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指定受益人好处(应该写法定还是指定)

身故指定受益人好处(应该写法定还是指定)(1)

今天聊点有意思的。

很多人在投保的时候,到最后都会遇到一个小问题。受益人是选法定还是指定?

实际操作中,有些保险销售人员,为了尽快结束签单,往往都建议法定。而对绝大多数客户来说,对这个是没有任何概念的。

那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真正的区别在哪里?这真的是一个小问题吗?

其实里面大有文章。

首先解释一下:身故的保险赔款,钱是给到家人的,对应的是身故受益人。而非身故的保险赔款(比如重疾理赔、医疗报销),钱是给到被保险人自己的,对应的则是生存受益人。

我们接下来重点聊的,是身故受益人。

一、法定受益人

一、财产定义

很多保险业内人士都以为,法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赔款属于遗产,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未来可能的遗产税,并且一直口口相传。但其实是错误的!

当然,被误会也不是没有原因的,我们看看: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合同身故受益人一栏填写“法定”,从探索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真实意思来看,其指定受益人的意愿是存在的,且已经以“法定”的表述形式进行指定。

2015年12月1日后,新颁布的《保险司法解释(三)》明文规定,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由此从法律上明确了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属于已经指定受益人。同理,以上受益人取得的保险金属《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保险赔款”范围,应予免征。

结论

身故保险赔款不属于遗产!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无须偿还身故者的生前债务。但需要根据《遗产法》继承分割。

二、分配原则

继承顺序:首先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来分配,主要是配偶、子女、父母;

如果第一顺位继承人都没有,才会转到第二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虽然从法律层面,选择法定受益人,并不会对家人获得理赔造成大的影响,但还是有一些不便之处:

1,手续复杂,除了与保险责任相关的资料外,一般还需要提供受益人与被保人的关系证明。如果有个别受益人不在世了,也要提供其死亡证明;

2,需要每个受益人都到场;

3,如果家庭关系不和睦,在分配比例上可能出现大的纠纷。

二、指定受益人

如果选择是指定受益人的话:

1,理赔手续简单,一般提交与保险责任相关的资料(被保人死亡证明、以及其他与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有关的材料)以及受益人本人的资料(如身份证明、银行卡)就可以了。

2,可以通过指定具体的家庭成员、对应受益顺位和收益份额,更好地实现被保险人的分配意愿

举个栗子:

身故指定受益人好处(应该写法定还是指定)(2)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获赔100万,那么由其母亲和妻子分别分配40万和60万;如果其妻子不在世但母亲仍健在,那么由其母亲获得全部赔偿金额100万;只有其母亲和妻子同时都不在世的情况下,才会轮到儿子和女儿按比例进行分配100万。

3,家庭成员如果有变动,后续随时可以变更

所以,建议大家定期审视自己的保单;如果是法定受益人,尽量去做变更。后面新买的保险,投保时第一时间就要指定受益人,避免后续不必要的潜在麻烦。

PS:市面上的大多数短期险,比如旅游险、意外险等,默认是法定。

三、怎么变更受益人

现在互联网保险很发达,有些保险公司可以在APP里操作,有些则需要亲自去营业柜台办理。一般都需要以下资料:

1、保全申请书(被保险人同意并签名)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新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被保险人和新受益人的有效关系证明(如户口本)

最后补充一点:

根据《婚姻法》第17条、《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法律前提是双方之间存在婚姻法律关系。被保险人在死亡时,其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已自然解除,而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所以因受害人死亡为前提的死亡补偿金不属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得。

因此,不存在配偶优先获得保险赔款的50%,再来按人头平均分配的说法。

以上牵涉到较多法律知识,也欢迎法律界资深人士交流指正。

大家记得回去翻保单哦。比心~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