题一分,专业基础知识一题二分。均为单选题。

(二)专业考试

专业考试分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部分内容,专业考试的考试时间一般为周六和周日两天。一般专业知识安排在周六一天,专业知识分为专业知识(上午卷)和专业知识(下午卷)两部分内容,每部分考试时间 3 个小时。专业案例安排周日一天,专业案例分为专业案例(上午卷)和专业案例(下午卷)两部分内容,每部分考试时间 3 个小时。从 2018年起,将注册岩土工程师专业考试第 2天的专业案例考试由原来的上、下午各 30道题任选其中 25道题作答调整为上、下午各 25道题必选必做,其它不变。《专业知识考试》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专业案例考试》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考试方法,即:要求考生在填涂答题卡的同时,在答题纸上写出计算过程。

分值设置:专业知识:单选一题一分,多选一题二分,多选题只有全部选对才得分,否则不得分。专业案例:一题二分,计算过程正确且符合考试规定的才得分。

专业考试为开卷考试,考试可以携带相关规范、书籍。

八、考试时间: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分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具体考试时间详见中国人事考试网公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年度计划。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 9 月,但 2018 年安排在 10 月份。注册岩土工程师考试报名时间各省一般为 6 月~7 月。报考人员按要求在网上填报报考信息,上传近期免冠证件照片,保存提交,须于报名截止日前打印报名表。

九、新旧专业对照表

1、岩土本专业:①勘察技术与工程;②土木工程;③水利水电工程;④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2、相近专业:①地质勘探;②环境工程;③工程力学。

3、其他专业: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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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岩土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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