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交通事故处罚标准(古代也有交通事故)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

古代社会虽然远不如今天那样发达,但无论城市还是农村总有道路,总有行人,总有车马往来,免不了发生磕磕碰碰。发生了交通事故,现代社会有交警来依据交通法规来认定事故责任,但是在古代呢,又怎样来划分责任呢?

其实,在中国古代,很早就有了交通法规。比如《礼记·王记》篇规定

“道路,男子由右,妇人由左,车从中央”

意思就是说,走路时,男的走右边,女的走左边,车子走中间。又比如在唐宋的法律中也明确规定,不得在大街上跑马,相当于今天的车辆限速。对开船载客要求“不得在中流索价”,就是说要事先谈好价格,不能船开了一半坐地起价。

97年交通事故处罚标准(古代也有交通事故)(1)

在古代,涉及到道路交通的部分,总体上归类于礼仪范畴。

公元637年,也就是唐太宗贞观十一年,唐朝政府颁布了《唐律·仪制令》,内有一条涉及到道路交通:

“凡行路巷街,贱避贵,少避老,轻避重,去避來。”

这条内容对让行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去避来”是指上坡要让下坡。

《仪制令》内的这条内容被后代继承。五代时期,后唐首次将这四句话刻于碑石上,立于道路两旁,让过往路人知晓。

而这条规定也成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

97年交通事故处罚标准(古代也有交通事故)(2)

南宋宁宗嘉定年间,京兆尹章宗卿就依据仪制令的相关规定,处理了一起交通事故。

当时,有个读书人在窄巷里与一挑着重担的贩夫相遇。在擦肩而过的时候,读书人的衣服被贩夫挑的担子钩破了。二人争执不下,官司打到了章宗卿这里。章宗卿一听,就对读书人说:“你难道不知道轻避重的规矩吗?”意思是说,贩夫挑着重担,你不注意避让,钩破了衣服,活该你自己倒霉。

为了照顾读书人的面子,章宗卿令贩夫给读书人赔个不是,准备就这么过去了。

不料,读书人不依不饶,也搬出了仪制令的规定,说“贱”应当避“贵”。按说,读书人的说法也对,仪制令确有那么一条。但是,这种高人一等,不体恤普通百姓的姿态令章宗卿很不爽。

于是,章宗卿就问:“你这衣服值多少钱?”

读书人答:“十千。”

章宗卿很干脆,说:“这十千我给你,你还他八拜。”

读书人自恃清高,怎么愿意向一个贩夫行如此大礼?一时间,读书人不知道该说什么好,钱也没要便匆匆离去了。

97年交通事故处罚标准(古代也有交通事故)(3)

在明代,史书也曾记载了一则类似案例。

一名农夫挑着大粪和一名武举人在桥上相遇。武举人没有注意避让,结果交会时,溅出的粪水弄湿了他的新衣。农夫连忙向武举人赔礼道歉,并且表示愿意帮忙把衣服洗干净。武举人不干,坚持要农夫赔钱。就在二人争执不下的时候,县令过来了。县令一听情况,说:“新衣服弄脏了确实不好。”就命令农夫赔礼道歉,衣服则让武举人自己拿回去洗。然而,武举人也是坚决不同意,仍要求农夫赔新衣。

县令不由得火起,便说:“好,衣服我来赔。但是,你轻不避重,按规定要鞭打四十下。我看在你是举人的面子上,给你减半,只打二十下。如果你愿意把衣服拿回去自己洗,那再减十下,就抽你十鞭,你看怎么样?”

这下武举人慌了,连忙下跪求情,表示衣服自己拿回去洗。然后,在围观人群的哄笑中离开了。

由此可见,《仪制令》中涉及交通管理的内容,是中国古代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在维护交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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