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和以及意思有区别吗(他们的和及其)

--------读《刑事诉讼法》有感(四)

以和以及意思有区别吗(他们的和及其)(1)

近来一直研读《刑事诉讼法》,带着崇敬的心情在读,但读的过程中不时有问题出现,写出来是向大家求教,以解我之惑。

刑诉法第227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第二款也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本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的权利。该条使用的是“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这样的表述。

第229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使用的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表述。

第234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在本条中又表述为“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以和以及意思有区别吗(他们的和及其)(2)

我们对比第227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和234条“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表述,意思是一致的,但使用的表述语言不一致,第227条使用的是“他们的”而234条使用的是“及其”。

我认为严肃的刑诉法典,在表述同样的意思时,应当用词一致,而不应使用多个词来表述一个意思;其次,使用“及其”表述更具有书面语,并且更严谨,简练,使用“他们的”则不具有这样的效果。

以和以及意思有区别吗(他们的和及其)(3)

综上,这仅仅是我研读刑诉法的感想和疑惑,属于一家之言,希望大家探讨和为我解惑。

202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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