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三节消防安全管理内容和方法)

三、大型商业综合体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一)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

1.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承租承包单位、委托经营单位等使用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与大型商业综合体整体应急预案相协调。

2.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团队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评估、论证。

3.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单位或建筑的基本情况、重点部位及火灾危险分析;

2)明确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任务的负责人;

3)火警处置程序;

4)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5)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6)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和保障措施;

7)灭火应急救援的准备。

概况部位负责人,火警处置联救护,疏散救火备救援。

(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1.演练频次、程序和组织方法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消防演练。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应当作为消防演练的重点,与周边的其他大型场所或建筑,宜组织协同演练。

演练前,应当事先公告演练的内容、时间并通知场所内的从业员工和顾客积极参与;演练时,应当在建筑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并采取必要的管控与安全措施;演练结束后,应当将消防设施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并进行总结讲评。

消防演练中应当落实对于模拟火源及烟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三节消防安全管理内容和方法)(1)

四、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1.大型商业综合体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培训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建筑整体情况,单位人员组织架构、灭火和应急疏散指挥架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整体、架构、制度、预案

2.从业员工应当进行上岗前消防培训,在职期间应当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培训。

从业员工的消防培训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①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②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

③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④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⑤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法规制度和规程,本厂本岗危险性

会用器材懂性能,报警救火能逃生

引导疏散记路线,预案程序和内容

3.专职消防队员、志愿消防队员、保安人员应当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基本技能,且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建筑基本情况,建筑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灭火和应急救援设施设置位置及基本常识;

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尤其是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分工;

③发现、排除火灾隐患的技能,防火巡查、检查要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场所的防护要求;

④灭火救援、疏散引导和简单医疗救护技能;

⑤防火巡查、检查记录表填写要求。

位置及分工,巡检排隐患

部位重防护,医疗引疏散

五、大型商业综合体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一)防火巡查检查

1.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部位、内容和频次。

2.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联合检查,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每半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

3.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明确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巡查部位和内容,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其中旅馆、商店、餐饮店、公共娱乐场所、儿童活动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应当采用电子巡更设备。

(二)火灾隐患整改

1.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整改的程序和所需经费来源、保障措施。

2.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报告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3.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进行确认。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保障消防安全的措施。

4.对重大火灾隐患和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按程序向消防救援机构提出复查或销案申请。

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自行对存在隐患的部位实施停业或停止使用。

六、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档案管理

1.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当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等要求。

2.消防档案管理应当至少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应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2)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3)消防档案的内容应当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4)消防档案应当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并按年度进行分类归档。

3.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建筑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及采用的相关技术措施等材料;

2)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相关资料;

设计、验收、检查

3)建筑的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概况、部位、制度预案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7)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8)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情况;

人员、器材

9)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自防自救力量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10)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11)相关消防安全责任书和租赁合同。

4.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例会记录或决定;

记录、报告、文书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及各类文件、通知等要求;

3)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维修保养的记录以及委托检测和维修保养的合同;

4)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5)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6)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7)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8)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10)火灾情况记录;

11)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本节小结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三节消防安全管理内容和方法)(2)

综合能力所有内容更新结束,接下来更新建筑防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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