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瓦斯浓度的规定(煤矿安全规程排放瓦斯相关规定解读)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一条: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恢复通风前,必须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煤矿安全规程瓦斯浓度的规定?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煤矿安全规程瓦斯浓度的规定(煤矿安全规程排放瓦斯相关规定解读)

煤矿安全规程瓦斯浓度的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一条: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恢复通风前,必须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破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解读】主要是关于排放瓦斯分级管理的规定。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而造成巷道内瓦斯积存的现象时有发生。为防止瓦斯灾害事故,必须及时、安全地排除这些积存瓦斯。1992年颁发的《规程》规定,停风后只要瓦斯浓度超过1%,则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实践证明,这样做较为繁琐,在安全上也没有必要。所以在2001年和2004年修订的《规程》中,将排放瓦斯分为以下两个级别,以区别对待。

排放瓦斯是矿井瓦斯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排放瓦斯时,尤其是在排放浓度超过3%、接近爆炸下限浓度的积存瓦斯时,一定要谨慎小心。必须制定针对该地点的专门的安全排放措施,并严格执行。严禁"一风吹"。否则,必将导致重大瓦斯事故。为防止排放瓦斯引发瓦斯燃爆事故,该条规定在排放瓦斯过程中,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并且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1.排放瓦斯的有关规定与要求

1)凡遇下列情况,必须进行排放瓦斯工作

(1)矿井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排放瓦斯,并且必须有排除瓦斯的安全措施。

(2)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专门措施.

(3)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停风区的瓦斯排放分为以下两个级别:一级排放: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但不超过3%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因为停风区内需要排放的瓦斯量并不大,认真采取控制风流措施,完全可以做到安全排放,所以,一般情况下不必制定专门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但必须有瓦检、安监、电工等有关人员在场,并采取控制风流措施。

二级排放: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3%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并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2)排放瓦斯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1)需要编制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时,必须根据不同地点的不同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严禁使用"通用"措施,更不准几个地点共用一个措施。批准的瓦斯排放措施,必须由有关领导负责贯彻,责任落实到人,凡参加审查、贯彻、实施的人员,都必须签字备查。

(2)排放瓦斯前,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其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向独头巷道送人有限的风量,逐步排放积聚的瓦斯;同时,还必须使独头巷道排出的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5%。

(3)排放瓦斯时,应有瓦斯检查人员在独头巷道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经常检查瓦斯,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应指令调节风量人员,减少向独头巷道送人的风量,确保独头巷道排出的瓦斯在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限。

(4)排放瓦斯时,严禁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

(5)排放瓦斯时,独头巷道的回风系统内(包括受排放瓦斯风流影响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等)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还应派出警戒人员,禁止一切人员通行。

(6)二级排放瓦斯工作,必须由通风部门(或救护队)负责实施,安监部门现场监督,矿山救护队在现场值班。

(7)排放瓦斯后,经检查证实,整个独头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氧气浓度不低于2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稳定30m后瓦斯浓度没有变化时,才可以恢复局部通风机的正常通风。

(8)两个串联工作面排放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顺序,严禁同时排放。首先应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排放瓦斯结束后,后一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依此类推。排放瓦斯风流所经过的分区内必须撤出人员、切断所有电源。

(9)独头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由电工对独头巷道内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后,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巷道中的一切电气设备的电源。

2.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的编制

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由通风部门负责编制,生产、机电、安监等部门审签,矿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批准。

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排放瓦斯的具体地点与时间安排。

(2)计算排放瓦斯量,预计排放所需时间。

(3)明确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制定控制送入独头巷道风量的方法,严禁"一风吹"。

(4)明确排放出的瓦斯所流经的路线,标明通风设施、电气设备的位置。

(5)明确撤人范围,指定警戒人员位置。

(6)明确停电范围和停电地点及断、复电的执行人。

(7)明确必须检查瓦斯的地点和复电时的瓦斯浓度。

(8)明确排放瓦斯的负责人和参加人员名单及各自担负的责任。

(9)必须附有排放瓦斯示意图,通风设施、机电设备、风流经过路线、警戒人员及瓦斯传感器的位置等,都应在图上标明,不能遗漏,做到图文齐全、清楚、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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