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录音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侵犯他人隐私权吗)

案件回放:

2018年7月4下午16时许,陈晟与文锦入住北京明珠饭店,陈晟入住A号房间,文锦入住B号房间。陈晟于2018年7月6日离开北京明珠饭店。在此期间,文锦在7月4日晚21时许通过录音的方式,在房间外偷录了在房间内与他人打电话的陈晟的电话录音并通过邮件等方式扩散传播给同事、领导等人,给陈晟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如下:文锦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删除其于2018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6日期间在北京明珠饭店录制的有关陈晟的音频,并不得保留任何形式的副本;文锦向陈晟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如其不履行,本院将公开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文锦承担);驳回陈晟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关于文锦在房间外对陈晟在其酒店房间内的电话交谈内容进行录音并将录音内容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特定人发送,该行为是否造成陈晟的隐私利益遭受侵害的后果。根据双方均确认的事实,陈晟被录音时正处于其酒店房间内。酒店房间具备封闭、独立之特征,与公众空间分隔,属于陈晟的个人空间。文锦在陈晟的房间外,对陈晟在其个人空间进行的谈话进行录音,对陈晟的个人空间隐私权造成了侵害。文锦称酒店隔音效果不好,其在自己房间内即可听到陈晟谈话的声音,该抗辩不能改变其后续采取的录音和传播行为的违法性质。陈晟对其在个人空间内发生的谈话不被偷听、偷录应享有合理的期待,陈晟并不具有将自己在个人空间内的谈话内容为谈话对象之外的人所知悉的意愿,未以任何形式放弃自己的隐私利益。因此,即便如文锦所述其并非刻意偷听,文锦将谈话内容录音并发送给他人亦构成侵犯陈晟隐私权的行为。

本案中,陈晟的空间隐私权属于法律保护的隐私权范畴,具备以法律强制力进行保护之必要性。陈晟诉请要求张敏操删除录音内容并向其道歉,属于合理的侵权责任承担形式,亦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法律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所涉人名系化名。

私自录音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侵犯他人隐私权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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