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税率表(收藏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之累计预扣法)
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是什么意思?
预扣预缴是与汇算清缴相对而言的,仅针对居民个人。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统称为综合所得,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预”与“清”的前置条件,先预扣预缴,如果预扣预缴的税额与年度应纳税税额不一致,就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如果一致,则无需汇算清缴。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适用预扣预缴,视情形办理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适用代扣代缴,无需汇算清缴。
二.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三.累计预扣法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如下:
设计累计预扣法的目的是尽可能使居民个人日常被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的税款与其年度应纳税款接近,避免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但仍存在的以下问题:
第一个问题请看案例1和案例2:
【案例1】小王为A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其中,2021年,A单位1月给其发放10000元工资,2-12月每月发放4000元工资。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各项扣除情况下,按照上述累计预扣法计算,小张1月需预缴个税(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无需预缴个税;全年算总账,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多缴的150元税款小王应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即虽然全年算账不用缴税,但因其各月间收入波动较大或者前高后低等原因,年中无法判断全年所得情况而某一个或几个月份被预扣预缴了税款,年度终了后仍需申请退税。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对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了简便优化: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按照19号公告新预扣预缴方法后,小王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而无需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也就不用办理汇算清缴。
【案例2】小周为A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A单位每月给其发放工资8000元、个人按国家标准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在不考虑其他扣除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周每月需预缴个税=(8000-5000-2000)×3%-0=30元。采用19号公告新预扣预缴方法,1-7月份,小周因其累计收入(8000×7个月=56000元)不足6万元而无需缴税;从8月份起,小周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每月需要预扣预缴的税款计算如下:
8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8-2000×8-60000)×3%-0=0元
9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9-2000×9-60000)×3%-0=0元
10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0-2000×10-60000)×3%-0=0元
11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1-2000×11-60000)×3%-0=180元
12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2-2000×12-60000)×3%-180=180元
第二个问题是当年实际工作不满一年,按照规定“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即预扣预缴按照实际工作月份数减除费用,但全年计算时是按照60000元/年计算减除费用的,由此造成汇算清缴退税的情形。
【案例3】小王自2020年6月大学毕业后在A公司任职,2020年底离开原任职单位并通过B公司招聘。但受2021年新冠疫情影响,小王直到2021年12月才正式入职B公司工作,当月取得工资薪金10000元,不考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情形下,按照上述累计预扣法,B公司应预扣预缴税款=(10000-5000)*3%-0=150元,因当年小王仅取得10000元综合所得,全年计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多缴的150元税款小王应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完善调整了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备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2. 居民个人】
按照13号公告新预扣预缴方法后,小王在12月份即可直接扣除减除费用6万元(5000*12)而无需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也就不用办理汇算清缴。该调整大大减轻了年度中间首次入职人员的税收负担。
第三个问题是纳税人不是固定从一处取得生产经营所得,一般需要进行汇算清缴。请注意“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意思是说,扣缴义务人扣除“累计减除费用”只与“当年任职的本单位有关”,而与“当年曾任职的其他单位无关”。
【案例4】2019年1至6月,张三在A公司就职,每月工资为1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 元,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 元。7至12月,张三跳槽至B公司就职,每月工资为15000 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2500 元,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 元。张三在A、B公司的工资薪金个税该如何缴纳?
原单位
A公司按照张三预先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实施个税预扣,按照累计预扣法累积计算然后代扣代缴个税。
1 月(税款所属期,下同):(10000-5000-1500-1000)×3% =75 元
2 月:(10000×2-5000×2-1500×2-1000×2)×3%-75 =75 元
3月:(10000×3-5000×3-1500×3-1000×3)×3%-75×2 =75 元
4 月:(10000×4-5000×4-1500×4-1000×4)×3%-75 ×3=75 元
5 月:(10000×5-5000×5-1500×5-1000×5)×3%-75 ×4=75 元
6月:(10000×6-5000×6-1500×6-1000×6)×3%-75×5 =75 元
A公司为张三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450元。
新单位
B公司按照张三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实施个税预扣,按照累计预扣法累积计算然后代扣代缴个税。需要注意,B公司并没有张三此前的工资信息,因此累计预扣是从7月份开始计算。
7 月:(15000-5000-2500-1000)×3% =195 元
8月:(15000×2-5000×2-2500×2-1000×2)×3%-195 =195 元
9月:(15000×3-5000×3-2500×3-1000×3)×3%-195 ×2=195 元
10 月:(15000×4-5000×4-2500×4-1000×4)×3%-195 ×3=195 元
11月:(15000×5-5000×5-2500×5-1000×5)×3%-195 ×4=195 元
12月,张三的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9000元,适用税率表第2级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2月:(15000×6-5000×6-2500×6-1000×6)×10%-2520-195×5 =405 元
B公司为张三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380元。
2020年 汇算清缴,2019年全年,A、B公司共为张三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450 1380=1830元。
张三2019年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0000×6 15000×6-5000×12-1500×6-2500×6-1000×12)×10%-2520=2880元
按照相关规定,张三应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补缴个人所得税1050元。
因上述A,B公司直接不能实现信息共享,B公司再代扣代缴时,也不知道张三在A公司每月取得收入的进行,以及专项扣除的金额,转向附加扣除的金额等信息,也就不能按照实际情况进行预扣预缴,年度都终了需要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
需要重点指出的是,如果张三未依法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并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
张三更换新单位之后要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中专项附加扣除中,进行代扣代缴单位的变更,否则新单位预扣预缴时不能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