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浴店内从事卖淫行为怎么处罚(会所给了小费就可以为所欲为吗)
导读:在司法实践中,KTV“公主”女孩经常提供陪酒、陪唱和玩游戏等服务,消费的客人通常在支付一定的报酬和小费后才获得这种服务。那么,如果客人给“公主”后报酬后进行一些触摸、亲吻或拥抱,此时的场所属于公共的,这构成违法吗?如果KTV“公主”同意,那还是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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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改编:
2013年1月2日晚上,被告人张某去某KTV娱乐室接受娱乐服务,并命令包括受害人王某和付某在内的3名KTV女士一起娱乐。在此期间,KTV罗琳公主担任了礼盒。那天晚上约23点,盒子里放着音乐和舞蹈。在跳舞时,被告人张某将王某拉进盒子里的浴室,将其锁好,强行脱下王某的裤子与他发生性关系,但王某坚决抵抗。
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逮捕了该男子,并以强奸罪将其指控,并计划对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分歧:
在这种情况下,张某一直认为自己是客人,并给了小费,女孩就应该为自己提供服务。作为“公主”,接受小费后自己做的事情实际上在服务范围之内。在给小费之后,拥抱和抚摸女孩本身并不构成犯罪,而是在双方之间的合理范围之内。因此,男子张某认为给小费,然后拥抱并抚摸女孩并不是犯罪,这应该是女孩不够专业或不够敬业,不应将此行为认定为强奸罪。
在线律师:
根据法律,如果男孩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与女孩发生性行为,则是强奸行为。如果男孩想与女孩发生性关系并采取一些强制性措施,即使没有成功发生性行为,在法律上也将视为强奸,属于刑法规定的强奸未遂。
杨建国律师小结:
不管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女孩是否是KTV陪酒“公主”,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跟当事双方的身份、职业等无关。如果男孩子做出私密的举动而女孩子不同意,则该男孩子的举止涉嫌违反法律,应承担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结合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词和其他证据,可以确定张某有意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如果他触摸了受害人私密部位,应确定这是一次强奸未遂,并应依法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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