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工程师从事安全工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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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工程师从事安全工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注安工程师从事安全工作

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前款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培训要求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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