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一年伤亡多少(飞来横祸减少了)
近年来,全国各地高空抛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高空抛物成为了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去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实施,“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今年3月1日,高空抛物罪作为刑事犯罪罪名予以确定满一年,一年来,岛城小区内是否仍存在高空抛物行为?相关现象是否明显减少?居民遇到高空抛物现象又该如何处理?对此,记者展开探访调查。
探访
小区高空抛物明显减少
昨天下午1时许,记者来到位于李沧区九水路附近一高层小区内,小区每栋楼房建筑约有18层,在不少单元楼道口入口处,可以清晰地看到张贴的“禁止高空抛物”警示牌。今年62岁的小区居民李女士告诉记者,以前她走在小区里的时候,确实看到过有从楼上扔杂物的现象,比如一些小碎卡片、塑料袋之类的,路过的时候虽然这些杂物不大,但是从头顶上掉下来时,心里确实会害怕。 “我们这个小区老人和孩子比较多,白天的时候经常有老人带着孩子下楼散步遛弯,如果楼上扔杂物,很容易伤到人。 ”李女士说,物业这方面做得比较好,除了在每个单元楼贴上警示牌外,定期还会举行宣传,告诉居民们高空抛物的危害,小区里也装有摄像头,现在小区里已经很少出现高空抛物的现象了,住起来也放心多了。
位于市南区银川西路附近的瑞纳紫域小区,这里也曾有居民反映遇到过住户向楼下扔垃圾、扔酒瓶子的现象,高空掉落的杂物堆积在小区路上或花园里,不仅影响小区居民出行安全,也影响小区环境整洁。“以前有一次下楼扔垃圾的时候,从头顶上突然掉下来一个零食垃圾袋,差点落在头上。 ”小区居民王女士说道,好在并没有受伤,但后来每次经过楼道口时还是有些害怕。自从“高空抛物入刑”以来,大家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越来越高,现在小区里这类扔杂物的现象确实比以前少了,小区环境逐渐变好了。
案件
涉及家庭纠纷家庭教育等
去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实施,“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高空抛物罪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记者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自去年“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以来,青岛全市法院共收案高空抛物案件11件,审结案件11件。在这些高空抛物案件中,涉及的高空抛物物品包含啤酒玻璃瓶、不锈钢锅、玻璃锅盖、不锈钢烧水壶、花盆、儿童玩具、一辆平衡车等,而产生高空抛物原因多涉及家庭纠纷、家庭教育等。
“当今社会,高楼大厦林立,高空抛物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甚至人身财产安全。”市南法院刑庭副庭长钱江介绍,“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以后,通过单独设置法定刑加大了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惩处力度,意味着高空抛物行为将面临更高的违法犯罪成本,为高空抛物犯罪敲响了警钟,使高空抛物行为确实有所减少,同时也提醒了大家都应当敬畏法律、遵守法律、引以为戒,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声音
遇高空抛物保留证据维权
针对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高空抛物现象,市民应该如何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此,记者采访到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牛红岩律师,他表示高空抛物指的是侵权人故意往楼下扔可能造成他人伤害的物品,对于高度问题,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原则上是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高度,就可以认为是高空。
“高空抛物系侵权人直接故意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人身受伤严重达到一定的程度或财产损害金额达到一定的金额,从刑法上讲,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毁坏公私财产罪;民法上则由侵权人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牛红岩表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其中,公安调取证据的范围包括事故发生现场的监控录像、在场人员的证人证言、发生坠物之前楼层外立面的照片、受害人的陈述等证据。
“生活中如果遭遇高空抛物,市民应当立即报警,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并采用一切手段保留证据,同样包括录像、照片、现场人员的证言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牛红岩说道。(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吴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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